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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转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3-12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审计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审计工作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对新形势下加强审计监督、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发〔201448号文件从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对强化审计的保障和监督作用、健全审计工作的保障机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审计工作的战略意图,准确理解审计工作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力量,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和重要保障。要站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审计工作的重大意义,科学谋划审计工作,强化审计监督作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要加强宣传力度,让全社会进一步理解、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

二、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积极服务全省改革发展大局

(一)围绕中心工作,推动审计全覆盖

审计监督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改革发展大局,服务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正;要加强全省审计计划统筹力度,统一力量调配,优化配置审计资源,全力推进全省系统性、行业性大项目审计;要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和控制,注重揭示国家政策措施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经济社会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风险隐患;要创新审计方式,提高监督质量和效能,努力实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全覆盖,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二)围绕保发展促反腐,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推动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持续组织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重点检查重大项目落地和推进、重点资金保障和使用,以及简政放权推进情况,及时发现和推动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重点关注财政资金绩效,促进盘活存量、优化增量,持续关注中央八项规定、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和省委十项规定落实情况。

——促进改善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自然资源,以及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探索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推动惠民和资源、环保政策落实到位,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

——推动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着力检查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揭示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问题,推进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

——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一查到底,严肃揭露和查处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问题,发挥反腐败“尖兵”和“利剑”作用。

三、完善审计工作机制,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三)强化审计工作领导机制

各级政府(含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下同)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把审计结果作为有关决策的重要依据。每年要专题研究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整改工作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各级政府要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定期组织开展对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完善审计工作协调配合机制

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要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要建立健全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财政、税务、工商、国有资产监管、金融等部门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协调机制,在情况沟通、调查取证、对象约谈、案件会商、处理处罚等方面形成制度办法。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及事项,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应提前介入,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

(五)健全审计整改联动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制度,对整改不彻底、不积极、不到位,以及屡审屡犯的单位,要重点督查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各级审计机关要进一步推进审计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整改,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整改,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六)建立审计结果综合运用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重视审计结果的运用,研究制定审计结果的综合运用办法,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作为考察任用干部和考核部门年度工作的重要参考之一,并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与建设项目及资金安排、财政预算安排及决算批复挂钩。有关主管部门要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制定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机制

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与审计相关的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办法。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认真查处、严肃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并将其作为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要依法依纪查处。

(八)健全完善审计监督体系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有效整合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资源,缓解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机关要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大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的核查力度。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做好监督和考核工作。

(九)保证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所需的经费

各级政府要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须的原则,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人员、公用、培训、业务、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以及执行审计纪律等方面的经费。

四、强化审计队伍管理,打造素质高业务精作风优能打硬仗的审计“铁军”

(十)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落实“三严三实”要求,持之以恒反对“四风”。强化宗旨意识,筑牢思想防线,确保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健全审计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坚守党纪国法和道德品质“两条底线”,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审计“八不准”纪律,坚守“责任、忠诚、清廉、依法、独立、奉献”的审计核心价值观,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秉公用权,敢于碰硬,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纪律和保密规定,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努力打造审计“铁军”。

(十一)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

全面加快审计职业化建设步伐,探索建立审计职业保障制度,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着力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培训体系,提高审计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审计机关招录审计人员可加试审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部分专业性强的职位经批准可实行聘任制。

(十二)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检查指导

根据中央安排部署,探索推进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形成有利于审计事业科学发展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上级审计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领导,在审计计划、组织实施、结果报告、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大统筹管理力度,发挥审计监督合力。下级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等制度,将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五、优化数字化审计环境,提高大数据审计能力

(十三)依法提供电子数据资料

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依法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有关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审计机关应健全完善内部管理控制措施,保证所获取各类数据的安全。

(十四)积极推进联网审计

各级财政、地税、社保、金融、企业等重点行业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定期向审计机关传输电子数据。对于数据安全要求较高的被审计单位,应在其内部为审计机关采集、转换和分析电子数据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

(十五)稳步开展信息系统审计

各级审计机关应加大开展对信息系统审计的力度,对各部门、各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技术文档及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拖延或设置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