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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成分变更—办事指南

来源 :勐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1-28

变更民族成分办事指南

 

一、公民民族成分确认登记政策

 

公民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分进行确认、登记、变更、更正。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分,确认其民族成分

 

公民民族成分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二、公民变更民族成分需要具备的条件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分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分与继父(母)的民族成分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分与养父(母)的民族成分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其母当时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一次。

 

三、公民变更民族成分申请方式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分,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分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提交《湖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分申请表》;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分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字捺印确认;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分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字捺印确认;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分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字捺印确认。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分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四)居民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以下其中一项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1. 出生医学证明;

2. 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

3. 收养证;

4. 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 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6. 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申请变更民族成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民本人签字捺印的《湖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分申请表》;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民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以下其中一项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1. 出生医学证明;

2. 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

3. 收养证;

4. 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5. 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6. 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六、公民民族成分在户籍管理过程中错填、误登的,申请纠错的办理方式

 

公民民族成分在户籍管理过程中错填、误登的,由公民向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按照纠错程序予以更正,不受年龄限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户口迁移、公民人口信息录入和换发身份证工作中,因工作人员疏忽而错填民族成分的,公民可持有效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安机关办理更正手续;

 

(二)父母均为少数民族,本人户籍却填为汉族的;或父母均为汉族,本人户籍却填为少数民族的;或父母登记为某一个或两个少数民族,本人户籍却填为与父母民族成分均不一致的其他民族的,视为错填民族成分,但父母变更民族成分的除外。公民可持个人书面申请和父母双方有效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安机关申请更正。

 

旧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已上交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查档确认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