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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来源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7-05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四条各股室、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者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五条我局根据需要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六条我局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七条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

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者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条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当进行记录。

第九条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当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者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记录。

第十条我局执法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当同步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一条起草行政执法决定的文字记录应当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当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二条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当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我局在作出执法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制作专家论证会记录。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当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简明准确。

第五章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入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十留置送达方式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十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九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十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催告后,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对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

第二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涉及我局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二十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