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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云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对《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整体思路(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 :勐海县统计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5-08

云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征求对《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总体思路(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云统办发〔2017〕18号

各州、市统计局,省局各有关处室: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将于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近日,国家统计局起草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总体思路(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将此征求意见稿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认真总结以往经济普查经验和听取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修改意见并于5月8日12时前反馈云南省统计局普查中心。省统计局将于9日召开省局各有关处室参加的《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综合会,形成正式反馈国家意见。

  联系人:魏富、李犁

  电 话:0871-65108442、0871-65117740

  邮 箱:2374434535@qq.com、lil@yn.stats.cn

 

 

云南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总体思路

(征求意见稿)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精神,以突出重点、优化方式、规范标准、成果共享为原则,为充分发挥政府统计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建立健全规范统计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制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总体思路。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一)摸清“家底”。摸清我国境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及分布状况,客观反映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和效益,为编制“十四五”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二)补常规统计短板。了解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补充完善常规产品统计,为摸清新兴产业基本情况,逐步健全新兴产业统计调查体系等奠定基础。

(三)突出重点。客观反映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展情况和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支撑。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和时间

(一)对象与范围。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时间。普查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为2018年度。

三、普查的主要内容

(一)所有普查对象的名称、行业、地址、营业状态、组织结构等基本属性指标。

(二)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生产的产品种类、实物量和服务活动等状况。

(三)联网直报“四上”法人单位(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的常规统计内容。

(四)“四下”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工资和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

(五)金融、铁路、军队和武警系统单位的从业人员、工资和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

四、普查方式

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和行业协会数据于普查各环节,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全面核查,根据普查对象和内容采用全面调查和利用行政记录等相结合的方式,分阶段采集获取普查数据。

第一阶段:普查单位核查阶段,全面使用手持移动智能终端设备(PDA)核实确定普查单位。(2017年-2018年12月31日前)

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广泛获取部门行政记录和行业协会数据,在与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合并比对的基础上,由普查员手持移动智能终端设备(PDA)开展入户核查,核实单位名称、行业、地址、营业状态、组织结构等基本信息,与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认定普查单位库。

第二阶段:普查数据采集上报阶段,扩大联网直报单位范围,广泛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数据采集智能化。(2019年1月1日-6月30日)

(一)联网直报“四上”法人单位按照常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数据。(按常规报表时间)

(二)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品种类、实物量、服务活动、从业人员和工资等状况。(3月1日-6月30日)

(三)“四下”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通过相关部门获取。(3月1日-6月30日)

五、普查的组织实施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一)统筹部署,突出政府行为。根据普查内容和工作重点在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中扩充成员单位,细化部门职责,强化部门分工协作,使之全程参与普查工作,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互联互通。

(二)“条块结合”,发挥部门优势。按照普查方案统一要求,一是金融、铁路、军队和武警等垂直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系统普查;二是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根据普查职责分工,负责协助配合开展本行业普查。

(三)加强协调,保障重点工作。在经费落实、宣传工作等方面取得财政和宣传部门的支持;在单位核查、财务数据采集等工作环节,取得工商、税务、编办、民政、商务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的协调和配合。

(四)优化方式,改变大型企业普查数据采集方法。对管理规范、信息化程度高的大型企业,在单位核查阶段摸清企业组织结构框架的基础上,由大型企业作为报告单位分别填报所有调查单位(包括各级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数据。

(五)强化技术,确保普查组织实施畅通无阻。加强普查技术支持,全面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确保普查工作顺利组织实施。

六、普查数据的使用

(一)保障资料可用。按数据可采、可用原则,在设计普查方案时,充分考虑普查资料的使用和展示。

(二)共享普查成果。一是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和成果展示要兼顾参与组织实施部门的需求;二是拓展普查数据开放渠道和共享方式,促进相关部门建立或更新统计单位名录库;三是参与普查单位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共享普查成果。

(三)拓展资料应用。丰富普查成果展示方式,促进更新和完善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七、普查的机构设置

国务院成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任组长,相关部门参加。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

办公室由国家统计局主管局领导任主任,各相关专业和相关部门司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指定专人参加集中办公、全程参与普查。办公室下设若干个工作组,包括按专业成立的调查组。

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或本行业普查工作的垂直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均成立普查办公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

在普查正式机构成立之前,先组建普查筹备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下设综合组、方案与实施组、数据处理组,分别由普查中心、设管司、数管中心牵头,各相关司派人参加。

综合组:负责协调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的组建,协调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进度,起草有关文件,组织宣传动员各项准备工作,研究落实普查经费预算等。

方案与实施组:负责制定普查方案、普查用标准和目录,组织实施普查试点等工作。

数据处理组:负责制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与普查方案同步研发普查数据处理软件。

普查筹备机构采取集中办公的方式,开展普查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