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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公告2015年第10号(总第52号)
来源 :勐海县审计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5-23
勐海县2012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审计公告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勐海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4年11月24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勐海县农业和科技局负责实施的勐海县2012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勐海县农业和科技局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项目、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勐海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是国家为了促进草原生态保护和牧民增收建立的一项政策,其资金是中央财政统一安排的专项资金。
根据《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的批复》(云农牧[2013]14号)文件的批复,批复勐海县2012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项目实 施2个乡镇(勐混镇、布朗山乡),实施补助面积规模8万亩,补助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补奖资金”)16.68万元,减畜任务0.39万羊单位,其中:实施禁牧面积1.04万亩,补奖资金6.24万元(勐混镇1.86万元、布朗山乡4.38万元);实施草畜牧平衡6.96万亩,补奖资金10.44万元(勐混镇3.075万元、布朗山乡7.365万元)。减畜任务0.39万羊单位,其中:勐混镇0.12万羊单位,布朗山乡0.27万羊单位。
本次勐海县农业和科技局送审的内容只包括草原生态保护补奖资金中的禁牧补奖资金和草蓄平衡补奖资金,不包括本项目涉及的其他资金。
二、审计情况
(一)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2012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奖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由县财政局直接负责。截止2014年12月31日,勐海县财政局共收到项目补奖资金16.68万元,资金到位率100%,其中:禁牧补奖资 金6.24万元(勐混镇1.86万元、布朗山乡4.38万元);草畜平衡补奖资金10.44万元(勐混镇3.075万元、布朗山乡7.365万元)。发放补奖资金16.68万元,补奖资金无结余。
(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2012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项目落实面积8万亩,补奖资金16.68万元,覆盖2个乡镇(勐混镇、布朗山乡),涉及11个村民委员会、38个村民小组、农牧户3272户、人口14759人。县农业和科技局与草原承包户签订了项目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禁牧面积、草蓄平衡面积、载畜量。补奖资金实行牧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户进行审核上报,县农业和科技局对数据真实性进行审核的方式执行。
奖补资金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禁牧补助6元/亩年,草原平衡1.5元/亩年)和面积计算后,通过银行“一折通”方式,直接兑现到牧民的账户,共发放2012年草原生态保护奖补资 金16.68万元。
三、审计评价意见
通过2012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项目的实施,使勐海县2个乡镇(勐混镇、布朗山乡),38个村民小组、农牧 户3272户的农民群众受益,提高了牧民保护生态草原的意识。在资金的管理上做到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资金的发放实行审批手续。但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存在配套措施不落实等问题。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
(一)减畜配套措施不落实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未收到县农业和科技局局开展减蓄措施及结果的相关材料。
以上问题与勐海县农业和科技局和勐海县财政局制定的《云南省勐海县2012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制定的“减畜措施”和“草原禁牧、草畜平衡监测与评估”方案以及《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的批复》(云农牧[2013]14号)规定的减蓄目标任务工作不符。县农业和科技局应严格按照上级批复和《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并完善工作记录资料。
(二)草原保护建设模式工作有待加强
审计组对草原生态保护补助项目的配套措施延伸审计过程中发现,按照《实施方案》中的草原保护建设模式主要有(一)禁牧区模式:1、对生产力极低、严重退化、沙化草地进行长期封育;2、在荒漠草原,易引起风沙的地区,将牲畜全部舍饲圈养,实行封山育草和种草养畜,恢复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3、农区草山和草坡,充分利用该区人工草地、饲草料和农作物秸秆充足的有力条件,将牲畜全部舍饲圈养,实行封山(坡)育草和种草养畜,恢复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二)草原平衡模式:在牧区重度退化草地和牧业较重的半农半牧区,以季节性休牧为主,在牧草萌发期和结实期休牧90天。但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未收到县农业和科技局开展以上配套工作的相关资料。
以上问题与本项目《实施方案》不符,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上级批复的《实施方案》工作内容严格开展工作并完善工作记录资料。
五、审计建议
(一)建议项目相关单位严格按照上级批复的实施方案中的项目流程和内容严格开展工作,规范审核项目流程,完成工作内容;同时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归档工作。
(二)建议农业、财政部门在项目实施期内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对农牧户“一折通”实际持有情况进行抽查,确保禁牧补奖资金和草蓄平衡补奖资金确实发放到农牧户手中。
勐海县2008年至2014年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补贴
项目资金财务收支审计公告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勐海县农业和科技局《关于要求对勐海县2008年-2014年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资金进行审计的函》(海农字〔2015〕23号)的要求,勐海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5年1月28日至2015年2月27日,对勐海县农业和科技局管理由勐海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以下简称“县农技中心”)负责实施的勐海县2008年-2014年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县农技中心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勐海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测土配方施肥补贴资金项目是一项支农惠农的技术补贴项目,项目资金由中央财政拨款,用于支持县级土肥技术推广机构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免费为农民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指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并鼓励和支持农民科学施肥,提高肥料使用效率,促进农民节本增收,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经农业部财政部批复,2008年云南省测土配方施肥补贴资金项目在全省64个县实施,其中:2008年新建项目县32个、2007年续建项目县19个、2006年续建县11个、2005年巩固项目县2个;勐海县是全省32个“2008年新建项目县”中的一个。该项目由勐海县农业和科技局进行监督管理,项目的具体实施由县农技中心负责进行,项目已实施了7年,即:2008年至2014年;中央财政共计划安排项目资金259万元。
