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2004年至2011
年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项目资金
收支情况审计结果公告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勐海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2年5月11日至2012年8月3日,对勐海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负责实施部分的勐海县2004年至2011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了送达审计。勐海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勐海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勐海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始建于1976年,原名勐海县培训站,1991年更名为勐海县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勐海县农机学校),为勐海县农业和科技局下属的事业单位之一,核定人员编制14名,其中财政全额拨款编制4名,自收自支编制10名,截止2011年末,实有在职人员9人,其中:财政全供养人员2人,自收自支人员7人。勐海县农机学校的主要职能是负责我县大中型拖拉机驾驶员、农业机械化设施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基本情况:2004年,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由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和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简称为“阳光工程”)。
勐海县阳光工程培训主要实施单位有:勐海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勐海县农机学校。勐海县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勐海县农业和科技局《关于要求对2004年-2011年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的函》的要求,只对勐海县农机学校从2004年至2011年承担的阳光工程培训工作任务的项目资金进行审计。根据勐海县农机学校提供的阳光工程相关会计资料、台帐等培训有关材料看,2004年至2011年农机学校共收到县农业和科技局转入阳光工程项目资金212.35万元,开展和完成了农机驾驶与维修、农产品加工、汉麻种植、汉麻加工、橡胶割胶工、蔬菜园艺工、菌类园艺工、石斛栽培技能、木薯加工技能和茶叶生产技术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共计9550人,使用项目资金210.62万元,结余1.73万元。具体如下:
2004年,开展和完成了农机驾驶与维修人员培训1550人,人均补助资金100元,合计15.5万元,转入项目资金15.5万元,已使用15.5万元,无结余;
2005年,开展和完成了农机驾驶与维修人员培训800人,人均补助资金 150元,合计12万元,转入项目资金12万元,已使用12万元,无结余;
2006年,分别开展和完成了农机驾驶与维修人员培训767人、小型麻杆分离机操作员533人,合计1300人,人均补助资金190元,合计24.7万元,转入项目资金24.7万元,已使用24.7万元,无结余;
2007年,分别开展和完成了农机驾驶与维修人员培训600人、汽车驾驶与维修人员培训240人、其他驾驶与维修人员培训240人、亚麻加工技能人员培训280人,合计1360人,人均补助资金分别为148.5元、350元、220元和280元,合计28.75万元,转入项目资金28.75万元,已使用28.75万元,无结余;
2008年,分别开展和完成了农机驾驶与维修人员培训300人、农产品加工人员培训440人,合计740人,人均补助资金分别为300元和250元,合计20万元,转入项目资金20万元,已使用20万元,无结余;
2009年,分别开展和完成了农机驾驶与维修人员培训330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培训50人、动物检疫员培训60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培训60人,合计500人,人均补助资金均为420元,合计21万元,转入项目资金21万元,已使用21万元,无结余;
2010年,开展和完成了橡胶割胶工培训1000人,人均补助资金300元,合计30万元,转入项目资金30万元,已使用30万元,无结余;
2011年,分别开展和完成了植保员培训301人、蔬菜园艺工栽培培训124人、菌类园艺工培训89人、橡胶割胶工培训286人,合计800人,人均补助资金均为380元,合计30.4万元,转入项目资金30.4万元,已使用30.4万元,无结余;
另2011年,收到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30万元,分别开展和完成了汉麻加工技能人员培训190人、石斛栽培技能人员培训160人、木薯加工技能人员培训154人、茶叶生产技术人员培训400人、橡胶割胶工培训224人、农机驾驶与维修人员培训372人,合计1500人,人均补助资金均为200元,合计30万元,转入项目资金30万元,已使用28.27万元,结余1.73万元。阳光工程项目资金具体收支情况见下表:
阳光工程项目资金收支情况表 单位:元
项目年度 |
收入 |
支出 |
结余 |
降低收费标准方式补贴给培训机构 |
培训补助(现金直补) |
培训资料费(教材、学习用品、工具、证书等材料费) |
培训食宿费 |
教师授课费 |
合计 |
2004年 |
155,000 |
155,000 |
|
|
|
|
155,000 |
- |
2005年 |
120,000 |
120,000 |
|
|
|
|
120,000 |
- |
2006年 |
247,000 |
247,000 |
|
|
|
|
247,000 |
- |
2007年 |
