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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作者 :社会事务股 来源 :勐海县民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2-28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主管部门:

县民政局

三、实施机关:

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宗教部门实施前置审查)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五、子项: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00011110600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000111106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登记(00011110600001)

2.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变更登记(00011110600002)

3.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注销登记(00011110600003)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宗教事务条例》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宗教事务条例》

3)《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4)《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二号)

6.监管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2)《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3)《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二号)

7.实施机关: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宗教部门实施前置审查)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其它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记载的名称申请法人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变更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注销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2)《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

(国宗发﹝201912019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民政局: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二)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三)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四)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

(五)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记载的名称申请法人登记。

三、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查:

(一)法人登记申请书;

(二)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副本)》;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组织成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属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

(五)注册资金验资凭证;

(六)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章程草案。

四、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查同意的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审查同意的文件应当载明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拟任法定代表人、管理组织成员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准予登记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六、《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载明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式样由民政部制定。

七、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准,自法人登记之日起生效。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八、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凭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印章式样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九、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变更法人登记事项的,应当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十、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应当终止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完成清算工作后,由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到原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十一、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公告。

十二、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处理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应当吊销登记证书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

十三、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依法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工作。

十四、本通知自201941日起实施。

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

201915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社会组织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根据《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规定,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处理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应当吊销登记证书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登记申请材料:登记申请书;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变更登记申请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文件。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注销登记申请材料:注销登记申请表;清算报告书及财务报表;清算债权债务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文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2)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

(国宗发﹝201912019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民政局: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二)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三)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四)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

(五)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记载的名称申请法人登记。

三、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查:

(一)法人登记申请书;

(二)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副本)》;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组织成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属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

(五)注册资金验资凭证;

(六)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章程草案。

四、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查同意的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审查同意的文件应当载明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拟任法定代表人、管理组织成员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准予登记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六、《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载明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式样由民政部制定。

七、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准,自法人登记之日起生效。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八、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凭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印章式样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九、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变更法人登记事项的,应当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十、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应当终止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完成清算工作后,由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到原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十一、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公告。

十二、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处理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应当吊销登记证书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

十三、州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依法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工作。

十四、本通知自201941日起实施。

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

201915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登记管理机关受理/不予受理;

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决定准予登记/不予登记;

4)制证发证;

5)公告。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2)《 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 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 》(国宗发﹝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民政局: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二)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三)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四)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

(五)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记载的名称申请法人登记。

三、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查:

(一)法人登记申请书;

(二)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副本)》;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组织成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属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

(五)注册资金验资凭证;

(六)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章程草案。

四、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查同意的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审查同意的文件应当载明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拟任法定代表人、管理组织成员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准予登记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六、《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载明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式样由民政部制定。

七、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准,自法人登记之日起生效。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八、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凭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印章式样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九、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变更法人登记事项的,应当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十、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应当终止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完成清算工作后,由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到原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十一、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公告。

十二、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处理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应当吊销登记证书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

十三、州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依法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工作。

十四、本通知自201941日起实施。 

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

201915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五、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准予登记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印制及征订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922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法人

登记证书印制及征订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20192220192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是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设立和开展活动的法定证明,是依法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的重要体现。为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印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由民政部监制。证书基本内容、规格和技术要求、防伪标识等详见附件。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自行组织所辖区域内的证书印制征订工作。要严格遴选厂家,加强对证书印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证书质量。未经允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有关要求,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加载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五年。

没有条件印制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的省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直接向民政部订制。