二、补贴项目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根据县农技中心提供的财务资料反映,2008年至2014年,中央财政共安排拨入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资金2 590 000.00元,共发生支出2 227 783.70元,至2014年12月31日止账面累计结余362 216.30元。具体详见下表(明细支出汇总情况表附后):
2008年至2014年资金情况表
金额:元
年度 |
指标安排 |
拨入 |
支出 |
累计结余 |
2008 |
800,000.00 |
686,006.00 |
566,006.00 |
120,000.00 |
2009 |
500,000.00 |
613,994.00 |
300,292.75 |
433,701.25 |
2010 |
400,000.00 |
400,000.00 |
294,232.75 |
539,468.50 |
2011 |
240,000.00 |
240,000.00 |
319,068.10 |
460,400.40 |
2012 |
200,000.00 |
200,000.00 |
329,695.60 |
330,704.80 |
2013 |
200,000.00 |
|
330,233.80 |
471.00 |
2014 |
250,000.00 |
450,000.00 |
88,254.70 |
362,216.30 |
合计 |
2,590,000.00 |
2,590,000.00 |
2,227,783.70 |
362,216.30 |
三、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认为2008年至2014年县农技中心在县农业和科技局的指导下按照“测土、配方、配肥、供肥、施肥指导”的原则,组织实施了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经审计,县农技中心2008年至2014年项目资金的财务资料,项目单位基本能按照项目实施情况使用补贴资金。但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扩大资金的使用范围、采购物资没有按程序进行报批、超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项目资金未按要求进行专账核算等问题。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扩大开支范围使用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资金70 362.69元。
经审计,发现县农技中心扩大范围使用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资金70 362.69元,其中:电费1 064.68元、大米1 411元、出差费2 185元、培训费12 112.60元、接待费15 166元其他38 423.41元。例如:2008年9月10号凭证支出小区扩户表用电安装费2 025元、12月33号凭证电脑2台11 200元、摄像机1台11 500元(采购申报上项目摘要:电脑农业及野生稻保护)、12月19号凭证支招待费2 015元(餐费1 505元,足道馆510元)无具体事由、2009年2月18号凭证支省农科院培训间套种、新品种栽培技术和策略分析等培训费1 894.60元(签批注用高产创建经费支)等。
上述做法违反了《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补贴内容:包括对测土、配方、配肥等环节给予的补贴以及项目管理费。测土补贴主要用于划分取样单元、采集土壤样品、分析化验和调查农户施肥情况等费用。配方补贴主要用于田间肥效试验、建立测土配方施肥指标体系、制定肥料配方和农民施肥指导方案等费用。设备补贴主要用于补充土壤采样和分析化验仪器设备、试剂药品,以及配肥设备的更新改造费用。项目管理费,由项目县在补贴资金中提取,用于项目评估、论证、规划编制、检查验收等管理支出。”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之规定,但鉴于县农技中心的实际情况,建议中心将财务支出与项目开展情况相结合补充完善相关支出依据,并调整有关会计科目。
(二)采购物资没有按程序进行报批1 078 059.50元。
经审核县农技中心2008年至2014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资金财务资料时发现,在采购化肥、种子、设备及试验用品、化验室改造等方面没有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的金额有1 078 059.50元,其中:化肥599 564.50元,设备及试验用品、化验室改造115 695元,种子款35 900元,数据库系统190 000元,印刷资料135 000元,办公用文件柜1 900元。
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三款:“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但鉴于项目实施的年限较长和县农技中心存在的实际情况,建议县农技中心今后在采购农用物资、设备等过程中,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审批。
(三)项目资金没有进行专账核算。
经审核县农技中心2008年至2014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资金财务资料时发现,县农技中心没有按照《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专账核算,费用支出没有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贴内容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核算,没有真实完整的反映出项目具体支出情况。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的规定。建议县农技中心今后对专项资金进行专账核算,结合项目真实完整的反映支出情况。
(四)部分支出使用不合规、不完整的原始单据135 715元。
经审核县农技中心2008年至2014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资金财务资料时发现,部分支出使用不合规、不完整原始凭证作为入账依据金额为135 715元,其中:会议费4 985元、培训费31 000元、肥料1 750元、授课费1 000元、补助经费49 600元、差旅费9 702元、工时费及田间试验费等 37 678元;如:培训无通知、支付补助用地税代开发票入账无相关原始依据、拼凑发票等。
以上报销的原始单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的规定不符。建议县农技中心补充完善会计核算手续,今后在财务收支中应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五)超过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281 359元。
经审计,发现存在超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支付费用金额为281 359元,其中:化肥及肥料71 863元,燃修费 38 925元,土样柜加工及材料费5 900元,设备及试验用品、化验室改造77 168元,培训费5 300元,印刷资料及设计制作布标复印等31 90元,补助经费19 480元,种子款及工作日记本等 30 633元。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 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及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第七款“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的规定。建议县农技中心今后杜绝大额现金的支、取。
(六)部分固定资产未入账15 649.15元。
经审核2008年至2014年财务资料发现,存在部分固定资产未入账金额为15 649.15元,其中:文件柜950元、电脑3 900元、施系31171一台1 200元、光度计2台8 799.15元、电子天平一台800元。
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的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建议县农技中心对未及时入账的固定资产作补记入账处理。
(七)项目资金结余过大,项目实施单位存在未按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部分工作任务。
截止2014年12月31日,项目资金账面累计结余 362 216.30元。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的原因说明:1.是资金到位晚,因此资金使用只能是跨年使用,其中: 2013年结余 112 216.30元、2014年的项目资金250 000元(在12月份下达);2.是根据方案要计划购置7台触摸屏,原因是目前我县在施肥指导体系上作物施肥尚未建立,各部门作物施肥意见尚未统一和数据库尚未完整,加之省上作触摸屏的公司与数据安装公司意见不统一,因此推迟安装时间。下一步计划年底组织各部门沟通统一后再进行采购并安装运行。建议项目管理单位及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好方案,并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及时完成任务。