287,500 |
26,433 |
146,032 |
62,331 |
35,394 |
17,310 |
287,500 |
- |
2008年 |
200,000 |
|
100,947 |
36,200 |
29,553 |
33,300 |
200,000 |
- |
2009年 |
210,000 |
|
123,580 |
8,390 |
62,880 |
15,150 |
210,000 |
- |
2010年 |
300,000 |
|
100,000 |
142,000 |
40,000 |
18,000 |
300,000 |
- |
2011年 |
604,000 |
|
275,522 |
115,199 |
145,809 |
50,170 |
586,700 |
17,300 |
合计 |
2,123,500 |
548,433 |
746,081 |
364,120 |
313,636 |
133,930 |
2,106,200 |
17,300 |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2004年至2011年,勐海县农机学校承担的阳光工程项目培训共开展和完成了农机驾驶与维修、农产品加工、汉麻种植、汉麻加工、橡胶割胶工、蔬菜园艺工、菌类园艺工、石斛栽培技能、木薯加工技能和茶叶生产技术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共计9550人。通过阳光工程项目培训,使受训农民基本掌握和提高了所学相关专业和职业技能,让他们成为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能带领其他农民共同致富的新型农民技术带头人。阳光工程项目资金收支真实、合法,项目资金核算基本反映了阳光工程培训活动情况。但阳光工程培训项目普遍存在计划任务下达晚,任务完成急,资金到位晚的情况,影响了培训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审计发现阳光工程项目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阳光工程培训项目普遍存在计划任务下达晚,任务完成急,资金到位缓慢、较晚的情况。各年度的阳光工程项目培训资金基本是到第二年才转到勐海县农机学校帐上,即使有三个年度项目资金当年转到勐海县农机学校帐上也是在年底,所以勐海县农机学校为了完成任务及不影响整个培训进度,就采取赊帐培训,等到资金到位后再逐步支付各项培训费用。这就影响了勐海县农机学校的培训工作和效率,同时也影响了培训转移的质量。
四、审计建议
建议勐海县农机学校积极向县阳光工程办公室及主管局反映资金到位不及时对培训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影响,尽力争取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以提高培训工作和效率,促进农民参与阳光工程项目培训的积极性,保证培训质量。
勐海县一中高压输电线路线杆迁移工程
前置审计结果公告
(二○一三年一月五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西政办发〔2009〕131号)、《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12年9月10日至2012年9月14日,对勐海县教育局报审的勐海县一中输电线路线杆迁移工程拦标价进行了前置审计。勐海县教育局对所报审的与前置审计相关的工程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了承诺。现出具如下审计报告:
一、项目概况
根据海发工(2012)193号《勐海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勐海县一中输电线路线杆迁移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复》,勐海县一中输电线路线杆迁移工程项目建设性质为改建,建设地点在勐海县一中,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迁移校园内高压电力线至校园外,迁移796米,拆除265米。工程项目总投资:214.89万元。资金来源为县级自筹。现项目资金已到位。
二、审核基本情况
审计人员是按照工程项目复核的基本程序,对勐海县一中输电线路线杆迁移工程进行了建设程序及资金到位情况审核、施工图工程量复核、计价程序审查、主要材料单价市场价格调查等审计。《勐海县一中输电线路线杆迁移工程设计报告书》及设计附图由云南大东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编制,工程拦标价由昆明昊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编制。
三、前置审计结果
勐海县一中输电线路线杆迁移工程项目送审拦标价合计2 103 992.57元。因主要材料价格招标文件规定按现行市场价计列,审计组根据报审拦标价确定按2012年8月《勐海地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调整市场材料指导价格》计算、核实。经审计核实,审计核定工程项目拦标价合计2 047 798.67元。核减工程造价合计56 193.90元。
四、审计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多计拦标价56 193.90元。该工程报审拦标价2 103 992.57元,因报审拦标价中存在部分主要材料价格与2012年度第8期《勐海地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调整市场材料指导价格》不一致等问题,审计按照工程量计算规则程序,根据2012年度第8期《勐海地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调整市场材料指导价格》的定额重新计算和进行了核实。经审计核实,审计核减拦标价56 193.90元,审定拦标价为2 047 798.67元。
具体核减项目如下:
1、按照《勐海地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调整市场材料指导价格》第8期调整装置性材料预算表/10kV线路工程/基础工程中水单价由2.2元/立方米调整为1.8元/立方米,共计核减 27.00元。
