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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养老服务文件汇编》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抚养

作者 :社会事务股 来源 :勐海县民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9-04

云南省养老服务文件汇编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抚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予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由兄、姐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养人不履行赡养、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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