五、审计建议
(一)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资金的管理要求进行专账核算,真实完整反映项目情况,同时避免扩大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用好专项资金,真正发挥好专项资金的效益。
(二)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对购入资产应按规定及时登记入账,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三)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严格现金管理,完善物资采购审批手续,强化原始票据审核、报销传递程序的管理,杜绝使用不合规、不完整原始票据及重复支付情况的发生。
(四)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执行,并及时收集整理项目资料。
(五)县农业局和财政局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及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勐海县农业和科技局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整改执行完毕,并将整改情况汇总后书面报告勐海县审计局。
勐海县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综合扶贫开发示范项目中央
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公告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勐海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3月9日,对勐海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实施的“勐海县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综合扶贫开发示范项目中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勐海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简称为“勐海县扶贫办”)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勐海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基本情况
勐海县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综合扶贫开发示范项目是经省政府同意,根据《云南省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昆明等15个州市2012年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综合扶贫开发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云财农字〔2013〕20号)、《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拨付2012年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综合扶贫开发示范项目资金的通知》(西财农发〔2012〕267号)、《关于勐海县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综合扶贫开发示范项目的批复》(西扶项〔2014〕149号)等文件批复实施。项目区安排在格朗和乡和勐混镇,实施期限为二年(2012年11月至2014年11月),项目计划总投资47 561.1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扶贫资金1 000万,整合部门和统筹政策资 金42 924.60万元,业主投入2 000万元,群众自筹和以劳折资1 636.5万元。
按勐海县扶贫办《关于给予勐海县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综合扶贫开发示范项目中央资金审计的函》的要求,本次只对勐海县2012年至2014年实施的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综合扶贫开发示范项目中央资金1000万元管理使用情况部分进行审计。根据勐海县扶贫办、勐海县财政局提供的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综合扶贫开发示范项目中央资金相关会计资料、台帐等有关资料反映,2012年至2014年勐海县财政局共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 金1000万元,主要用于开展:1、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低产田地改造),2、产业发展工程(低产茶园改造、石斛种植、紫山药种植、杉木种植、甘蔗高产创建、猪舍建盖及购猪仔、养蜂补助及大牲畜养殖小区建设),3、民生改善工程(危坏房改造、村内道路建设、人畜饮水、易地等扶贫项目)等扶贫项目。截止2014年12月30日已使用项目资金696.35万元,结 余303.65万元。
三、审计情况
(一)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勐海县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综合扶贫开发示范项目由勐海县扶贫办负责组织实施,资金在勐海县财政局扶贫资金专户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二) 项目资金拨入情况
勐海县财政局共收到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综合扶贫开发示范项目中央财政资金 1 000万元,其中:1、基础设施工程:中低产田地改造)116万元;2、产业发展工程:(1)低产茶园改造84.8万元、(2)石斛种植20万元、(3)紫山药种植12万元、(4)杉木种植59.2万元、(5)甘蔗高产创建78万元、(6)猪舍建盖及购猪仔62万元、(7)养蜂补助3.6万元、(8)大牲畜养殖小区建设5万元;3、民生改善工程:(1)危坏房改造213万元、(2)村内道路建设281.4万元、(3)人畜饮水15万元、(4)易地等扶贫项目50万元。
(三) 项目资金拨付及结余情况
截止2014年12月30日勐海县财政局已拨付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综合扶贫开发示范项目中央财政资金696.35万元,结 余303.65万元。其中:1、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共拨付116万元(中低产田地改造116万元),无结余;2、产业发展工程共拨付148.8万元(石斛种植20万元、杉木种植59.2万元、猪舍建盖及购猪仔61万元、养蜂补助3.6万元、大牲畜养殖小区建设5万元),结余为175.8万元(低产茶园改造84.8万元、紫山药种植12万元、甘蔗高产创建78万元、猪舍建盖及购猪仔1万元);3、民生改善工程共拨付431.55万元(危坏房改造125万元、村内道路建设249.05万元、人畜饮水工程7.5万元、易地等扶贫项目50万元),结余为127.85万元(危坏房改造88万元、村内道路建设32.35万元、人畜饮水工程7.5万元)。
四、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2012年至2014年,勐海县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综合扶贫开发示范项目中央资金收支基本真实、合法,并在勐海县财政局扶贫资金专户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通过项目的实施,使贫困地区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得到了改善,贫困人口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得到了一定的支持。但勐海县扶贫办承担的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综合扶贫开发示范项目,存在部分项目未实施及部分项目资金停留在账上的情况,这样不仅影响了扶贫工作开展的进度,同时也影响了扶贫项目的工作效益。
五、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有2个子项目中央补助资金100万元未按计划和实施方案完成。
通过对勐海县扶贫办实施的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综合扶贫开发示范项目中央资金进行审核后,发现截至2014年12月30日勐海县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综合扶贫开发示范项目中央资金存在部分计划子项目未实施完的情况。未实施的子项目有:1.紫山药种植项目12万元;2.部分危坏房改造项目88万元(其中:勐混曼冈南海小组建安居房8万元、勐混村委会拉巴厅老寨建安居房44万元、勐混村委会曼回小组建安居房5万元、勐混村委会拉巴厅下寨建安居房31万元)。未实施的项目共计100万元中央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仍在县级财政扶贫专户中。
