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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西双版纳州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联动协作工作机制的通知

来源 :勐海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7-17

西双版纳州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查处

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联动协作工作

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发展改革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州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州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建立依法打击招标投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联动协作机制,现将《西双版纳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联动协作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双版纳州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代章)

            2023627

西双版纳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查处违规违纪

违法行为联动协作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优化我州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加强行政监督部门与纪检监察、公安、审计机关的协作配合,提高监管效率,提升监管水平,形成监管合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结合西双版纳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以“规范、高效、合力”为宗旨,通过综合监管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联动,建立共同配合、综合监管、整体协调的监管体系,有效打击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构建良好的经济发展秩序。

二、联动机制

(一)案件协查机制。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协助办理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协助办理,对涉嫌扰乱公共资源交易的治安和围标、串标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

      (二)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见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交易数据日常监测分析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馈。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规违纪案件过程中,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涉嫌犯罪行为线索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移送的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移送;批准不移送的,应当将不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其中,对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置;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线索,移送案发地(县、市)公安机关查处。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招标投标有关违纪违法线索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交。

     (三)重大案件会商机制。行政监督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对于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应及时进行专题会商、专案会商,督促、指导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的查处、监督和指导,及时解决案件查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信息共享机制。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各行政监督部门之间,以及与纪检监察、公安机关要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交流和疑难问题研究。行政监督部门应不定期向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招标投标违法活动的情报信息,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向招标投标相关部门通报移送案件(线索)的受理、调查及处理等有关情况。

      (五)投诉处理机制。各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职能职责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格监管体系,依法依规受理、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实现过程数据全留痕、责任可追溯,不断提升监管效能。所有的投诉举报(含线上线下)各行政监督部门均应主动反馈办理情况,真正做到部门协同执法、案件限时办结、结果主动反馈。各部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情况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综合考评。发展改革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向各行政监督部门及时反馈交易活动见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及交易数据异常情况;按照纪检监察、公安机关的通知,真实、完整提供进场交易的各类音视频等资料。

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人、投标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线索)或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暗示、授意、指定、强令等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投标活动、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政府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影响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检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行为,应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情况报告,向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违法活动的情报信息和相关证据,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收到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领域投诉举报案件移送或相关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线索后,应及时查处,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公安机关收到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领域投诉举报案件移送的有关投标人、代理机构等违法线索后,应及时办理接收手续,及时依法查处、侦办、打击阻碍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和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可提前介入。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及州政府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关招标投标过程中违法情况的,应及时将情况报送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必要时报纪检监察、公安机关,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和国有资金的合法运行,依法维护国家资金安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行政监督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应高度重视协作机制建设,定期研究协作机制建设和重点工作,各部门落实具体工作责任部门,指派专人负责,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机制,保障协作工作有效开展。

       (二)强化学习交流。各行政监督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要加强学习交流,重点加强案件在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违法案件的办理水平,确保依法行政。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协作机制的建设和开展情况,对重大案件进行跟踪报道,加强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营造联动协作执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