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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1-02

勐海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项目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   名称 审批类别 子项代码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共同审 批部门 审批对象 承诺 时限 备注
1 勐海县交通运输局 公路上开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第十五条:“设置交叉道口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设计修建的接线或者道口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56项,“在高等级公路两侧开设平交道口审批”,调整方式:部分下放,除国道、省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上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下放。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13个工作日 审批权限和范围:县道、乡道
2 勐海县交通运输局 公路两旁行道树更新采伐的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利用公路行道树架设电线、拉钢筋、拴牲畜等损伤行道树的行为。除正常的养护需要外,不得砍伐行道树和修枝断顶,确需砍伐、修枝断顶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缴纳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79项,“公路绿化更新、砍伐行道树审批”,调整方式:全部下放。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13个工作日 审批权限和范围:县道、乡道
3 勐海县交通运输局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第十四条:“未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路产范围内设置非交通管理的广告、宣传标志。经批准设置的,应当符合设置标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57项,“在高等级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审批”,调整方式:部分下放,除国道、省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上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下放。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13个工作日 审批权限和范围:县道、乡道
4 勐海县交通运输局 超限运输及危害公路路面的车辆行驶公路的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超载行驶。承运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须事先提出申请,经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承担对公路、桥梁、涵洞等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监护措施的费用。造成路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路产损失赔偿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82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全省公路审批”,调整方式:部分下放,除车货总重55吨以上不可解体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全省公路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下放。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13个工作日 审批权限和范围:县道、乡道
5 勐海县交通运输局 占用、挖掘、穿越、跨越公路审批 行政许可 1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第十条:“修建穿(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龙门架、渡槽、隧道、管线等设施,应当符合公路远景发展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提供设计图纸,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进行审批后,再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一条:“新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地下管线、各类站、卡、亭或者其他建筑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或者占用、利用公路路产时,建设单位必须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签定协议并承担按照原公路技术标准修复或者商定按照规划改建公路的费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58项,“占用、挖掘高等级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调整方式:部分下放,除国道、省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上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下放。附件2第59项,“跨越、穿越高等级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高等级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审批”,调整方式:部分下放,国道、省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上的高速公路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下放;第78项,“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审批”,调整方式:全部下放。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10号),附件第4项,“所辖公路路产上设置电钢、变压器、棚屋、摊点、维修站、洗车台、加水站等设施审批”,调整方式:取消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13个工作日 审批权限和范围:县道、乡道
行政许可 2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13个工作日 审批权限和范围:县道、乡道
6 勐海县交通运输局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构造物和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第二十条:“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修建永久性构造物和设施;确需设置供水、排水、供电;供汽、供油、通讯、水利等管线设施或者建盖临时构造物、设施的,须将设计图纸报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建盖的临时构造物、设施在公路改建、扩建时,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60项:“在高等级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构造物和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调整方式:全部下放。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13个工作日 审批权限和范围:县道、乡道
7 勐海县交通运输局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及定期签证办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六条:“船舶签证应当由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被拖船可由被拖船或者其经营人申请,也可由拖船或者其经营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船舶签证。”第七条:“申请办理出港签证的船舶,应当处于适航或者适拖状态。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申请办理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船舶签证簿(二)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三)船舶国籍证书(四)船舶检验证书(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六)船员适任证书(七)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九)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十)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十一)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十二)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十三)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十四)船舶营运证。”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西政发〔2013〕42号)附件2第23项:“船舶进出港口及定期签证办理”,调整方式:全部下放县(市)级。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13个工作日  
8 勐海县交通运输局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628 日, 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勘探、采掘、爆破;()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架设桥梁、索道; ()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第二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西政发〔201342号)附件221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许可”,调整方式:全部下放县(市)级。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