附件:1.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印制标准

   2.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封皮印制标准

民政部办公厅

2019222

附件1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印制标准

一、登记证书正本

(一)基本内容。

1.登记事项内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

2.证书常规内容:证书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二)规格和技术要求。

1.正本为横排,42cm×29.5cm纸张,厚度为105g,纸张为专用证券纸。

2.证书纸张应当具有平整、易盖油印公章、不易破损的特性;证书印章所用油墨应具有不污染、没有化学反应、不褪(脱)色的特性。

3.正本基础色为紫色橙黄(以证书样本颜色为准,△E≤±3),色调协调、布局合理、端庄大方。

4.国徽和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字样均为凹凸版烫金,材质为黄色电化铝。

(三)防伪标识。

1.国徽图案内的大红色为紫外激光荧光防伪油墨印制,颜色为有色荧光(红)。

2.证书底纹由万里长城浮雕图案和水波纹组成,花边框由防伪团花和水波纹组成,花边框内线由“CSFR”微缩字母组成。

3.证书花边框内左上角和右下角分别为紫外激光无色荧光(黄)防伪油墨印制“CSFR”图案;国徽下方为紫外激光无色荧光(红)防伪油墨印制天安门图案;证书花边框内中下方为紫外激光无色荧光(红)防伪油墨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字样。

(四)其他要求。

1.字体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黑体,字体大小为25pt;烫金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为黑体,字体大小为66pt有效期限:自×××日至×××为楷体,字体大小为20pt;“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为楷体,字体大小为20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为魏碑体,字体大小24pt

2.间距。烫金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距顶部花边框31mm;烫金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m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距顶部花边框73mm;“有效期限、发证日期距底部花边框7mm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行间距10mm;证书各登记事项行间距20mm

二、登记证书副本

(一)基本内容。

副本共两页,正反面印刷。

第一页:国徽图案、证书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第二页:持证须知一至六条(具体内容见证书副本样本)。

(二)规格和技术要求。

1.副本为横排,29.5cm×20.8cm纸张,厚度为105g,纸张为专用证券纸。

2.证书纸张应当具有平整、易盖油印公章、不易破损的特性;证书印章所用油墨应具有不污染、没有化学反应、不褪(脱)色的特性。

3.副本基础色为紫色橙黄(以证书样本颜色为准,△E≤±3),色调协调、布局合理、端庄大方。

4.“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字样为专业烫金版烫金,材质为黄色电化铝。

(三)防伪标识。

1.国徽图案内的大红色为紫外激光荧光防伪油墨印制,颜色为有色荧光(红)。

2.证书底纹由万里长城浮雕图案和水波纹组成,花边框由防伪团花和水波纹组成,花边框内线由“CSFR”微缩字母组成。

3.证书花边框内左上角和右下角分别为紫外激光无色荧光(黄)防伪油墨印制“CSFR”图案;中上方为紫外激光无色荧光(红)防伪油墨印制天安门图案,中下方为紫外激光无色荧光(红)防伪油墨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字样。

(四)其他要求。

1.字体字号。宗教活动场所为黑体,字体大小为42pt法人登记证书为黑体,字体大小为58pt(副本)为黑体,字体大小为25pt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楷体,字体大小为12pt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为楷体,字体大小为17pt有效期限:自×××日至×××为楷体,字体大小为15pt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为黑体,字体大小为17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为魏碑体,字体大小为12pt持证须知为粗黑体,字体大小为21pt;须知内容为黑体,字体大小为15pt

2.间距。宗教活动场所距顶部花边框46mm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行间距6mm法人登记证书(副本)行间距5mm(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间距5m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证机关行间距9mm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行间距10mm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行间距13mm有效期限距底部花边框5mm名称距顶部花边框27mm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行间距18mm注册资金距底部花边框54mm

三、其他

证书正本、副本的表格、排版,底纹、花边框防伪团花图案等以证书样本为准。

附件2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封皮印制标准

一、基本内容

副本封皮,正反面制作。

1.证书封皮烫金图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2.证书封皮烫金内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二、规格和技术要求