2个未按计划实施子项目的原因:1、紫山药种植项目:勐混镇紫山药种植项目与勐海县民宗局实施的项目重复,所以未实施。2、危坏房改造项目(平均每户补助1万元):(1)勐混曼冈南海小组的8户农户已享受过同类补助,不能重复享受,所以未实施;(2)勐混村委会拉巴厅老寨为易地搬迁村寨,目前尚未搬迁,故该村的44户农户暂时不享受补助,所以项目未实施;(3)勐混村委会曼回小组为易地搬迁村寨,有5户农户未能在2014年建房,所以这5户农户不能享受补助;(4)勐混村委会拉巴厅下寨的31户农户由于收入低,无力筹集资金建房,项目无法实施。
上述问题为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综合扶贫开发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期限完成。
勐海县扶贫办应对未实施的项目和资金做好下一步规划和调整使用报批手续,尽快实施完成项目投资计划任务。
五、审计建议
建议县扶贫办尽快对未能实施的项目资金的用途做好下一步规划和调整,报批后把未能实施的项目资金用到合理的扶贫项目上,确保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综合扶贫开发示范项目中央资金发挥最好效益,切实为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办实事、办好事。
勐海县林业局2013至2014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
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审计公告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和《云南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林业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审办发〔2015〕12号)的要求,勐海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5年3月4日至2015年5月5日,对勐海县林业局(以下简称县林业局)2013至2014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对有关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审计工作得到了县林业局的支持与配合,进展顺利。审计涉及的相关单位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电子数据、其他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勐海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 基本情况
(一)组织机构情况
县林业局是主管林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属一级财政预算单位。内设办公室、造林绿化股、资源林政法规股、林业改革与产业发展股、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共5个职能处室。下辖勐海县天然林保护工程办公室、勐海县林业技术推广站、勐海县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勐海县退耕还林办公室、勐海县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站、勐海县林业局农村能源站、勐海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勐海县林业局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勐海县林业局竹产业管理站、勐海县林业局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勐海县林业局吉良木材检查站、勐海县林业局南糯山木材检查站、勐海县林业局海往林区木材检查站共13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截至2014年底,县林业局核定机构编制14个,实有14个,核定人员编制97人,实有82人。车辆编制5辆,账面反映实有车辆30辆 (含特殊用车防火车辆8辆和下属单位车辆及占用、借用企业车辆)。
(二)部门预决算情况
1.2013年度预决算情况。
2013年,勐海县林业局预算总额为5528.03万元,其中:年初部门预算588.75万元,追加预算4939.28万元。当年预算向社会公开1个。决算报表反映部门总收入5528.03万元,其中:财政拨款5500.67万元、其他收入27.37万元(其中:本级横向财政拨款3万元,非本级财政拨款24.37万元)。
2013年部门总支出5472.6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52.81万元、项目支出4619.83万元。本年总支出较上年增加1863.56万元,增长51.64%。2013年年初结转和结余1563.05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618.44万元。
2.2014年度预决算情况。
2014年,勐海县林业局预算总额为5044.91万元,其中:年初部门预算766.09万元,追加预算4278.81万元。当年预算向社会公开1个。决算报表反映部门总收入5044.9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5026.42万元、其他收入18.49万元,为本级横向财政拨款。
2014年部门总支出5711.5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37.76万元、项目支出4673.83万元。本年总支出较上年增加238.94万元,增长4.37%。2014年年初结转和结余1273.88万元,与2013年结转和结余差额344.56万元, {其中:财政整合资金收回结余144.55万元(海财农字(2014)134、135号财政收回指标),单位根据审计意见调整结余200.01万元(海林复字(2014)122号、西审会专审字(2014)第015号单位内部调整结余)},年末结转和结余607.21万元。
(三)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情况
1.“三公”经费、会议费方面。
勐海县林业局“三公”经费、会议费2013年共支出382.73万元,比2012年度增加149.4万元,比2012年度增长64.02%;2014年共支出305.22万元,比2013年度减少77.51万元,下降20.25%。
2.培训费、差旅费方面。
勐海县林业局培训费、差旅费2013年共支出57.24万元,比2012年度减少13.34万元,下降18.9%;2014年共支出36.1578万元,比2013年度减少22.53万元,下降36.83%。
3.正版软件管理使用方面。
县林业局2013年采购软件共支出5万元,都是国产。2014年采购软件共支出11.28万元,全都是国产软件,比上年度增加6.28万元。
(四)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情况
自《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以来,县林业局积极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和要求,修订或建立了《勐海县林业局财务管理制度》、《勐海县林业局公车管理使用制度》、《勐海县林业局公务接待制度》、《勐海县林业局差旅费管理制度(试行)》等4项制度(或规定),“三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有所下降。截至2015年4月30日,对办公用房进行了清理、腾退,已腾退超面积标准办公用房22.98平方米。但在出差审批、公务接待方面还存在不足,如尚未建立出差审批制度、公务接待没有接待公函、接待清单、赠送土特产品等不足方面。
(五)单位债务和担保情况
县林业局2013年单位债务408万元;2014年单位债务250.56万元,比上年度减少157.44万元,对外无担保债务。
(六)审计整改情况
审计期间边审边整改的问题
审计组根据县林业局提供的森林抚育的项目资料发现存在应交未交育林基金46 508.52元的情况,就审计发现的问题,县林业局在审计期间积极进行整改。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在预决算方面,县林业局财务决算编制不完整,其他收入没有纳入决算,导致了决算收支失真。从财务管理方面看,还存在扩大资金的使用范围、采购物资没有按程序进行报批、项目资金未按要求进行专账核算、应收未收育林基金、固定资产未入账、往来款长期挂账等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县林业局2013-2014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资金502.26万元。其中:违规问题金额99.65万元,管理不规范问题金额402.61万元。
(一)部门预决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其他收入没有纳入决算,往来款列收列支835 993元