2、按照《勐海地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调整市场材料指导价格》第8期调整装置性材料预算表/10kV线路工程/基础工程中的中砂单价由80元/立方米调整为66.30元/立方米,共计核减 2707.00元。
3、按照《勐海地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调整市场材料指导价格》第8期调整装置性材料预算表/10kV线路工程/基础工程中的硅酸盐水泥32.5单价由 600.00元/吨调整为491.64元/吨,共计核减 14617.00元。
4、按照《勐海地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调整市场材料指导价格》第8期调整装置性材料预算表/10kV线路工程/基础工程中的碎石40mm单价由90.00元/吨调整为86.71元/吨,共计核减 1148.00元。
5、按照《勐海地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调整市场材料指导价格》第8期调整装置性材料预算表/10kV线路工程/基础工程中的Ø25×7150、Ø25×5150立柱筋单价由5.70元/千克调整为5.00元/千克,共计核减 2326.00元。
6、按照《勐海地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调整市场材料指导价格》第8期调整装置性材料预算表/10kV线路工程/基础工程中的Ø10×5518、Ø10×7284、Ø16×5000钢筋单价由5.70元/千克调整为4.36元/千克,共计核减 2327.00元。
7、核减建筑工程费取费合计 1277.17元。
8、按实际地形调整泥沼50%、城市50%计算,综合地形系数调整为38%;
9、工地运输按人力平均运输距离0.3km,汽车平均运输距离(施工堆放点-施工现场)按5km计算。
第8、9项核减31764.73元。
处理意见: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应依据审计审定的拦标价修正招标文件、送审拦标价。并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前置审计相关事项、审计建议要求,按招标程序进行招标。
五、前置审计相关事项
(一)前置审计价中的工程量,是依据勐海县一中输电线路线杆迁移工程项目设计图纸及相关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工程量。
(二)前置审计计价办法工程费用计算执行《20千伏及以配电网工程定额及费用标准》2009版以及云电定(2009)5号文、定额执行《20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预算定额》2009版、其他费用按照云电定(2008)158号文、设备价格采用省、市局招标价格,设备运杂费率计算按照云电定(2008)158号文等。
(三)前置审计价中的主材价格,是根据勐海县2012年度第8期《勐海地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调整市场材料指导价格》和建设单位提供的地材出厂价及运距确定。
(四)前置审计价的使用范围。前置审计价仅供建设单位对该工程施工招标和投资控制使用。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施工招标中使用前置审计价时,必须充分阅读并完整准确理解工程设计文件、建设单位所提供的资料和本《前置审计报告》全文及相关的附件资料。由于超范围使用或使用不当可能导致的结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使用方负责。
(五)该工程的有关合同在正式签订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六)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增加造价超过中标价7%时,必须报我局再次进行前置审计。
六、建议
建议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正式施工合同时认真把关,采取必要的预控措施,在相应合同条款中对工程造价进行有效控制。
勐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楼建设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结果公告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及勐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对办公用房购买及修缮资金进行审计的函》,勐海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12年6月25日至2012年8月24日,对勐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楼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本次审计从2005年购置办公楼起,至2008年项目建设完工止,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勐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勐海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01年成立西双版纳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勐海分局,为西双版纳州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正科级单位。2005年,在勐海分局的基础上成立勐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级主管单位为西双版纳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属正科级单位。2010年勐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食药监局)正式划归勐海县人民政府管理,属于政府组成部门,正科级单位,主要承担全县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环节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质量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管范围内各类案件的查处和重大案件移送公安查处工作。2011年末,人员编制 11 人(含工勤人员编制 1人),实有在职职工11人,退休人员3人。