1.成品规格:31cm×22cm

2.证书封皮基础色为紫红色偏红(以样本颜色为准,△E≤±3),色调协调、布局合理、端庄大方。

3.国徽、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字样均为凹凸版烫金,材质为黄色电化铝。

4.证书封皮(正面)材质为高品纹理紫红色革材料。

5.证书封皮内部夹层纸板为专用高密1.5mm灰纸板。

6.证书封皮(背面)材质为高品纹理紫红色膜材料。

7.证书封皮(背面)四角边缘配有15丝透明PVC白膜材料。

三、其他

证书副本封皮的排版、颜色、图案等以证书样本为准。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携带原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步领取新的登记证书。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携带证书正、副本原件领取新的登记证书。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五、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准予登记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宗教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职责。

十五、备注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登记

000111106000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000111106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登记(000111106000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宗教事务条例》

5.实施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2)《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6.监管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2)《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7.实施机关: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宗教部门实施前置审查)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登记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记载的名称申请法人登记。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2)《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

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

(国宗发﹝201912019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民政局: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二)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三)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四)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

(五)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记载的名称申请法人登记。

三、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查:

(一)法人登记申请书;

(二)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副本)》;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组织成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属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

(五)注册资金验资凭证;

(六)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章程草案。

四、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查同意的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审查同意的文件应当载明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拟任法定代表人、管理组织成员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准予登记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六、《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载明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式样由民政部制定。

七、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准,自法人登记之日起生效。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八、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凭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印章式样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九、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变更法人登记事项的,应当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十、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应当终止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完成清算工作后,由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到原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十一、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公告。

十二、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处理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应当吊销登记证书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

十三、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依法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工作。

十四、本通知自201941日起实施。

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

201915

二、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社会组织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登记申请材料:登记申请书;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2)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

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

(国宗发﹝201912019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民政局: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二)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三)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四)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

(五)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记载的名称申请法人登记。

三、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查:

(一)法人登记申请书;

(二)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副本)》;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组织成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属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

(五)注册资金验资凭证;

(六)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章程草案。

四、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查同意的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审查同意的文件应当载明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拟任法定代表人、管理组织成员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准予登记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六、《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载明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式样由民政部制定。

七、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准,自法人登记之日起生效。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八、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凭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印章式样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九、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变更法人登记事项的,应当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十、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应当终止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完成清算工作后,由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到原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十一、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公告。

十二、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处理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应当吊销登记证书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

十三、州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依法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工作。

十四、本通知自201941日起实施。

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

201915

四、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五、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登记管理机关受理/不予受理;

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决定准予登记/不予登记;

4)制证发证;

5)公告。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 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 》(国宗发﹝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民政局: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二)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三)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四)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

(五)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记载的名称申请法人登记。

三、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查:

(一)法人登记申请书;

(二)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副本)》;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组织成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属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

(五)注册资金验资凭证;

(六)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章程草案。

四、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查同意的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审查同意的文件应当载明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拟任法定代表人、管理组织成员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准予登记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六、《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载明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式样由民政部制定。

七、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准,自法人登记之日起生效。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八、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凭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印章式样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九、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变更法人登记事项的,应当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十、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应当终止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完成清算工作后,由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到原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十一、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公告。

十二、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处理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应当吊销登记证书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

十三、州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依法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工作。

十四、本通知自201941日起实施。 

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

201915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六、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八、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印制及征订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922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法人

登记证书印制及征订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20192220192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是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设立和开展活动的法定证明,是依法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的重要体现。为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印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由民政部监制。证书基本内容、规格和技术要求、防伪标识等详见附件。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自行组织所辖区域内的证书印制征订工作。要严格遴选厂家,加强对证书印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证书质量。未经允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有关要求,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加载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五年。

没有条件印制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的省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直接向民政部订制。

