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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工业园区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1-03

勐海工业园区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本着“热情周到,规范节俭”的原则,认真做好来宾的接待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切实控制接待费用支出,打造节约型机关,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对象

(一)上级部门来宾;

(二)兄弟地市及本市各县(市)单位来宾;

(三)会议、培训和其他重大活动;

(四)来我办联系工作的有关单位来宾。

二、用餐地点及招待标准

(一)用餐地点:根据来客的远近、级次,确定不同的接待地点进行定点接待。

(二)招待标准:招待用餐按以下标准掌握:接待餐50-60元/餐·人;会议、培训用餐25-35元/餐·人;工作餐20元/餐·人,以上餐标均不含酒水,酒水费不超过标准的30%,工作餐原则上不安排酒水。

来宾的住宿费原则上自理,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由本办支付的,应事先报来宾对口接待处室报办主要领导批准。

三、接待手续办理

(一)园区必须接待《公务接待申请单》,

 

各类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一安排,按照对口接待的原则,严格审批备案制度。

来客确需招待的,各股室安排公务接待时,须事先向分管领导汇报,填报《公务接待申请单》,并报请办主要领导审批、登记备案后,到指定地点用餐。如遇特殊情况,电话请示同意后,可先按接待标准执行,事后及时补办手续。来客接待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

四、接待费用核销

接待费用核销实行“一支笔审批”和 “三单合一”制度,一般餐费应于当月结清,秘书处对各类用餐要登记备案。秘书处在送办领导审批核销费用时,必须提供“三单”,即:接待用餐审批单、用餐消费清单和税务发票单据,“三单”不全,不予报销。

本办干部外出联系工作、参加会议等出差期间,一般不另行报销就餐费,特殊原因须报办主要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六、本制度由秘书处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园区的接待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本着“热情周到,规范节俭”的原则,认真做好来宾的接待工作严格控制接待费用的支出,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接待原则   

(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待工作统一归口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具体承办接待工作。

(二)对口接待原则:

 

公务接待实行集中管理、对口接待、申报审批、定点安排、厉行节约、热情礼貌、一支笔审批、分月结帐的原则。     二、 接待范围   

公务用餐接待是指因工作需要,由局办公室按标准和程序并在指定地点对来客进行餐饮接待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范围:

1、上级领导及有关主管部门来局检查指导工作的;     2、本市县级政府及县(市)区物价部门来局办理公务的;     3、外地物价部门来局交流、考察等公务活动的;

4、请求有关部门支持工作需给予招待的;

5、会议接待按有关会议制度执行。

三、 接待地点、标准及管理

1、公务用餐接待,一般定点进行,接待点要相对固定,同时考虑优质优价原则。确需到星级宾馆接待的应报局长批准。     

2、接待标准。公务用餐接待限定标准,厅级每桌不超过800元,处级每桌不超过500元,接待县市区物价局负责人每桌不超过300元。其他来局办公务的人员吃工作餐,工作餐每人每餐不超过20元。此标准包括烟酒在内。超标准接待应报分管局领导特批,特批比例控制在公务接待总次数的10%以内。   

  3、接待费实行用餐标准控制管理,每季度公布一次。     四、 接待程序

 公务接待实行对口、对等接待,尽量控制陪同人员。并按以下程序操作:   

   1、所有公务来客接待,由局办公室确定接待标准和地点,经办人在来客招待登记用餐单上签字,并注明接待对象事由、陪同人数和用餐金额。   

   2、局领导安排的接待,通知办公室承办;科室对口接待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不突破标准的,办公室直接安排,特殊情况确需突破标准的,办公室应报分管财务局长同意安排。  

   3、办公室建立接待登记台帐,对局机关所有的公务接待逐笔登记。未按程序办理的用餐接待,未经领导批准,更换地点、超标准的接待其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五、 接待费用结帐   

   接待费实行一月一结,即在当月的前5天内结算上月经费。并履行以下程序:接待餐馆持菜单,用餐通知单,办公室对照台帐逐笔审核后,由接待点开出收据发票,经财务会计审核票据后,再由办公室主任签字,呈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然后报帐,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