(二)项目基本情况
县食药监局于2005年2月通过竞拍的方式购得勐海县勐海镇曼兴路115号原消防大队房地产,作为新的办公用房,房地产成交价90万元,土地面积1918㎡,建筑面积合计1342.48㎡(共四幢),其中:第一幢,共四层8套三室二厅住宅,建筑面积为755.60㎡,占地200㎡。由于购买和修缮办公室资金不足,经过单位局务会议及向州局领导口头请示后决定把第一幢房地产直接卖给单位职工及亲属,并把所收款项46.90万元全部用于冲销消防大队购房款;第二幢,共二层砖混结构办公楼(原消防大队办公室),建筑面积为 203.44㎡;第三幢,单层住房,建筑面积为265.24㎡;第四幢,砖木结构伙房,建筑面积为118.20㎡。以上四幢房屋购买前均无房产证、土地证,购买后办理了土地使用证(面积1718㎡)和房屋产权证(面积203.44㎡)。
由于购买时的办公楼是八、九十年代建造的,破旧不堪,无法满足正常办公需求,在先后经过几次改造和修缮后,目前基本能够满足办公需求。
(三)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县食药监局办公楼建设项目资金未专账进行核算,因2008年以后无相关项目资金拨入,且已无结余,本次审计对2005年至2008年所有与办公楼建设相关资金进行了审计。
经审计核实,县食药监局收到办公楼建设相关资金共计700 000.00元,其中:上级资金600 000.00元、县级资金100 000.00元;支出共计748 757.00元,其中:购房款431 000.00元、拍买佣金及出让金等44 357.00元、修缮费273 400.00元;项目资金缺口累计48 757.00元,已由单位筹支。办公用房已入固定资产610 000.00元。详细情况如下:
⒈2005年州局拨入基建经费400 000.00元,支出488 830.33元,其中:购房款431 000.00元(实际成交价900 000.00元,用职工购房款冲销469 000.00元)、拍买佣金及出让金等44 357.00元、修缮费13 473.33元(实际支付 120 000.00元,由于项目资金未到,其余106 526.67元用暂付款暂支)。年末办公用房入固定资产400 000.00元。
⒉2006年项目无收支业务发生,年末办公用房入固定资产210 000.00元。
⒊2007年州局拨入基建经费200 000.00元,支出121 426.67元(本年发生零星维修14 900.00元,其余106 526.67元是2005年暂支修缮费)。
⒋2008年县财政局拨入搬迁经费100 000.00元,支出138 500.00元,项目资金缺口累计48 757.00元,单位已筹支。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县食药监局在县委、县政府及州局的关心支持下,及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认真做好办公楼建设工作,在先后经过几次改造和修缮后,目前基本能够满足办公需求。单位财务核算基本能反映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资金的财务收支状况。但存在应入未入固定资产及未按专项资金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专账核算等账务处理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
经过审计,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办公用房应入未入固定资产123 857.00元。
县食药监局从2005年至2008年实际发生办公用房购买及修缮等相关费用共计748 757.00元,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单价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账。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的规定。除2007年支付零星维修费14 900.00元外,其余733 857.00元应入固定资产。截止审计时止,县食药监局办公用房已入固定资产610 000.00元,应入未入固定资产123 857.00元。
处理意见:以上问题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不符。根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账及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规定。县食药监局应补入办公用房固定资产123 857.00元。
(二)县食药监局办公楼建设项目未按专项资金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专账核算并且项目相关资料不齐全。如:无项目资金的批复文件、无修缮工程合同。未专账核算及资料不齐全,影响对项目资金相关内容的审核。今后被审单位应按照专项资金相关管理规定规范项目资金核算,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管理程序组织项目施工进行项目管理。
四、审计建议
(一)加强财务知识学习。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专项资金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二)加强项目资料的整理归档管理。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项目资料进行痕迹管理,并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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