附件:1.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印制标准

   2.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封皮印制标准

民政部办公厅

2019222

附件1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印制标准

一、登记证书正本

(一)基本内容。

1.登记事项内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

2.证书常规内容:证书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二)规格和技术要求。

1.正本为横排,42cm×29.5cm纸张,厚度为105g,纸张为专用证券纸。

2.证书纸张应当具有平整、易盖油印公章、不易破损的特性;证书印章所用油墨应具有不污染、没有化学反应、不褪(脱)色的特性。

3.正本基础色为紫色橙黄(以证书样本颜色为准,△E≤±3),色调协调、布局合理、端庄大方。

4.国徽和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字样均为凹凸版烫金,材质为黄色电化铝。

(三)防伪标识。

1.国徽图案内的大红色为紫外激光荧光防伪油墨印制,颜色为有色荧光(红)。

2.证书底纹由万里长城浮雕图案和水波纹组成,花边框由防伪团花和水波纹组成,花边框内线由“CSFR”微缩字母组成。

3.证书花边框内左上角和右下角分别为紫外激光无色荧光(黄)防伪油墨印制“CSFR”图案;国徽下方为紫外激光无色荧光(红)防伪油墨印制天安门图案;证书花边框内中下方为紫外激光无色荧光(红)防伪油墨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字样。

(四)其他要求。

1.字体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黑体,字体大小为25pt;烫金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为黑体,字体大小为66pt有效期限:自×××日至×××为楷体,字体大小为20pt;“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为楷体,字体大小为20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为魏碑体,字体大小24pt

2.间距。烫金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距顶部花边框31mm;烫金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m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距顶部花边框73mm;“有效期限、发证日期距底部花边框7mm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行间距10mm;证书各登记事项行间距20mm

二、登记证书副本

(一)基本内容。

副本共两页,正反面印刷。

第一页:国徽图案、证书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第二页:持证须知一至六条(具体内容见证书副本样本)。

(二)规格和技术要求。

1.副本为横排,29.5cm×20.8cm纸张,厚度为105g,纸张为专用证券纸。

2.证书纸张应当具有平整、易盖油印公章、不易破损的特性;证书印章所用油墨应具有不污染、没有化学反应、不褪(脱)色的特性。

3.副本基础色为紫色橙黄(以证书样本颜色为准,△E≤±3),色调协调、布局合理、端庄大方。

4.“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字样为专业烫金版烫金,材质为黄色电化铝。

(三)防伪标识。

1.国徽图案内的大红色为紫外激光荧光防伪油墨印制,颜色为有色荧光(红)。

2.证书底纹由万里长城浮雕图案和水波纹组成,花边框由防伪团花和水波纹组成,花边框内线由“CSFR”微缩字母组成。

3.证书花边框内左上角和右下角分别为紫外激光无色荧光(黄)防伪油墨印制“CSFR”图案;中上方为紫外激光无色荧光(红)防伪油墨印制天安门图案,中下方为紫外激光无色荧光(红)防伪油墨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字样。

(四)其他要求。

1.字体字号。宗教活动场所为黑体,字体大小为42pt法人登记证书为黑体,字体大小为58pt(副本)为黑体,字体大小为25pt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楷体,字体大小为12pt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为楷体,字体大小为17pt有效期限:自×××日至×××为楷体,字体大小为15pt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为黑体,字体大小为17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为魏碑体,字体大小为12pt持证须知为粗黑体,字体大小为21pt;须知内容为黑体,字体大小为15pt

2.间距。宗教活动场所距顶部花边框46mm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行间距6mm法人登记证书(副本)行间距5mm(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间距5m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证机关行间距9mm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行间距10mm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行间距13mm有效期限距底部花边框5mm名称距顶部花边框27mm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行间距18mm注册资金距底部花边框54mm

三、其他

证书正本、副本的表格、排版,底纹、花边框防伪团花图案等以证书样本为准。

附件2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封皮印制标准

一、基本内容

副本封皮,正反面制作。

1.证书封皮烫金图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2.证书封皮烫金内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二、规格和技术要求

1.成品规格:31cm×22cm

2.证书封皮基础色为紫红色偏红(以样本颜色为准,△E≤±3),色调协调、布局合理、端庄大方。

3.国徽、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字样均为凹凸版烫金,材质为黄色电化铝。

4.证书封皮(正面)材质为高品纹理紫红色革材料。

5.证书封皮内部夹层纸板为专用高密1.5mm灰纸板。

6.证书封皮(背面)材质为高品纹理紫红色膜材料。

7.证书封皮(背面)四角边缘配有15丝透明PVC白膜材料。

三、其他

证书副本封皮的排版、颜色、图案等以证书样本为准。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九、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一、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二、监管主体

