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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来源 :勐海县统计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7-06

勐海县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统计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统计局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统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统计局内设执法大队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统计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统计局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统计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开统计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以便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检查,应当提前将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具体要求等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

第七条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统计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统计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统计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统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在统计局门户网站建立统计行政执法公示专栏,主要公开事前、事后的公示内容;建立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即时推送公示统计行政执法信息。

(二)新闻媒体。通过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利用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统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文件。利用发布公文、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公开统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结合全“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和权责清单,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勐海县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需事前公开的内容,在统计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编制勐海县统计局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统计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 编制统计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在统计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实现统计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网上可查询,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 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使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 统计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勐海县统计局(或委托县统计执法大队)负责,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交由局办公室予以公开。

依据统计监管职权实施“双随机抽查”结束后,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场主体,由县统计局负责,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由县统计局执法大队负责,将相关信息资料转局办公室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公示公开应遵守以下期限规定:

(一)事前公开内容应当在互联网上永久公开。

(二)统计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期限一般为5年。

(三)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期限一般为2年。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示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公示公开期满的,依程序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 县统计局执法大队负责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发布和更新。

第十 对拟公示的信息在发布前必须依法进行审核,审核发布程序如下:

(一)汇总整理。县统计局执法大队要按照公示规定的内容、格式和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公示信息,并填写《勐海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审批表》,执法大队负责人要对所公示信息进行初核。

(二)法制审核。县统计局要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工作要求,对拟公示信息进行合法性审核(咨询单位法律顾问)。重点审核统计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它应审核的内容。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报请县人民政府组织法律顾问协助研究审核。

(三)报批。按照公示程序有关审核规定和政务公开审批程序进行审核报批。

(四)在公示载体上公开发布。通过统计局网络平台公示公开的统计行政执法信息,由统计局执法大队、局办公室负责发布。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统计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纠错更正机制。发现公开的统计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县统计执法大队应当及时履行报批程序进行更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统计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要求进行更正的,县统计执法大队应当及时进行核实,依程序及时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 加强对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全局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县统计执法大队和局办公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制度由统计局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