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通知公告

勐海县共享单车管理办法

来源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1-08

关于征求《勐海县共享单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广大群众:

为促进我县共享电单车健康有序发展,倡导绿色低碳出行,结合勐海县实际,特草拟《勐海县共享单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箱:5122509001@163.com

2.联系电话:5155509 (上午8:00-12: 00,下午14: 30-18: 00

3.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1117

附件

 

  

 

勐海县共享单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共享电单车健康有序发展,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勐海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勐海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勐海县建成区范围,包括勐巴拉旅游度假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享电单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由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投放的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的分时租赁非机动车。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的规定,勐海县共享电单车管控总原则为“规范、有序、公平、便民”,共享单车投入量根据勐海县民众需求合理管控,原则为满足需求即可。

第四条  构建安全、便捷、舒适的共享电单车出行服务系统。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监管工作坚持“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企业主责,多方共治”的原则,促进共享电单车行业规范发展,保持我县市容交通环境整洁有序。

第六条  共享电单车市场实行准入管理备案机制,由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民众代表对拟进入的运营企业进行联合会审,通过准入备案的运营企业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备案管理并同时将备案资料抄送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

第七条 县级各部门职责

1、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共享电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具体管理工作由县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保障中心承担。

2、县公安局依法对准入营运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负责查处共享电单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共享电单车运行中的交通事故;查处盗窃、损毁共享电单车等违法行为。具体管理工作由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和治安支队承担。

3、县住建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共享电单车停车点位的合理布控;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停车点位设施的施划。

4、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的执法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承担。

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完善慢行系统专项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6、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共享电单车经营企业注册登记,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7、县网信、电信、人民银行勐海县支行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加强共享电单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使用者信息安全。

8、县市场监管、人民银行勐海县支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共享电单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网格化管理的要求,负责辖区范围内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和环境卫生的巡查、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履行经营管理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使用者合法权益,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当对使用者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

(二)公开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费用收取方式,严格按照相关部门审定的计费方式收取费用。

(三)通过具备相关资质和牌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资金结算,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押金和预付金的经营企业,应在本地具有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专用账户,专用账户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四)运营企业投放的运营车辆必须购买车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五)共享电单车企业应当承担交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投放的运营车辆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有关技术要求、必须具备脚踏骑行能力,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千米每小时,不得加装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备,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规范悬挂安装电动自行车号牌,方可投入运营并在道路行驶。

(六)依法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及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在与使用者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使用者负有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并通过技术创新等手段加强对使用者的监督管理,督促使用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不得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单车服务。

(七)组建专业运行维护队伍,做好车辆运营调度和车辆维修,提高车辆故障维修、废弃或故障车辆处理反应速度;运营企业按照投放车辆配备运维人员,每50辆共享电单车配备的运维人员不得低于1名。

(八)积极运用电子地图、推广实施“电子围栏”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按照政府部门统一停放管理要求进行技术开发、数据融合,确保车辆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

(九)加强共享电单车的日常维护,定期对运营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清洁维护,对车身张贴违法小广告、牛皮癣等问题及时进行清除,确保市容环境不受影响。

(十)建立使用者投诉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

(十一)依法合规保存、使用和保护使用者信息,不得违法公开或擅自泄露。

(十二)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十三)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使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  运营企业如未按本办法投放、运营、维护、管理共享电单车,未按照政府服务监管要求,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严重侵害使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取消其在本辖区的运营资格。

第十一条  使用者故意损坏、盗窃共享电单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共享电单车准入及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当在本县建成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根据市场需求以及城市发展整体规划合理投放共享电单车;应当接受管理部门的指导,根据管理部门发布的监测报告,及时合理调整投放规模、数量和区域。

第十三条  共享单车投放运营规定

1、共享电单车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关规定,车辆质量可靠,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有关技术要求。

2、按照“一带一盔”要求,投放的共享电单车必须按照“一车一盔”要求配备安全头盔。

3、共享电单车车身设计美观,无广告设置,不影响市容。

4、运营企业应当根据科技发展及时更新信息技术和硬件配置,逐步实现高精度、高效率、高智能的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运营方案由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及民众代表联合审查同意备案后方可投入运营。经审查同意备案进入勐海县的运营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在本县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在勐海县城区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等制度文本;

(四)符合规定的运营维护、管理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五)经县公安局核发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台账;

(六)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运营企业终止在本县共享电单车经营服务的,应提前30日向行业管理部门进行书面备案,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妥善处理并依法依规退还用户押金、预付等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工作。对数据提供不完整、不真实、乱停乱放问题严重、运营维护不力、考核考评差,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处理的运营企业,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将公开通报并限制其投放或减量投放。