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宗教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职责。

十五、备注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变更登记

000111106000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000111106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变更登记(00011110600002)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宗教事务条例》

5.实施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2)《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6.监管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2)《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7.实施机关: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宗教部门实施前置审查)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变更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2)《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

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

(国宗发﹝201912019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民政局: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二)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三)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四)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

(五)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记载的名称申请法人登记。

三、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查:

(一)法人登记申请书;

(二)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副本)》;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组织成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属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

(五)注册资金验资凭证;

(六)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章程草案。

四、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查同意的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审查同意的文件应当载明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拟任法定代表人、管理组织成员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准予登记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六、《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载明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式样由民政部制定。

七、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准,自法人登记之日起生效。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八、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凭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印章式样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九、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变更法人登记事项的,应当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十、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应当终止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完成清算工作后,由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到原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十一、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公告。

十二、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处理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应当吊销登记证书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

十三、州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依法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工作。

十四、本通知自201941日起实施。

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

201915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社会组织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变更登记申请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文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2)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

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

(国宗发﹝201912019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民政局: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二)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三)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四)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

(五)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记载的名称申请法人登记。

三、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查:

(一)法人登记申请书;

(二)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副本)》;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组织成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属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

(五)注册资金验资凭证;

(六)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章程草案。

四、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查同意的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审查同意的文件应当载明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拟任法定代表人、管理组织成员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准予登记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六、《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载明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式样由民政部制定。

七、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准,自法人登记之日起生效。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八、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凭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无

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印章式样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九、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变更法人登记事项的,应当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十、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应当终止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完成清算工作后,由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到原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十一、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公告。

十二、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处理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应当吊销登记证书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

十三、州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依法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工作。

十四、本通知自201941日起实施。

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

201915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登记管理机关受理/不予受理;

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决定准予登记/不予登记;

4)制证发证;

5)公告。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 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 》(国宗发﹝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民政局: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二)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三)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四)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

(五)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记载的名称申请法人登记。

三、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查:

(一)法人登记申请书;

(二)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副本)》;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组织成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属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

(五)注册资金验资凭证;

(六)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章程草案。

四、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查同意的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审查同意的文件应当载明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拟任法定代表人、管理组织成员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准予登记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六、《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载明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式样由民政部制定。

七、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准,自法人登记之日起生效。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八、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凭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印章式样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九、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变更法人登记事项的,应当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十、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应当终止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完成清算工作后,由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到原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十一、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公告。

十二、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处理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应当吊销登记证书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

十三、州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依法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工作。

十四、本通知自201941日起实施。 

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

201915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印制及征订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922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法人

登记证书印制及征订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20192220192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是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设立和开展活动的法定证明,是依法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的重要体现。为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印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由民政部监制。证书基本内容、规格和技术要求、防伪标识等详见附件。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自行组织所辖区域内的证书印制征订工作。要严格遴选厂家,加强对证书印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证书质量。未经允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有关要求,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加载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五年。

没有条件印制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的省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直接向民政部订制。

附件:1.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印制标准

   2.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封皮印制标准

民政部办公厅

2019222

附件1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印制标准

一、登记证书正本

(一)基本内容。

1.登记事项内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

2.证书常规内容:证书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二)规格和技术要求。

1.正本为横排,42cm×29.5cm纸张,厚度为105g,纸张为专用证券纸。

2.证书纸张应当具有平整、易盖油印公章、不易破损的特性;证书印章所用油墨应具有不污染、没有化学反应、不褪(脱)色的特性。

3.正本基础色为紫色橙黄(以证书样本颜色为准,△E≤±3),色调协调、布局合理、端庄大方。

4.国徽和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字样均为凹凸版烫金,材质为黄色电化铝。

(三)防伪标识。

1.国徽图案内的大红色为紫外激光荧光防伪油墨印制,颜色为有色荧光(红)。

2.证书底纹由万里长城浮雕图案和水波纹组成,花边框由防伪团花和水波纹组成,花边框内线由“CSFR”微缩字母组成。

3.证书花边框内左上角和右下角分别为紫外激光无色荧光(黄)防伪油墨印制“CSFR”图案;国徽下方为紫外激光无色荧光(红)防伪油墨印制天安门图案;证书花边框内中下方为紫外激光无色荧光(红)防伪油墨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字样。

