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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民宗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9-06-15

  

勐海县民宗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 重要事项公示 重点工作通报 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094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听证 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41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行为,提高民族宗教工作和民宗局工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行政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结合县民宗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县民宗局组织的听证,应当依照《云南省重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 

第三条  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县民宗局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 

第四条  下列决策应当举行听证: 

(一)县民宗局起草和制定的涉及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及民族地区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民宗局编制的涉及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及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三)县民宗局制定与调整的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者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的重大行政措施;

(四)县民宗局关系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及民族地区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五)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六)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及民族地区意见的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听证,是指县民宗局在作出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拟作出的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经有关领域的专家论证。

第六条  由县民宗局承担,县人民政府要求听证的决策,按县人民政府要求执行。县民宗局拟听证的决策,由承担具体业务的股室提出,报经局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由办公室组织实施;特别重要的事项,报局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七条  听证会的组织、人员组成、材料送达、听证程序和听证报告审查等依照《云南省重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

第八条  县民宗局决策听证,通过县内新闻媒体及县民宗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等途径进行通报和公示。

第九条  未按照本实施办法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党支部会议和局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  局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决策听证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

(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未答复听证申请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公告听证事项、遴选听证代表、主持听证会议、撰写听证报告和办理听证事务的过程中,违反本实施办法,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决策机关或者决策发言人不出席或者不派员出席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错误资料的。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7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