2014年勐海县林业局其他收入没有纳入决算,存在用往来款列收列支835 993元,如:5月15日州林业局拨入森林资源保护武装巡护资补助、森林病虫害防治培训经费补助、乡镇防火经费等资金共100 000元记入“其他应付款”10月20日州林业局拨入2013年生态村种苗补助 90 000元记入“其他应付款”,12月15日环保局转入珍贵树种种苗款645 993元记入“其他应付款”。
上述做法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取得各项收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核算。”之规定,责成县林业局进行整改,今后取得的各项收入按规定进行核算。
(二)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方面存在的问题
1.购买土特产消费80 049元。
通过查看财务数据后发现2013年至2014年勐海县林业局在公务接待支出方面存在购买茶叶、石斛及大米等当地土特产的相关消费记录合计80 049元。其中:2013年公务消费附的发票里反映购买茶叶38 934元及石斛16 085元合计55 019元;2014年公务消费附的原始发票显示有购买茶叶15 400元、石斛1 720元、大米7 910元,合计25 030元。
2.存在高消费娱乐消费35 451.36元。
通过对2013年和2014年勐海县林业局的财务数据进行审查后发现县林业局的公务接待餐饮发票中存在勐海县南门娱乐会所、勐海县唐都娱乐会所、勐海县茗都酒店娱乐会所、勐海县佤族足道馆及勐海县佤族洗头足疗会所等高消费娱乐会所消费发票报账合计35 451.36元。其中:2013年高消费娱乐发票报账30 721.36元;2014年高消费娱乐发票报账 4 730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央《六项禁令》中1、“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和4、…不准借用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规定。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县林业局在以后的公务消费中严格遵守中央《六项禁令》的有关规定,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三)重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1.扩大国家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国家资金开支标准 645 384.50元。
经审计,发现县林业局扩大范围使用天保二期专项资金 645 384.50元支付接待费、办公费等,其中:森林抚育资金 196 900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448 484.50元。
上述做法违反了《云南省森林抚育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 “……间接费用包括实施方案编制、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和成效监测等支出。……”的规定、《云南省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省级公益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等支出。……”的规定及《云南省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三)款“……从事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等支出。……”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之规定,责令县林业局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归还原渠道资金645 384.50元。
2.没有按资金的管理要求进行专账管理。
经审核县林业局2011年至2014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森林抚育资金、农村能源建设财务资料时发现,县林业局没有完全按照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进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费用支出没有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核算,没有完整真实的反映出项目具体支出情况。建议县林业局今后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专账核算,结合项目真实完整的反映支出情况。
(四)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
1.以租代购变相购车1辆304 578.40元。
经审计发现:2012年3月,勐海县布朗山林业有限公司购入东风日产汽车1辆,价值244 800元(不含落户费),落户后就租给县林业局使用,租赁合同规定租期为15年(2012年3月23日至2027年3月22日),每年租金20 000元(含税),规定租金按年结算于每年4月支付。但县林业局天保办2012年至2013年两年已用天保资金森林管护费支付给勐海县布朗山林业有限公司车辆租金合计304 578.40元,其中:2012年5月30日7号凭证支付租金100 000元、2013年2月28日9号凭证支付租金204 578.40元(含税)。此行为与租赁合同规定按年结算支付租金不相符,已提前并同时超付了租金,实为以租代购变相购车。
2. 长期占用企业车辆14辆。
经审计发现县林业局及下属长期占用企业车辆(汽车)14辆。其中:非企业购买但车辆落户在企业名下的汽车有1辆。在占用的汽车中占用期限有的长达14年。这些汽车企业购入后就交给县林业局使用至今,双方也未签订使用(借用)协议。
上述1至2个问题违反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在车辆配置中,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三)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或企业调换、借用、摊派资金配备购买各种车辆的;和(七)对违规车辆的处理,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拍卖和报批,擅自转让、转移或藏匿,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及《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管理处理办法》中车治(2011)4号 第十八条“违反规定调换、借用、租用公务用车的,须报本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权属关系将车辆退回原单位,签订的租用合同应予以解除。车辆退回时应办理相应手续,取得相关凭证,并将凭证报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和第二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问题,由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之规定,责令县林业局清理对其所占用、借用的下属单位及企业车辆报县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清退和处理,对以租代购变相购车提前多付的租车款扣除已使用三年多的租车费用64 578.40元后,应收回240 000.00元。
3. 国有资产处置资产未履行法定程序和审批手续。
(1)县林业局在账上反映的汽车有30辆,其中:已报废3辆、出售7辆,但已报废和出售的汽车10辆均未履行法定程序和审批手续就擅自进行了处理,由于手续不全,目前还在账上反映,没有下账。
(2)2014年12月9日第12号记账凭证反映:县林业局核销了一部分长期挂账的流动资产-“其他应收款”合计 2 001 267.14元。但核销流动资产“其他应收款”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和审批手续。
上述(1)至(2)项做法违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第二十九条“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的规定。
根据《勐海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海财资字〔2013〕3号)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勐海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之规定。县林业局应对上述处置和核销的国有资产补办审批手续处理。
4. 购置固定资产未通过政府采购907 740元。
(1)购置摩托车9辆未通过政府采购:经审计发现在2013年5月30日第10号记账凭证反映:县林业局用森林防火经费新购了宗申牌摩托车9辆,每辆价格5 000元,9辆计45 000元,另每辆摩托车落户费为797元(含当年保险120元及车船税30元)。摩托车已分配给勐海镇等9个乡镇林业站用于森林防火使用。摩托车虽然已记入县林业局固定资产账,但上述购置的摩托车未通过政府采购进行采购。且摩托车办理车辆登记时均落户在使用人个人名上,摩托车实际所有权已转为个人。
