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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勐海县幼儿园、妇幼保健院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预征收的公告

来源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7-02

勐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勐海县幼儿园、妇幼保健院片区旧城改造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预征收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因公共利益,为完善城市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勐海经济和城市发展,提升勐海城市形象和品位。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统筹推进勐海县旧城改造项目建设。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勐海县幼儿园、妇幼保健院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预征收。为确保征收工作有序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征收范围

勐海县幼儿园、妇幼保健院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东至景养路,南至县疾控中心公安局住宿区,西至物资公司大楼,北至佛照街地界),拟征收房屋约31户,拟征收征用土地面积约为10.23亩,具体改造范围以甲方最终划定红线为准。

本次征收是为了勐海县幼儿园、妇幼保健院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用地征收,项目具体征收范围以实际征收红线范围为准。

该项目以预征收形式开展,在预征收过程中90%以上被征收人有意愿改建并且预征收协议签约率达到80%,满足正式征收条件后,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房屋征收程序,做出房屋征收决定,预签的协议生效;签约率未达到80%,终止该项目房屋征收。

二、征收主体及征收部门

征收主体:勐海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期限

2020908日起至2021807日止。

四、禁止事项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项目规划区范围内的单位及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如有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认定。

1. 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2. 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 土地权属和房屋的出让、转让、分割、抵押、登记发证;

4. 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5. 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6. 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房屋的续建;

7. 新的生产和种植活动及变更土地租赁关系;

8. 分户及户口迁入(因婚姻、出生、回国、大中专生毕业、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迁入的除外);

9. 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和其它不当增加征收补偿利益的行为。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按照《勐海县幼儿园、妇幼保健院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

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执行。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存有异议的,可自本征收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勐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勐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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