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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办法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2-16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  重要事项公示  重点工作通  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方便公众获取政务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政务信息查询服务行为,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坚持统筹规划、便民利民、资源共享、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省工业信息化委负责政务信息查询的推进工作,具体包括统筹规划查询系统建设,会同省监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政务信息查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议,所属省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领导,落实牵头机构和责任人,设立服务电话和信息联络员,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开展好政务信息查询各项工作。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实施办法获取下列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四)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机关服务承诺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六)行政机关办事程序、条件、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七)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八)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查询政务信息:

 

(一)通过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查询或者浏览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现场查询;

 

(二)登陆各级行政机关信息网站进行网络查询;

 

(三)通过政务信息专线电话“96128”进行电话查询;

 

(四)通过各级政府信访部门进行信访信函查询;

 

(五)其他查询方式。

 

第六条 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号码、统一平台和分级负责的要求,设立“96128”政务信息电话专线,并负责转接或者解答政务信息查询电话。

 

电话查询于2009年4月1日起在省级部门和昆明市、大理州开通试运行,6月30日前推广至县级以上行政机关。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委托执法单位应当设立服务电话,指定熟悉本部门工作业务的信息联络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负责解答“96128”话务员转接的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能的公众查询事项;对不能解答的问题,信息联络员应当认真记录并按照限时办结制要求,向查询人进行反馈。

 

第八条 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将提供政务信息查询服务作为重要职责,利用服务窗口受理服务事项、提供服务事项办理咨询、结果查询等政务信息查询,并将带普遍性、可以公开的答复信息添加到查询信息库,实现不同查询方式的相互补充和完善。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档案馆、图书馆等查阅场所查询设施建设力度,充分发挥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等政务信息查阅场所的作用,通过完善查询终端、信息公告栏、信息显示屏等设施,提供公众查询各级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条 省工业信息化委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按照统一系统软件、统一数据库的要求,统一规划、建设政务信息网络查询系统。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整理的要求,在网上公开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事项及办理程序等政务信息,并适时更新。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限时办结制要求和网络查询的相关规定,及时回复公众通过网络提交的查询,并将答复信息添加到查询信息库。

 

对于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依法申请公开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分散维护、集中开发利用的原则建设政务查询信息库。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省工业信息化委制定的统一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发布、更新、交换机制,将网络询问答复和通过电话回答的带普遍性、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添加到查询信息库。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确保网络连接的畅通和热线电话在法定工作时间的及时响应,热线回答用语规范。能回复或者解答的及时给予回复或者解答;不能及时回复或者解答的,告知查询人其他查询的方式、程序等信息。

 

各级行政机关对公众没有或者难以明确具体部门的电话查询、网络查询,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指定的部门统一区分并转交或者分发至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查询人履行有关手续后能够当场提供的应当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查询实行无偿服务。应当收取的政务信息打印、复制等成本费用的,按照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已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保管的政务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查询。

 

第十九条 省工业信息化委应当建立政务信息查询、信息采集更新、政务信息查询工作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等管理制度,制定政务信息网络查询和电话查询建设、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网络查询系统的查询、受理、转交等工作流程的信息跟踪、统计制度和政务信息专线电话解答服务评价、通话记录制度,为各级政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开设政务信息查询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群众针对政务信息查询提出的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范围,邀请社会监督员对各行政机关开展政务信息查询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形成政府考核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考核评议机制。

 

第二十二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查询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不积极开展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工作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务信息目录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的;

 

(六)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机关已经决定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七)故意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八)在提供政务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