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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勐海工业园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1-21

勐海工业园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勐海工业园区管委会重大行政

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股室: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勐海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海政发〔201633号)制定《勐海工业园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勐海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6816

 

勐海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根据《勐海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试行)》(海政发201630号的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必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集体决定。

  第三条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审查前,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后,形成决策草案。

  第五条 要将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交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附送下列材料:

  ()决策草案说明;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县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

  ()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

  ()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退回起草股室,或要求起草股室修改和补充材料后再申报:

  ()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

  ()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

  ()有组织、公民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的。

  第七条 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有:

  ()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是否超越本单位的法定职权;

  ()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

  ()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是否与本单位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其它合法性审查事项。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结束后,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返给起草股室,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相关股室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方案。

  第十条 办公室将修改后的方案交重大行政决策集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

 

 

 

 

                            2016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