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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违法建设案

来源 :勐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4-27

【以案释法】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违法建设案

 

【案情简介】

xxxx日,xx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投诉电话:“xx街道xx路西侧有人违法建设房屋xx执法中队立即赶赴现场立案调查,发现王某在xx街道xx路西侧建设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涉案建筑物进行了勘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建筑物位于xxxx路西侧,主体结构为钢架结构,东西长7.7米,宽4.5米,建筑面积34.65平方米。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某进行了调查询问,涉案建筑物于xxxx日建成,工程造价为15000元,建筑用途为仓储使用,该建筑物建设前未经过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各一份,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

xx年x月x日,为进一步确定该建设行为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程度,综合行政执法局就该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情况、对规划实施影响认定和处置意见发函至市规划部门,规划部门于x月x日复函执法局,认定该建筑物未办理任何规划审批手续,属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应当予以拆除。

基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执法中队制作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局法制科审核后并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于xx年x月x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xx年x月x日,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建设的建筑物。同时,执法人员在违法建筑物现场、涉案建设当事人所属社区和村庄对外公示栏张贴了《限期拆除公告》。

xx年x月x日,当事人意识到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了违法建设的房屋。对此,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的第八条“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的处罚裁量规定,决定不予对违建当事人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王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xx街道xx路西侧建设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

【温馨提醒】

违法建筑不仅影响市容环境、破坏公共空间、扰乱城市总体规划,而且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产生治安消防与质量安全隐患、阻碍重大项目实施,是制约区域城市发展的顽疾。确需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单位和个人只有在取得相应的手续后方能进行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都是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