(2)购置办公设备、办公软件等资产未通过政府采购:县林业局2013年至2014年购入1 360元的电脑桌椅、森林资源管理系统软件50 000元、成批购买防火宣传鼠标垫 10 000个金额43 000元、林权管理系统111 000元、计算机保密管理系统1 800元,林业宣传挂图120 000元、森林防火通知书100 000元、公益林宣传牌196 000元、及天保办采购一批电脑办公用品239 580元,共计862 740元均未执行政府采购。
上述(1)至(2)项做法违反《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分散采购应当依据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完整保存采购文件”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县林业局在以后的采购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和采购程序。同时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之规定,对上述购买的9辆摩托车把所有权过户回(退回)单位。
5.应收未收育林基金46 508.52元。
经审核县林业局2011年至2014年森林抚育项目资料档案时,发现县林业局应收未收森工企业育林基金46 508.52元,其中:勐海县康寿林业发展有限公司17 553.60元、勐海县勐阿林业发展有限公司28 954.92元。
根据《云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细则》第二条“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及“第六条育林基金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收取。”的规定,责令县林业局及时组织相关股室收取两家公司应交未交的育林基金46 508.52元,并上缴县级国库。
6.车辆资产账实不符、存在账外车辆。
根据县林业局的车辆帐、卡与实有车辆使用情况统计表核对发现其车辆资产账实不符、存在账外车辆1辆。该辆车为2007年11月登记落户的金杯车,号牌云K39163。
上述问题违反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和“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驾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资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之规定,责令县林业局对其所有资产进行清查,对盘盈、盘亏资产及时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7.会计基础不规范的问题。
通过对县林业局2013年及2014年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查后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凭证后附的接待报销单和差旅报销单普遍存在未填事由或有事由但接待事由不充分的情况;(2)餐饮发票存在大量的拼凑现象;(3)乡财政所及乡林业站来核销工作经费时未提供核销的相关发票依据;(4)购买办公用品时未附清单明细;5、培训费、会议费凭证后附的相关培训依据不充分。
8.固定资产未及时入账165 600元。
2013年至2014年县林业局购入音箱2 800元、森林资源管理系统软件50 000元、软件112 800元,合计165 600元未登记固定资产。
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的规定。
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帐;减少时,应当按照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之规定责令县林业局补记入帐处理。
四、延伸审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及绩效情况
(一)天然林保护工程
⒈2011年至2014年天然林保护工程投入支出结余情况。
县林业局2011至2014年第二期天然林保护工程共投入 6 130万元,其中:森林管护费2 823万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1 836万元、森林抚育补助费937万元、社会保险补助费224万元、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资金280万元、政策性补助30万元。共支出5 897万元,其中:森林管护费2 693万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1 833万元、森林抚育补助费937万元、社会保险补助费224万元、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资金210万元。结余233万元,其中: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3万元、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资金70万元、森林管护130元、政策性补助30万元。
⒉天然林保护工程的绩效情况。
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县二期天保工程建设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成效,森林的质量和各种生态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新增明显,林区富余职工得到妥善安置,为林农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和持续的补偿性收入,极大的改善了林区的生产生活和维护了林区的社会稳定,为全面推进“森林云南”的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11年至2014年其成效主要表现在:
⑴建设任务稳步推进
森林管护计划任务1168.9万亩,实际管护884.9万亩,计划任务完成率76%。
勐海县划入天保二期工程的生态效益补偿计划面积265.4万亩,实际落实资金补偿和管护面积186.23万亩,天保工程计划任务落实率70%。
森林抚育计划任务11万亩,实际完成6万亩,计划任务完成率55%。
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计划任务5.9万亩,其中:人工造林0.9万亩、封山育林5万亩。实际完成封山育林4万亩,计划任务完成率68%。
⑵建设成效明显
一是2011年至2014年,全县新增森林面积5.9万亩,生态效益显著。
二是带动工程区产业发展,各种林下种植、野生动植物驯养为勐海县产业多样化发展带来了契机。
三是森工企业(林场)职工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2014年应参保97人,实际参保97人,参保率为100%。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由2010年的1319元,增加到2014年的2058元,增长了56%。
四是缓解劳动就业矛盾,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除国有林业职工外,每年还需安排500多名农村劳力作为护林员进行森林管护。同时,公益林建设还可提供近6.7万个季节性劳动就业机会,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
五是林农年均收入不断增加。林农年均收入由2010年的20 760元增加到2014年的32 492元,增长了56%。
3.审计发现影响效益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天保资金的管理有待加强
存在天保资金扩大开支标准的情况。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天保经费不足,工作开展受制约。由于天保经费根据的是天保一期林地数据拨付,勐海县上报林地面积不足,造成管护面积大,工作经费少的局面。
二是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项目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1)公益林林地、林木得不到长期有效的保护;(2)全县公益林的规划布局上,在部分村寨中占集体林及轮歇地比重大,造成群众意见大,反应强烈。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1)我县存在着农地天然林纳入公益林保护及补偿范围后,归属管理问题和群众意见都存在着问题。(2)我县公益林没有完全踏界,同时与林权所有单位没有签定认定书,造成了我县公益林管理难度大的问题。(3)在全县范围内因外来投资者的介入,同时以高于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的标准投资,导致某些村、组要求调整、甚至退出公益林,不愿意纳入公益林保护及补偿范围,造成全县部分公益林难以持久稳定的保护。(4)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偏低,特别茶叶生产区,与当地的毛收入差距大,造成群众对公益林的长期保护、稳定保护管理不抱期望。
