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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勐海县委办公室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招商引资和支持产业发展、项目建设优惠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 :勐海县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2-20

中共勐海县委办公室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招商引资和支持产业发展、项目建设优惠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办通〔2023103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县属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省州属驻县有关单位:

《勐海县招商引资和支持产业发展、项目建设优惠及奖励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勐海县委办公室 

                              勐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9       

 (此件公开发布)

勐海县招商引资和支持产业发展、项目建设优惠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到勐海县投资兴业,做强优势产业、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壮大县域经济,结合勐海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自发布之日起县(境)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在县内投资且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核算纳入勐海县统筹的,新增投资或扩大投资项目。

第三条  鼓励投资领域和招商引资范围:

(一)普洱茶产业链上、中、下全产业链项目;

(二)高新技术产业,资源精深加工循环利用项目;

(三)电子信息、数字经济、装备制造项目;

(四)农业产业化、农林牧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和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五)傣药、南药等中药材基地建设及生物医药开发项目;

(六)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文化旅游产品加工、文化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康养和医养项目;

(七)符合我县重点产业和三个示范县创建的其他项目(国家禁止类项目除外)。

第四条  凡申请重点鼓励类产业投资奖励的招商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建设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和勐海县产业发展导向,且达到本办法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税收强度要求(入驻勐海产业园区的项目按照勐海产业园区管理办法执行)。

(二)与勐海县人民政府、勐海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正式协议并纳入《云南省国内合作统计》的招商引资项目。

(三)企业申报时,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经济纠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政府投资和银行贷款的基础设施、房地产、矿产资源采选及大型发电等项目;

(二)环保条件不达标或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

(三)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项目;

(四)其他与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我州、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相悖的项目。

第六条  对符合本办法奖励扶持的企业和项目,在享受国家、云南省和西双版纳州各类普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政策,并遵循同类资金奖励政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扶持。企业年度所获奖励扶持原则上不高于当年县本级财力贡献。

第三章 土地利用政策

第七条  企业依法取得土地后,按规定须先缴纳土地相关费用。针对工业用地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第八条  选址到勐海产业园区的工业项目重点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根据产业类型特点和产业生命周期弹性确定土地出让周期,可按10年、20年、30年等年期出让第二产业用地,降低用地成本。对投入强度、产出率、容积率、建筑系数等达到相关要求的重点产业重大工业项目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土地价格原则上每亩不高于20万元(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地块除外)凡是享受优惠地价的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原有用途;如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须报经县政府同意并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第九条  对投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州、县级重大项目、重点保障用地计划指标、对用地节约集约的国家鼓励类项目及时供应土地。对列入县级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第四章 用水、用电、用气、标准厂房扶持政策

第十条  用水。加工制造类企业,原则上按现行地方同期商业用水供水价格90%的优惠价格执行。

第十一条  用电。压缩用户报装各环节办电时间,低压非居民全流程办电时限不超过6个工作日,高压单、双电源(各环节的办电时间)分别不超过22个、32个工作日。鼓励用电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购电,对未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用电客户与电网公司签订代购电协议后由电网公司代购用电量。

第十二条  用气。加工制造类企业,原则上按现行地方同期供气价格90%的优惠价格执行。

第十三条  自建标准化厂房。对新引进投资1亿元以上建设标准厂房用于加工制造的企业,厂房建成投产,经企业申请并验收合格后,厂房建设投产当年,根据厂房面积给予20/平方米的补助,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租用标准化厂房。租用我县统一建设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实行租三年,免一年优惠政策。签订租赁协议后,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厂房租金每年每平方米补助1元;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亿元以上的企业,厂房租金每年每平方米补助2元。

 

第五章 产业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领域。对当年投资在1亿元以上企业,给予实际投资额千分之一的投资补助,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统计核算时不包括政府代建厂房投资;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按照同类资金奖励政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扶持。)

第十六条  建筑领域。外地建筑企业到县内注册落地且形成产值的,对资质达到一级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达到二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总承包资质新晋升到一级的本地企业且形成产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晋升到二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鼓励本地建筑企业参与投标。