(四)其他要求。

1.字体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黑体,字体大小为25pt;烫金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为黑体,字体大小为66pt有效期限:自×××日至×××为楷体,字体大小为20pt;“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为楷体,字体大小为20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为魏碑体,字体大小24pt

2.间距。烫金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距顶部花边框31mm;烫金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m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距顶部花边框73mm;“有效期限、发证日期距底部花边框7mm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行间距10mm;证书各登记事项行间距20mm

二、登记证书副本

(一)基本内容。

副本共两页,正反面印刷。

第一页:国徽图案、证书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第二页:持证须知一至六条(具体内容见证书副本样本)。

(二)规格和技术要求。

1.副本为横排,29.5cm×20.8cm纸张,厚度为105g,纸张为专用证券纸。

2.证书纸张应当具有平整、易盖油印公章、不易破损的特性;证书印章所用油墨应具有不污染、没有化学反应、不褪(脱)色的特性。

3.副本基础色为紫色橙黄(以证书样本颜色为准,△E≤±3),色调协调、布局合理、端庄大方。

4.“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字样为专业烫金版烫金,材质为黄色电化铝。

(三)防伪标识。

1.国徽图案内的大红色为紫外激光荧光防伪油墨印制,颜色为有色荧光(红)。

2.证书底纹由万里长城浮雕图案和水波纹组成,花边框由防伪团花和水波纹组成,花边框内线由“CSFR”微缩字母组成。

3.证书花边框内左上角和右下角分别为紫外激光无色荧光(黄)防伪油墨印制“CSFR”图案;中上方为紫外激光无色荧光(红)防伪油墨印制天安门图案,中下方为紫外激光无色荧光(红)防伪油墨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字样。

(四)其他要求。

1.字体字号。宗教活动场所为黑体,字体大小为42pt法人登记证书为黑体,字体大小为58pt(副本)为黑体,字体大小为25pt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楷体,字体大小为12pt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为楷体,字体大小为17pt有效期限:自×××日至×××为楷体,字体大小为15pt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为黑体,字体大小为17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为魏碑体,字体大小为12pt持证须知为粗黑体,字体大小为21pt;须知内容为黑体,字体大小为15pt

2.间距。宗教活动场所距顶部花边框46mm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行间距6mm法人登记证书(副本)行间距5mm(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间距5m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证机关行间距9mm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行间距10mm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行间距13mm有效期限距底部花边框5mm名称距顶部花边框27mm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行间距18mm注册资金距底部花边框54mm

三、其他

证书正本、副本的表格、排版,底纹、花边框防伪团花图案等以证书样本为准。

附件2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封皮印制标准

一、基本内容

副本封皮,正反面制作。

1.证书封皮烫金图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2.证书封皮烫金内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二、规格和技术要求

1.成品规格:3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000111106000

1cm×22cm

2.证书封皮基础色为紫红色偏红(以样本颜色为准,△E≤±3),色调协调、布局合理、端庄大方。

3.国徽、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字样均为凹凸版烫金,材质为黄色电化铝。

4.证书封皮(正面)材质为高品纹理紫红色革材料。

5.证书封皮内部夹层纸板为专用高密1.5mm灰纸板。

6.证书封皮(背面)材质为高品纹理紫红色膜材料。

7.证书封皮(背面)四角边缘配有15丝透明PVC白膜材料。

三、其他

证书副本封皮的排版、颜色、图案等以证书样本为准。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宗教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职责。