建议:(1)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管护面积重新界定工作,积极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反映我县情况,对实施方案进行报备调整。(2)结合管护面积的界定工作同时进行公益林踏界认定工作,根据界定情况与林权所有单位签定认定书,确保全县公益林建设的稳定、持久;(3)根据界定情况积极向上级争取财政资金的支持,提高公益林的补偿标准。(4)加强对天保资金的监管力度,严格按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使用专项资金。
(二)农村能源经费
⒈2013年至2014年农村能源投入支出情况。
审计组根据县林业局提供的2013年至2014年的财务资料及省审计厅提供的指标核对表:
2013年至2014年省级财政共计划安排农村能源建设资金62万元,其中:农村节柴改灶12万元,太阳能热水器40万元、病旧沼气池改造10万元;县林业局农村能源建设共到位资金42万元(其中:农村节柴改灶600户,补助12万元;太阳能热水器300台,补助30万元);共支出建设资金42万元(其中:农村节柴改灶600户,补助12万元;太阳能热水器300台,补助30万元);收支相抵年末累计结余为零;截止审计日,未到位资金20万元已全部到位。
⒉农村能源建设项目情况。
2013年至2014年省级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共下达任务数1100户,其中:农村节柴改灶600户、农村太阳能热水器400户(台1/户)、病旧沼气池改造100户;全县农村节柴改灶累计完成600户,完成年度计划数的100%;农村太阳能热水器累计完成300台,未完成200户(其中:太阳能热水器项目100户、病旧沼气池改造100户)。完成年度计划数的75%。
⒊农村能源建设的绩效情况。
经过节能灶、太阳能项目的实施,为广大农民群众生活带来了方便。其推广使用在保护我县的生态环境,节能减排、改善农村能源结构、提高农民群众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减轻了农村居民对柴薪的依赖。
⒋审计发现影响效益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存在的问题:(1)项目资料不完整,无相关项目物资的领用台账,只附发放的花名册。(2)检查验收不完善,只有县级组织的初次验收,无上级的验收检查情况。(3)项目资金没有按规定进行完全的专账核算,只是按经济科目进行设置,没有结合项目进行设置。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项目资金的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档案管理不到位,验收程序执行不严格。
5.建议。
(1)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严格执行验收程序。(2)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3)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的服务,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跟踪调查,收集农户在使用方面的问题及情况。
(二)林业贷款贴息资金。
1.2012年至2014年林业贴息资金投入支出情况。
2012年至2014年县林业贷款贴息资金共计投入122.915万元。其中:小额70.415万元、大额52.5万元。支出贴息资金122.915万元,其中:2012年支付贴息资金7.85万元,2013年支付贴息资金13.025万元,2014年支付贴息资金102.04万元。
⒉林业贷款贴息资金项目情况。
2014年省林业厅、财政厅批复西双版纳银海福林石斛有限公司公司、光明食品集团云南石斛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广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三家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贴息贷款计划2400万元,贴息资金按贷款利息5%补助共计52.5万元。种植1027亩,其中工业原料林思茅松900亩、林下药材石斛127亩。
五、审计建议
(一)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资金的管理要求进行专账核算,真实完整反映项目情况,结合项目开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森工企业使用管理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真正发挥好专项资金的效益。
(二)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资产账实相符;对购入资产应按规定及时登记入账,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三)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完善采购审批手续,强化原始票据审核、报销传递程序的管理,杜绝使用不合规、不完整原始票据情况的发生。
(四)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执行,并及时收集整理项目资料。
(五)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使用公务用车。
勐海县2014年财政专户管理和农业林业产业化
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公告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告)
根据云南省审计厅关于《2015年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于2015年4月22日至5月20日派出审计组,对勐海县2014财政专户管理情况和农业、林业产业化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重点抽查了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等13个相关预算单位;抽查农业林业产业化及木本油料项目22个,涉及农业林业产业化及木本油料资金1 434万元。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全县财政专户管理基本情况
1.财政专户规模:截至2014年底,勐海县共有财政专户20个,资金余额51 937.95万元。
2.财政专户结构:“专项支出”专户15个,资金余额 25 177.29万元(其中:粮食风险基金1个,资金余额230.00万元、扶贫资金1个、资金余额6 804.59万元);“非税收入”专户1个,资金余额6 322.30万元;“社保基金”专户3个,资金余额20 430.76万元;“国际贷赠款”专户1个,资金余额7.60万元。
3.全县2014年财政专户账户年初余额58 362.69万元、资金收入200 393.18万元、支出206 817.91万元、资金余额51 937.95万元。2014年底财政专户专项资金结存46 330.21万元。其中:2014年度形成的结存6 561.72万元、2013年度形成的结存-8 746.89万元(本年资金用完使用上年资金)、2012年度及以前形成的结存48 515.38万元。
资金余额51 937.95万元中包括专项资金结存46 330.21 万元,按计划需以后年度实施。
(二)农、林、水专项资金基本情况
1.资金投入和支出总体情况
2014年,勐海县筹集农、林、水、扶贫专项资金 37 558.61万元(不含运行经费,不含上年结转,下同),其中:上级投入33 533.74万元(上级专项资金31 487.29万元,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2 046.45万元)占89.28%,县级投入4 024.87万元占10.72%;2014年,农、林、水专项资金支出23 922.99万元,扶贫资金支出3 763.00万元。截至2014年底,农、林、水、扶贫资金结存9 872.62万元,其中:农、林、水专项资金结存9 722.62万元,扶贫专项资金结存15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⑴涉农公共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和支出情况
2014年,勐海县筹集农、林、水公共财政资金32 540.88万元,其中:上级财政投入28 556.01万元(上级专项资金26 509.56万元,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2 046.45万元)占87.75%,县级财政投入3 984.87万元占12.25%;支出22 918.26万元,结存9 622.62万元。
⑵扶贫资金投入和支出情况
2014年,勐海县筹集扶贫资金3 913.00万元,其中:上级专项资金3 913.00万元(占100%);支出3 763.00万元,结余150.00万元。
⑶基金投入和支出情况
2014年,勐海县筹集基金投入林业、水利建设1 004.73万元,其中:上级财政投入964.73万元(96.02%),县级安排投入40.00万元(3.98%);支出1004.73万元,年末无结存。
⑷木本油料情况
2014年,勐海县筹集木本油料资金100.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投入100.00万元(占100%);截止2014年末,建设资金尚未拨付预算单位,年末结存100.00万元。
2.农业产业化资金投入和支出情况
2014年,勐海县筹集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1 176.50万元,其中:上级财政投入1 176.50万元(上级专项1 040.00万元,一般性转移支付136.50万元),占100%;2014年支出676.50万元,截至2014年底,结存500.00万元。
