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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工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勐海工业园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1-21
勐海工业园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勐海工业园区管委会重大行政
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股室: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勐海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海政发〔2016〕33号)制定《勐海工业园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勐海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8月16日
勐海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根据《勐海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试行)》(海政发〔2016〕30号的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必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集体决定。
第三条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审查前,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后,形成决策草案。
第五条 要将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交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附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说明;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县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
(四)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退回起草股室,或要求起草股室修改和补充材料后再申报:
(一)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
(三)有组织、公民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的。
第七条 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有: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二)是否超越本单位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
(五)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六)是否与本单位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七)其它合法性审查事项。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结束后,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返给起草股室,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相关股室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方案。
第十条 办公室将修改后的方案交重大行政决策集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
201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