十五、备注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注销登记

00011110600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000111106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注销登记(00011110600003)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宗教事务条例》

5.实施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2)《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6.监管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

2)《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7.实施机关: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宗教部门实施前置审查)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登记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注销登记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2)《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

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

(国宗发﹝201912019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民政局: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二)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三)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四)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

(五)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记载的名称申请法人登记。

三、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查:

(一)法人登记申请书;

(二)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副本)》;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组织成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属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

(五)注册资金验资凭证;

(六)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章程草案。

四、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查同意的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审查同意的文件应当载明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拟任法定代表人、管理组织成员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准予登记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六、《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载明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式样由民政部制定。

七、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准,自法人登记之日起生效。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八、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凭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印章式样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九、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变更法人登记事项的,应当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十、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应当终止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完成清算工作后,由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到原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十一、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公告。

十二、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处理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应当吊销登记证书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

十三、州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依法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工作。

十四、本通知自201941日起实施。

 

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

201915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社会组织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注销登记申请材料:注销登记申请表;清算报告书及财务报表;清算债权债务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文件。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2)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

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

(国宗发﹝201912019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民政局: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二)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三)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四)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

(五)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记载的名称申请法人登记。

三、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查:

(一)法人登记申请书;

(二)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副本)》;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组织成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属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

(五)注册资金验资凭证;

(六)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章程草案。

四、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查同意的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审查同意的文件应当载明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拟任法定代表人、管理组织成员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准予登记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六、《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载明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式样由民政部制定。

七、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准,自法人登记之日起生效。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八、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凭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印章式样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九、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变更法人登记事项的,应当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十、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应当终止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完成清算工作后,由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到原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十一、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公告。

十二、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处理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应当吊销登记证书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

十三、州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依法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工作。

十四、本通知自201941日起实施。

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

201915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登记管理机关受理/不予受理;

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决定准予登记/不予登记;

4)制证发证;

5)公告。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 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 》(国宗发﹝20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民政局: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

(二)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三)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四)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

(五)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记载的名称申请法人登记。

三、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审查:

(一)法人登记申请书;

(二)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

(三)《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副本)》;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组织成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属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

(五)注册资金验资凭证;

(六)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章程草案。

四、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查同意的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审查同意的文件应当载明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拟任法定代表人、管理组织成员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准予登记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六、《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载明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法定代表人。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式样由民政部制定。

七、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准,自法人登记之日起生效。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八、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凭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印章式样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九、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变更法人登记事项的,应当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十、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应当终止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完成清算工作后,由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到原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十一、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公告。

十二、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处理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应当吊销登记证书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

十三、州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依法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工作。

十四、本通知自201941日起实施。 

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

201915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5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印制及征订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922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法人

登记证书印制及征订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20192220192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是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设立和开展活动的法定证明,是依法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工作的重要体现。为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印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由民政部监制。证书基本内容、规格和技术要求、防伪标识等详见附件。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自行组织所辖区域内的证书印制征订工作。要严格遴选厂家,加强对证书印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证书质量。未经允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有关要求,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加载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五年。

没有条件印制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的省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直接向民政部订制。

附件:1.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印制标准

   2.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封皮印制标准

民政部办公厅

2019222

附件1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印制标准

一、登记证书正本

(一)基本内容。

1.登记事项内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

2.证书常规内容:证书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二)规格和技术要求。

1.正本为横排,42cm×29.5cm纸张,厚度为105g,纸张为专用证券纸。

2.证书纸张应当具有平整、易盖油印公章、不易破损的特性;证书印章所用油墨应具有不污染、没有化学反应、不褪(脱)色的特性。

3.正本基础色为紫色橙黄(以证书样本颜色为准,△E≤±3),色调协调、布局合理、端庄大方。

4.国徽和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字样均为凹凸版烫金,材质为黄色电化铝。

(三)防伪标识。

1.国徽图案内的大红色为紫外激光荧光防伪油墨印制,颜色为有色荧光(红)。

2.证书底纹由万里长城浮雕图案和水波纹组成,花边框由防伪团花和水波纹组成,花边框内线由“CSFR”微缩字母组成。

3.证书花边框内左上角和右下角分别为紫外激光无色荧光(黄)防伪油墨印制“CSFR”图案;国徽下方为紫外激光无色荧光(红)防伪油墨印制天安门图案;证书花边框内中下方为紫外激光无色荧光(红)防伪油墨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字样。

