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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里私藏“鱼雷”老板获刑十年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2-08

店里私藏“鱼雷”老板获刑十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判决一起涉爆犯罪案件,黄某以经营烟花爆竹店为掩护,非法倒卖“鱼雷”两万余枚,因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24326枚“鱼雷”被没收。

  据了解,黄某在防城港经营一家烟花爆竹店。因经常有顾客询问购买“鱼雷”,黄某从中发现商机。2014年12月,2015年8月、9月黄某分3次向他人购进“鱼雷”,并藏匿于自己所经营的烟花爆竹店中非法出售。2015年,公安机关收到情报线索,曾到黄某家中进行动员,督促其上交“鱼雷”,黄某一口否认,称其手上没有“鱼雷”。

  为躲避公安机关的查处,黄某将“鱼雷”转移到了其名下的面包车内。2015年11月12日,公安民警发现面包车上装有疑似炸药,遂将黄某带走调查。民警在面包车内搜获“鱼雷”24326枚。经广西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鱼雷”均检出高氯酸根和钾离子;经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以上“鱼雷”属于炸药类爆炸物品,具有爆炸功能和爆炸威力。

  防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黄某有期徒刑十年,对扣押在案的24326枚鱼雷予以没收。

  黄某不服判决结果,上诉称,在公安机关缴获的两万余枚“鱼雷”中,型号为长5.3厘米、宽2.5厘米的“鱼雷”789枚以及型号为长3.4厘米、宽1.8厘米的“鱼雷”22813枚属于可销售的烟花爆竹,不应作为定罪量刑的数量,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爆炸物品因其杀伤力巨大,历来是国家管控的重点,控制的主要手段是源头管制,即对爆炸物品的制造、销售、运输、使用、储存、销毁,国家均实行严格的许可和登记制度,保证爆炸物品在公安机关的严格监管之下,不至于流向社会,危害公共安全。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行为人则是为了逃避公安机关对爆炸物的监督管理,采用私藏、非法持有等手段隐匿爆炸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收藏或存积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即属于非法储存。公安机关在黄某处查获的鱼雷经依法抽样送检进行鉴定检出高氯酸根和钾离子,属于爆炸物,具有爆炸功能和爆炸威力。黄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部分查获“鱼雷”应属于烟花爆竹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二审法院终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