第十七条  农业领域。对当年获得绿色食品原料基地、有机食品基地认证的企业分别按照20/亩、50/亩进行补助。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入选云南省“10大名品“10强企业“20佳创新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文旅领域。从事文化旅游项目综合开发,且投资额度达5亿元以上、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的招商引资项目企业,建成投入运营后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20万元奖补。

第十九条  商贸服务。招商引资商贸服务业营业额(销售额)达限入库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二十条  数字经济。在我县新设立的数字经济领域相关机构(包括区域总部、行业总部、研发中心等)且实际投资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数字经济企业投产后,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5万元的创新补助;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上云,对购买工业互联网服务机构云服务(产品)给予5万元补贴;推动5G在各垂直领域的先导应用,对入围国家、省、州“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的优秀案例,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工业领域

(一)新落户本地企业。经认定新引进的全球、全国制造业领军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独角兽企业新落户勐海,一次性奖补50万元。

(二)鼓励企业发展。对新上市主板、科创板、创业板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扶持。新建投产并当年纳规入统工业企业、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属于战略性新兴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库的年产值2亿元以上且当年产值增幅达到20%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每首次突破一个10亿元台阶,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对新评定的国家工业遗产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首次认定的各级各类创新中心、技术研发中心(机构)、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等提升创新能力平台以及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州级)奖励。

(六)鼓励企业品牌形象建设。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中华老字号专用标志的企业,每获得一项,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在制定的标准颁布实施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六章 外资政策

第二十二条  加大利用外资支持。在勐海县内已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及金融业类项目),在勐海县新建的年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支持外贸企业发展。对备案地址在勐海县的外贸企业,在进入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库后,给予进出口物流增量补助,以上年度进出口额为基数,当年增量部分每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奖励。上年度没有进出口业绩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进出口额的50%为增量给予奖励补助,每户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

 

第七章 科技创新和人才政策

第二十四条  经省级批准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建站主体10万元、5万元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在勐海县内实现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成果产业化实施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在户籍、子女就读中小学及幼儿园、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与本县居民同等待遇。取得雨林惠才卡的优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享受配偶随迁绿色通道、子女教育绿色通道、医疗健康绿色通道。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引进到我县的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牵头人等高层次人才,且科研项目落户勐海的,免费提供人才安居保障;本条上述人才在我县企业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在本地首次购房,一次性奖励购房补贴10万元。

 

第八章 投资服务

第二十七条  凡在我县落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各类外来投资项目,帮助向国家、省、州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向国家、省、州推荐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技术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创新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采取直接取消、数据共享、部门协同、告知承诺等方式,推行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领域证照共享调用,减少证明材料,最大限度实现企业办事材料免提交。涉及政务服务事项需在州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手续,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帮办代办窗口全程提供帮办代办服务。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招商签约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机制。对重大签约项目,由县级领导挂钩帮扶,行业主管单位牵头全程跟踪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每年开展一次法治体检活动。

 

第九章 奖励申报及兑现流程

第三十条  各行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条件审核及申报,勐海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负责企业认定,并书面请示上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各行管部门按程序兑现奖励。

第三十一条  申报企业、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引入外资的项目在支付兑现奖励时,以批准报告上年度1231日汇率计算支付人民币(本办法所涉及币种皆为人民币,奖励、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三十三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并由各行管部门据实列支。

第三十四条  勐海县各部门单位要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因地制宜制定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具体措施,着力发展实体经济。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虚假申报、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奖励资金的企业或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3年,县级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作明确或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或投产后违反法律、法规,严重违背投资协议约定的,将取消或收回给予该项目的全部扶持资金及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企业自享受本优惠政策扶持年度起,须承诺在勐海县经营并纳税三年以上,凡经营期未满三年而撤资、迁出勐海县的企业,其享受的相关扶持资金(含引荐奖励)予以全额收回。

第三十九条  办法由勐海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