(四)其他要求。

1.字体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黑体,字体大小为25pt;烫金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为黑体,字体大小为66pt有效期限:自×××日至×××为楷体,字体大小为20pt;“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为楷体,字体大小为20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为魏碑体,字体大小24pt

2.间距。烫金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距顶部花边框31mm;烫金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m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距顶部花边框73mm;“有效期限、发证日期距底部花边框7mm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行间距10mm;证书各登记事项行间距20mm

二、登记证书副本

(一)基本内容。

副本共两页,正反面印刷。

第一页:国徽图案、证书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第二页:持证须知一至六条(具体内容见证书副本样本)。

(二)规格和技术要求。

1.副本为横排,29.5cm×20.8cm纸张,厚度为105g,纸张为专用证券纸。

2.证书纸张应当具有平整、易盖油印公章、不易破损的特性;证书印章所用油墨应具有不污染、没有化学反应、不褪(脱)色的特性。

3.副本基础色为紫色橙黄(以证书样本颜色为准,△E≤±3),色调协调、布局合理、端庄大方。

4.“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字样为专业烫金版烫金,材质为黄色电化铝。

(三)防伪标识。

1.国徽图案内的大红色为紫外激光荧光防伪油墨印制,颜色为有色荧光(红)。

2.证书底纹由万里长城浮雕图案和水波纹组成,花边框由防伪团花和水波纹组成,花边框内线由“CSFR”微缩字母组成。

3.证书花边框内左上角和右下角分别为紫外激光无色荧光(黄)防伪油墨印制“CSFR”图案;中上方为紫外激光无色荧光(红)防伪油墨印制天安门图案,中下方为紫外激光无色荧光(红)防伪油墨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字样。

(四)其他要求。

1.字体字号。宗教活动场所为黑体,字体大小为42pt法人登记证书为黑体,字体大小为58pt(副本)为黑体,字体大小为25pt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楷体,字体大小为12pt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为楷体,字体大小为17pt有效期限:自×××日至×××为楷体,字体大小为15pt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为黑体,字体大小为17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为魏碑体,字体大小为12pt持证须知为粗黑体,字体大小为21pt;须知内容为黑体,字体大小为15pt

2.间距。宗教活动场所距顶部花边框46mm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行间距6mm法人登记证书(副本)行间距5mm(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间距5mm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证机关行间距9mm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行间距10mm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行间距13mm有效期限距底部花边框5mm名称距顶部花边框27mm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行间距18mm注册资金距底部花边框54mm

三、其他

证书正本、副本的表格、排版,底纹、花边框防伪团花图案等以证书样本为准。

附件2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封皮印制标准

一、基本内容

副本封皮,正反面制作。

1.证书封皮烫金图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2.证书封皮烫金内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

二、规格和技术要求

1.成品规格:31cm×22cm

2.证书封皮基础色为紫红色偏红(以样本颜色为准,△E≤±3),色调协调、布局合理、端庄大方。

3.国徽、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字样均为凹凸版烫金,材质为黄色电化铝。

4.证书封皮(正面)材质为高品纹理紫红色革材料。

5.证书封皮内部夹层纸板为专用高密1.5mm灰纸板。

6.证书封皮(背面)材质为高品纹理紫红色膜材料。

7.证书封皮(背面)四角边缘配有15丝透明PVC白膜材料。

三、其他

证书副本封皮的排版、颜色、图案等以证书样本为准。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宗教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监管职责。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