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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共享单车备案运营评议结果公示

来源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1-29

勐海县共享单车备案运营评议结果公示

 

勐海县共享单车备案运营事宜,由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2月25日在勐海县政务公开网发布了评议备案通告,原定于2024年1月23日进行公开评议推荐,由于西双版纳州州庆放假,故推迟至2024年1月25日上午10点在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楼会议室进行了公开评议,会议随机抽取了涉及共享单车运营的相关部门、勐海镇、相关社区人大代表共同参与了评议。根据通告要求,勐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主材评议会议,会议当场宣布了评议注意事项及会议纪律。拟进入勐海县进行共享单车运营的企业代表对评议人员抽取的抽取程序进行了程序随机性的查验,证明了程序的随机性符合随机抽取的公平公开公正性,在拟进入勐海县进行共享单车运营的企业代表自行抽取下随机抽取了相关部门的参与评议人员,并当场通知被抽取到的人员到会参与了评议。

一、本次参与勐海县共享单车备案运营的企业共计15家,名单如下:

1、大理源仟科技有限公司

2、晴隆拉风科技有限公司

3、上海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

4、云南德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5、西双版纳喜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6、上海宗布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7、云南菓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8、上海哈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9、浙江大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0、勐海昊铭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11、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

12、北京阿帕科蓝科技有限公司

13、江苏鱼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4、云南发丰科技有限公司

15、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二、经过相关部门审查及人大代表的共同推荐下,共计有7家单位符合要求,7家单位名称如下:

1、西双版纳喜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上海宗布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3、云南菓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4、勐海昊铭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5、北京阿帕科蓝科技有限公司

6、江苏鱼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7、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三、在评议人员对符合要求的7家企业递交资料进行了最终审查及评议后,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得出如下排名:

1、北京阿帕科蓝科技有限公司   5票

2、云南菓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5票

3、勐海昊铭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5票

4、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2票

5、上海宗布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票

6、西双版纳喜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1票

7、江苏鱼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1票

四、根据通告要求及会议评议要求,在全体评议代表共同分析下,一致认为勐海县共享单车投放量约为2000辆左右。在全体评议代表根据通告及评议会议要求,一致同意推荐北京阿帕科蓝科技有限公司、云南菓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两家企业为勐海县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一致同意两家企业在勐海县进行备案运营,推荐意见如下:  

1、北京阿帕科蓝科技有限公司

对勐海县的基本情况了解及认知详细,符合通告要求及评议要求,对在勐海县运营的运营方案详细,并对勐海县公益事业、勐海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出具了具体承诺及具体实施方案,且该企业拟投放车辆符合勐海县实际情况。

2、云南菓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对勐海县的基本情况了解及认知详细,符合通告要求及评议要求,对在勐海县运营的运营方案详细,并对勐海县公益事业、勐海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出具了具体承诺及具体实施方案,且该企业拟投放车辆符合勐海县实际情况。

附件:勐海县共享单车备案营运会议主持词

勐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4年1月29日

附件:

勐海县共享单车备案营运会议主持词

尊敬的各位评议专家、各位企业代表:

本次勐海县公开评议共享单车备案运营事项,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请参与评议的各单位代表就各自部门管理职责对拟进入我县备案运营企业提供的资料审查其企业征对我县实际情况的理解认知,对符合我县实际需求 ,运营方案符合我县实际情况的给予通过,对不符合我县实际的给予否决,请勐海镇及各社区代表最终推荐符合我县实际,方便我县公众出行,对我县城市发展有利的企业给予推荐进入我县进行共享单车备案运营,我县本次共享单车备案运营事项为公众评议推荐,非招标进入,对不响应我县共享单车备案运营通告的企业将不予通过审查,我县本次推荐运营企业不限数量,最终确定进入企业按公众推荐排名,由公众根据勐海实际需求共享单车数量确定进入备案运营企业,最终通过备案运营企业按推荐顺序至车辆投放量满足需求即停止,达到实际需求总量时无论有几家企业都可通过备案。本次会议有七项议程:

一、请拟进入我县运营企业代表到我们工作人员处查验抽取程序随机性。

二、请监督人员检查递交材料的密封性

三、现场随机抽取评议代表并现场通知评议代表到场

四、对符合密封要求的资料给予现场拆封

五、由评议代表根据通告要求对拟进入我县运营企业递交的资料进行评议并提出评议意见

六、由公众代表推荐符合我县需求的企业作为我县共享单车运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