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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作者 :社会事务股 来源 :勐海县民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2-21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登记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文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51号令,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全文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全文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1999年12月28日)全文
(五)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全文
(六)《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5号)全文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市、县级民政部门
四、办件类型
本行政许可为承诺件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登记的审批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2、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3、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6、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7、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二)不予登记的情形:
未提交合法有效材料
六、申请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介质要求 |
数量要求 |
材料来源 |
要求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2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的批复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正式批复文件,必须载明“债权债务已结清,函件、保签不予受理。 |
3 |
注销公告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按照注销登记公告(样本)制定,公告期不少于45日。公告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登记证书、业务主管单位(可选)、注销时间。 |
4 |
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原件 |
1份 |
登记管理机关自行获取 |
由登记机关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注销审计。部分地区未能申请到财政资金,需社会组织自备审计报告。 |
5 |
会议纪要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须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会议通过的决议,并经全体参会人员签字。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2016年1月1日前登记的,未换取新证的,还须交回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书正、副原件。 |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30日
承诺办理时限:省级13个工作日。各州(市)、县(市、区)要求不同,请具体联系办理部门。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核查办公地点、征求意见或召开专家评估论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附件一:许可流程图
材料不符合要求 符合不予
登记情形
未按要求补正
符合要求
补正后符合要求
不合格
不合格
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事流程图
附件二:相关文书、表单
附件2-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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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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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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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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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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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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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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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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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履行 内部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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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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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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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意见 |
审 核 |
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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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清算组织主要组成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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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 |
在清算组织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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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结论 (清算组织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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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证书、印章、财务凭证记录: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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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银行账户记录: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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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公告记录: 年 月 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