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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办事指南
来源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1-04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二、设立及办理依据
1.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2.办理依据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具体内容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下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具体内容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备案条件
(一)予以备案的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应予以消防验收备案:
1.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2.具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具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二)不予备案的情形
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应不予消防验收备案:
1.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2.具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具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确认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消防验收备案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含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的内容。 |
2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
3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原件及电子版本cad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八、抽查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九、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1.网上申报
建设单位登录“云南省政务服务网—营商环境—工程项目审批(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打印填写《消防验收申请表》。
2.窗口接件
由勐海县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接件。
(二)受理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准予受理,并向建设单位发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结论为准予备案)。对备案材料不齐全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向建设单位发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结论为不予备案)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依法不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和备案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并发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结论为不予备案)告知。
(三)抽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并通过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查管理系统、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等媒体、媒介向社会公示。抽查比例按照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不低于50%,甲、乙类生产厂房及仓库不低于50%,丙类厂房及仓库不低于30%,其他的建设工程不低于10%执行,在出具备案凭证时由系统随机确定。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四)确认决定及送达方式
对抽查合格的单位,颁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通知书》(结论为该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意见书长期有效。对抽查不合格的单位,下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通知书》(结论为该工程不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申请复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送达方式:申请人可到各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的服务窗口直接领取确认结果。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及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咨询及进程查询:勐海县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窗口,电话:(0691)5123345,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72号(勐海县委背后)。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进程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查询并回答其问题。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二)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勐海县政务服务投诉中心,电话号码:(0691)5122065,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72号(勐海县委背后)。
2.网络投诉:网络投诉:勐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https://www.ynmh.gov.cn/cjj/cjj.dhtml),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3.信函投诉: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电话:5122509,通讯地址:勐海县景管路25号,邮政编码:666200。
(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向作出本行政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或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或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2样表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印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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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
类 别 |
口新建 口扩建 口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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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投资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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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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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
口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 口甲、乙类生产厂房及仓库 口丙类厂房及仓库 口其他的建设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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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
资质等 级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
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移动电话和座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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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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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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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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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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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机 构 |
施工中消防设施检测 (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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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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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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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批准开工报告 编号或证明文件编号(依法需办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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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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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名称 |
结构类型 |
使用性质 |
耐火等级 |
层数 |
高度(m) |
长度(m) |
占地面 积(m2)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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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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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装饰装修 |
装修部位 |
口顶棚 口墙面 口地面 口隔断 口固定家具 口装饰织物 口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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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面积(㎡) |
|
装修所在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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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改变用途 |
使用性质 |
|
原有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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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建筑保温 |
材料类别 |
£A1 £B1 £B2 |
保温所在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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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部位 |
|
保温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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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中消防设施检测情况(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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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机构(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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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及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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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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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消防工程技术标准的设计文件实施情况
设计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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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监理情况
监理单位(公章):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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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施工情况
消防施工专业分包单位(公章): 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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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情况
技术服务机构(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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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样表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
(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 建设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 ;使用性质: )消防验收备案,备案申请表编号为 ,提交的下列备案材料:
□ 1.消防验收备案表;
□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备案材料齐全,准予备案。
£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
£该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我单位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请做好准备。
£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备案:□1.依法不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2.提交的上列第 项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3.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上列第 项材料。
(印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1.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样表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通知书
(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 建设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 ;使用性质: ;备案申请表编号: ;备案凭证文号: )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经检查:
□该工程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
□该工程不符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你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对上述问题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应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印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样表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
工程名称: (印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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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联系人 |
|
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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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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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凭证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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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复)查结果通知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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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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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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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机构 |
设计单位 |
工程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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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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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签名): |
(签名): |
(签名): |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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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 年 月 日 |
(印章) 年 月 日 |
|
(印章) 年 月 日 |
(印章) 年 月 日 |
(印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填表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2.填表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表单位应在申请表中注明“印章”处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涉及多页,需要加盖骑缝章,没有单位公章的,应由其法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名(或手印)。
4.填写应打印或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5.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或无相关内容的,应划“\”。表格或文书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6.如行数和页数不够,可另加行/页(附行/页应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
7.“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对应勾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四条各款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如符合多个情形可多选。
8.如需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请提供以下材料: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原文及中文翻译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9.需提供的“许可文件”“批准文件”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和日期并签名确认。
10.建设单位如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检测,或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技术服务机构”一栏可由建设单位填写。
1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中“工程简要说明”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逐一填写各层使用功能, 建筑的防火设计类别;(2)装修工程应注明装修场所的具体使用情况,是否改变所在建筑原防火设计类别的消防设计;(3)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变更的,应注明具体情况;(4)城市隧道工程应注明隧道工程类型(如山体隧道、河底隧道等);(5)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类建设工程,应注明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工程审批情况;(6)如该建设工程进行特殊消防设计,应注明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名称及中文翻译文本的名录;(7)建设工程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置位置、总容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和储存物质名称等;(8)其他相关情况。
1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中“备注”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工程是否跨行政区域等相关情况;(2)建设工程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置位置、总容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和储存物质名称等;(3)如本次属于再次申请验收,以前的验收的具体问题和整改情况;(4)其他相关情况。
1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备注”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建设工程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置位置、总容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和储存物质名称等;(2)其他相关情况。
1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消防设计文件如有变更的,应注明变更情况;(2)应注明整改后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检测合格情况;(3)其他相关情况。
15.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审查意见一并出具。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16.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甲、乙、丙类厂房及仓库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中3.1.1及3.1.3条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