3.木本油料产业发展(非林业产业化科目)专项资金投入和支出情况
2014年,勐海县筹集木本油料专项资金100.00万元,其中:省财政投入100.00万元(占100%);当年未发生支出,截至2014年底,结存100.00万元。
本县不涉及林业产业化下的木本油料资金。
(三)农、林、水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2014年,勐海县共有农、林、水专项资金199项,其中:农业专项资金125项,由农业、经济建设、企业、预算、行政政法(股管理),分别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资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补助资金、农业高产创建资金等;林业专项资金43项,由农业、经济建设、企业、预算(股管理),分别为:低效林改造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等;水利专项资金31项,由农业、经济建设、预算(股管理),分别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界河治理工程资金、中低产田改造资金等。
(四)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和木本油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入使用情况
截至2014年末,勐海县共有农业产业化项目48个,其中:已完工项目34个,在建项目14个。
截至2014年末,勐海县共有木本油料产业发展项目10个,其中:已完工项目4个,在建项目6个。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农、林、水专项资金的投入及建设一定程度上改善和提高了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
但审计也发现,我县财政专户需要加强管理。
另外在对资金使用的抽查过程中,审计发现农业林业产业化及木本油料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还存在挤占建设资金、项目执行慢等问题,涉及项目13个,资金446.96万元,占审计抽查项目的56.52%,占抽查农业林业产业化及木本油料资金总量的44.72%。
三、审计发现问题
(一)财政专户管理中的问题
财政专户开设、管理中的问题。
未归口财政国库部门统一管理财政专户1个,资金余额250.78万元,具体账户情况为:账号:099701040002920,开户银行:农行勐海支行营业室,核算内容为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该账户目前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管理。
以上现象与《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发[2002]2号)“参加农业综合开发的县(市)必须开设农发资金专户和县级财政报账资金专户,实行两套财务系统核算,确保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核算的合法性,农发资金专户设在财政国库(预算)科(股),主要用于核算中央、省、地(州、市)、县(市)各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报账资金专户由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进行管理,主要用于核算项目资金的拨付并进行成本核算”的规定不符。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第五条“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规定,建议勐海县财政局将农发资金专户纳入国库统一管理。
(二)农、林、水专项及木本油料资金存在的问题
1.挤占建设资金14.16万元
⑴扩大开支范围1.96万元。在抽查过程中,审计发现2家农业专业合作社扩大专项资金开支范围,用专项资金购买电脑等办公用品共计1.96万元,其中:勐遮曼勐养农业专业合作社0.96万元、曼冷农业产业专业合作社1.00万元。
以上问题不符合《勐海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的通知》(海财农[2014]147号)的文件中关于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使用范围为:“农产品加工、整理、储蓄和保险;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获得认证、品牌培育”的规定。
⑵挤占木本油料建设资金12.2万元。经审计,发现勐海县林业局使用2013年木本油料项目间接费用支付与项目无关的日常开支5万元;勐海县林业技术推广站用木本油料直接费用支付间接费(支付评审费)0.22万元,购买非木本油料项目苗款6.98万元。
以上问题不符合《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2]505号)第十条“造林补贴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一)造林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二)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享受造林补贴的县、局、场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造林补贴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所需费用的补贴。”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规定,责令县农业局和科技局、县林业局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处理。
2.以拨作支12.8万元
在木本油料专项资金抽查过程中,审计发现县林业局未严格执行报账制,2014年末以拨作支12.8万元(经延伸审计,此笔资金未使用,在县林业技术推广站账面结存12.8万元)。
以上问题不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2〕57号)第三十条“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按项目进度或合同要求拨款,具备条件的也可实行报账制管理。中央及省级立项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实行报账制管理和专账(专项)核算。”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的规定,责令县林业局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处理。
(三)项目建设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1.工程项目执行慢
勐海生态茶园建设项目计划建设期为1年(2014年12月结束),因招投标工作原因,造成项目执行慢,截止2014年底,项目尚未完成,建设资金尚未使用。
上述问题与《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2)57号)第四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项目工程质量、项目按期完成、使用效益负责”的规定不符。
根据《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2)57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项目实施单位加强工程项目进度,主管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尽快验收,保证项目效益的发挥。
2.项目档案不完整
在农业产业化建设抽查中,审计发现8个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涉及资金120万元的申报及验收资料不完整,例如:申报资料无审核意见,项目完成无验收记录等。
上述问题与《云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对安排的工程性项目资金,必须建立从项目申报到验收等规范完整的项目档案,以备检查、审计。”的规定不符。
根据《云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成项目相关单位补充完善项目资料并归档管理。
四、审计建议
(一)建议县财政局加强、规范财政专户管理。
(二)建议县财政及主管部门加强对农林水专项资金使用方面的检查、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发挥效益。
(三)建议农业、林业等相关单位(部门)完善、规范专项资金报账流程及管理,制定相应的财务报账制度,做到专项资金支出合理合规。
(四)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加强工程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计划按要求顺利完成,同时做好项目资料归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