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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关于开展散养、放养以及流浪犬只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来源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2-26
勐海县关于开展散养、放养以及流浪犬只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广大市民群众:
为进一步改善县城人居环境,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创建成果,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推动省级文明城市的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勐海县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与城市管理部门近期将针对散养、放养以及流浪犬只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犬只一律实行拴养、圈养、家养,并到勐海博之爱宠物诊疗店或勐海县康迈斯动物医疗有限公司办理《养犬免疫证》;到勐海县政务中心治安业务窗口(B02-B04)办理《养犬登记证》。
二、个人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由成年人用2米以内的束犬链或者犬绳牵领并佩戴嘴套,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2.携带犬只乘坐电梯、非机动车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3.随身携带小铲、塑料袋、卫生纸等物品,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除外)。
1.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2.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3.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歌舞厅、游乐场等公共文体场所;
4.公园、公共绿化带、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候车厅等公共场所;
5.其他设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公共场所。
四、下列犬只,应当拴养或者圈养:
1.烈性犬;
2.单位饲养的犬只;
3.待销售的犬只;
4.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携带烈性犬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
五、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予以管束制止,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散养、放养以及流浪犬只专项整治行动。由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勐海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专项整治工作组对违反上述内容散养、放养、流浪犬只进行抓捕,被捕获的犬只将被移送到勐海县犬类寄养机构并第一时间通过勐海发布、勐海警方、勐海住建等公众号进行信息发布。
七、信息一经发布,犬只主人可以到勐海县犬类寄养机构(勐海县康迈斯动物医疗有限公司)进行认领,但需要缴纳小型犬一天50元,大型犬一天80元的寄养费用(注:寄养费用从寄养之日起计算);对于无人认领的犬只,将再进行二次公告,公告期5日后无人认领的犬只该寄养机构有权做售卖、赠予、领养等处置。
八、勐海县犬类寄养机构有权对捕获的犬只移交动物检疫机构进行病媒体检验,经检验存在传染疾病的犬只有权进行无害化消杀。
广大市民要积极配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对违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积极营造文明养犬的氛围,共同维护我县良好的人居环境。对阻碍、拒绝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相应处置;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