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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4-20


解读
《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中国共产党云南省第九届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使相关职能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该《意见》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意见》出台的背景和关于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但是,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妨碍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立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和重大任务,是指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为贯彻落实《决定》的各项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工作,省委九届九次全会通过了《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意见》根据中央新要求、我省法治建设新实践,把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体部署与云南法治建设实践紧密结合,坚持问题导向、改革取向,对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作出安排部署,对全省普法教育提出了明确目标和具体要求,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加快法治云南建设的行动指南。

二、关于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从推进科学立法,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强化严格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推动全民守法,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法治队伍素质,强化组织人才保障;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凝聚依法治省强大合力等八个方面加强法治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在普法教育方面要求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省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一)关于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决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意见》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全省各族人民、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每年十二月四日的国家宪法日,在全省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必须公开向宪法宣誓。

(二)关于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普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是普法的龙头,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可以对全社会普法起到模范和带头作用。为此,《意见》规定要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院校、干部院校、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律培训和学法用法联系点等制度,建立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和年度述法制度,把能不能带头学法、模范守法、自觉依法办事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建立公职人员学法考法制度,把公职人员学法考法用法结果与晋职晋级直接挂起钩来。

(三)关于青少年普法。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为加强青少年普法,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意见》规定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加强预防青少年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完善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要推动把法治教育列入中小学教学大纲,保证在校学生都能得到基本法治教育。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组织开展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法治教育活动,增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充分发挥特殊阵地的教育作用,提升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效果。

(四)关于边疆民族普法。边疆民族是云南最大的省情,边疆民族普法也是普法的难点和重点。《意见》规定要加强边疆、民族地区普法工作,加强宗教场所普法教育,切实提高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要进一步深化 “法制走边关”活动,积极推动与接边国家建立更高层级的双边普法协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双方边民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宗教教职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注重从宗教教职人员中选拔培养普法骨干,利用他们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向信教群众开展普法教育,大力提升宗教教职人员及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

(五)关于普法机制建设。健全机制是普法的基础,为解决多年来普法主管机关唱独角戏,单打独斗,执法部门的普法社会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社会普法资源缺乏有机整合,利用效率不高等问题,《意见》规定要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普法宣传教育的领导,充分发挥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在普法教育中的职能作用。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要把“谁执法谁普法”工作列为党委、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项目,列为党委、政府督办督查事项,列为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业务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列为对执法活动检查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谁主管谁普法”、“谁用工谁普法”等普法责任制,促进各级党政群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切实承担起应尽的普法社会责任。高度重视并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健全完善普法协调协作机制,根据各自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六)关于普法阵地及载体建设。普法阵地及载体是普法的重要宣传平台。《意见》规定要大力推进城市法治文化广场、边疆法治文化长廊、民族法治文化公园等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移动媒体等大众和新兴媒体要办好法制节目、专栏和频道,广泛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高普法实效。要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城乡公共场所及基层村(居)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建立完善的基层法治宣传教育公共设施体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网站和网络集群建设,积极运用微信、微博、微电影、客户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把新媒体建成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平台,为公众提供更多、更便捷的学法用法渠道。

(七)关于普法主题活动。“法律六进”活动是“六五”普法的一项好的经验做法。为拓展“法律六进”活动的内涵和外延,《意见》规定要广泛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要进一步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活动,把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情况作为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指标,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创建中,不断扩大法治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

(八)关于法治创建活动。开展法治区域创建活动,是建设依法治省的基础和前提。《意见》规定要不断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和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依法诚信示范企业等多层次多形式的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要积极推进法治单位、法治企业、法治学校等行业创建活动;大力培养“法治宣传中心户”、“法律明白人”,建立推广乡村(社区)法律顾问、法治副主任等制度。积极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性,吸引和调动全社会力量投身法治实践,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