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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经济普查补充登记的公告
来源 :勐海县统计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4-12
尊敬的普查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已进入普查登记关键阶段,目前全州尚有部分普查对象未进行普查登记。为确保普查对象应登尽登、不重不漏,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补充登记对象:西双版纳州辖区内尚未完成普查登记的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抽样调查选中的个体经营户。 二、补充登记方式:2024年4月25日前,普查对象可携带相关经营证件和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主动到本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在区域设立的补充登记点进行登记,也可电话联系所属县(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预约普查员入户登记。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普查对象需积极配合普查人员的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虚报、瞒报、漏报普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将被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四、各级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将会对普查对象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五、普查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若发现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有违法或损害普查对象利益的情况,请及时向西双版纳州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各级普查机构举报。西双版纳州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0691-2299672。
特此公告。
西双版纳州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