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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2021年5月结果公示
作者 :未知 来源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5-27
2021年5月行政处罚共7起,共处罚金460150元,结案率100%。详情如下表:
序号 |
被处罚对象 (当事人) |
查处项目 |
案 由 |
处罚决定 |
处罚日期 |
结案日期 |
备注 |
1 |
勐海园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曼袄垃圾中转站 |
施工扬尘 |
当事人在曼袄垃圾中转站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做围挡喷淋,建筑材料未遮盖,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罚款。 |
2021年3月16日 |
2021年5月19日 |
海管立字〔2021〕第002号 |
2 |
西双版纳道途渣土公司勐海分公司 |
|
违法倾倒建筑垃圾 |
当事人在景洪至勐海高速公路南互通出入口对面,没有按规定的消纳场处置建筑垃圾,擅自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罚款。 |
2021年4月19日 |
2021年5月8日 |
海管立字〔2021〕第016号 |
3 |
勐海曼搞益通加油站 |
勐海曼搞益通加油站 |
未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 |
当事人在勐海曼搞益通加油站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未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注册书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企业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的罚款。 |
2021年4月26日 |
2021年5月6日 |
海管立字〔2021〕第024号 |
4 |
祥云县恒通建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勐海正升购物中心 |
未批先建 |
当事人在勐海正升购物中心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罚款。 |
2021年4月26日 |
2021年5月10日 |
海管立字〔2021〕第025号 |
5 |
勐海县正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勐海正升购物中心 |
未批先建 |
当事人在勐海正升购物中心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215150元(大写:贰拾壹万伍仟壹佰伍拾元整)的罚款。 |
2021年4月26日 |
2021年4月28日 |
海管立字〔2021〕第026号 |
6 |
景洪市城乡企业建筑工程公司 |
勐海正升购物中心 |
未批先建 |
当事人在勐海正升购物中心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罚款。 |
2021年4月26日 |
2021年5月10日 |
海管立字〔2021〕第027号 |
7 |
云南亨明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曼悦家园 |
未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手续 |
当事人在曼悦家园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未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安装建筑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罚款。 |
2021年5月21日 |
2021年5月25日 |
海管立字〔2021〕第0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