第十六条  对不符合准入要求但已经投入运营的企业责令限期退出勐海县城区市场;对不服从政府部门监管的企业责令限期退出勐海县城区市场;对秩序管理和运营服务能力达不到政府部门监管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退出勐海县城区市场。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车辆停放规范管理制度;应当根据车辆潮汐流向合理制定调度方案;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建立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应急保障预案等。

第十八条  停放及所有相关要求

1、消防通道、盲道、绿化带、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天桥、道路交叉口(转弯处及其两侧10米范围内)禁止停放。

2、使用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规定,骑行共享电单车不得闯红灯、不得占用机动车道、不得逆行,并自觉接受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运营企业的信用约束。

3、使用者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爱护车辆和停放设施等财物。不得使用共享电单车违规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不得将共享电单车停放在封闭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内部。

第十九条  依托互联网资源加强共享电单车服务领域信用管理,将企业违法违规信息、用户严重失信行为及恶意破坏、盗窃等违法行为信息记入相关信用信息系统,涉及违法经营的企业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上传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信用平台予以公示。

 

第五章  考核机制

第二十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牵头,有关部门参与,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或第三方测评等方式,建立考核机制规范共享电单车秩序管理,并按照考评办法对考评结果运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对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运营企业运维队伍建设是否符合要求。

(二)运营企业是否建立所属车辆的日常巡查、管理和维护制度;是否建立对所属运维人员的管理、考核制度;是否建立对日常工作、重大事件的影像存档制度。

(三)运营企业运维人员是否统一着装、持证上岗。

(四)车辆是否停放在非机动车专用停放点内,并且车头朝向一致;车辆是否有超量超范围停放现象;有无影响行人(含盲人)通行的情况。

(五)有无占道堆放、丢弃损坏车辆。

(六)有无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保障应急预案。

(七)有无较强的潮汐车辆流向分析能力和聚积车辆快速调度能力。

(八)有无风险排查管控机制。

(九)有无交通安全隐患。

(十)具体考核办法:

1、考核方式

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每次考核抽取一条主干道、两条次干道,并结合信访投诉情况综合打分排名。

检查考核工作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考核结果于每月28日前通报至各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  

2、 共享(电)单车路面停放秩序考核标准:

1)单个投放点20米内单车投放不得超过20辆。

2)投放点停放车辆车头必须一致,停放点必须有停放方向指示标志。

3)道路上有堆放、丢弃损坏的车辆。

3、 共享单车禁止停放点:

1).禁止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人行地下通道停放。

2)禁止占用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停放。

3)禁止在宽度低于3.5m的人行道上停放。

4)禁止占用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盲道停放。

5)禁止在消防栓半径5米内的路侧带停放。

6)禁止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转弯部位及其两侧20m范围内停放。

7)禁止在公交站台范围内停放。

8)禁止在医院、院校大门及国家机构、政府部门、机动车停车场周边扎堆停放,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

4、共享单车路面运维管理考核标准:

1)共享单车路面运维人员应按每投放50辆单车运维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的比例配备,同时配备应急运输车辆,并报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登记备案。

2)各运营企业上报运维管理人员名单应实名制,不得虚报、假报人员信息,运维人员变更需及时上报。

3)重点路段、重点区域各运营企业应加大路面运维人员数量,确保不出现因共享单车乱停放、乱扎堆而影响行人、机动车辆正常通行的现象。

4)逢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时各运营企业应当提前做好相关运维应急预案,确保当天不出现因共享单车运维不到位而导致交通拥堵的情况。

5)各运营企业应根据不同区域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安排运维人员和运维车辆,运维团队必须做到反应迅速,接到任务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展开运维调度工作。 

5、评分标准

共享(电)单车停放秩序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良好(100—80分)、合格(80—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分值段,每月考核成绩取当月考核平均值;全年度考核成绩取每月成绩平均值。

6、责任追究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辖区内运营企业的运营情况每月至少考核一次,共享单车考核连续2次评分最低的,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需约谈运营企业;连续3次或全年4次考核评分最低的,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上报相关部门,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对该品牌共享单车采取整改、限量投放、调度搬离、区域禁停、取消其在本辖区运营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实时准确掌握区域内车辆停放状况,做好车辆停放秩序和调度管理。发生所属车辆出现大量堆积情况时,运营企业应在发现或接到相关信息后20分钟内清运完毕。未能按时清运完毕的,县公安部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可代为应急拖移处置,拖移处置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

第二十三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县城区共享电单车投放数量满足需求即可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根据每半年度考评情况对辖区内运营企业的投放数量进行管理。实现车辆管理规范化程度决定下一年度运营车辆数量增减的竞争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诚实信用,依法接受社会组织、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发现的共享电单车乱停乱放、不合理收费等不正当现象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情况经核实可作为考评依据。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