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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 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社会事务股 来源 :勐海县民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5-09

云南省民政厅

               文件

云南省财政厅

 

 

云民发〔202271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

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规定,以及《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补助和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推行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健全完善长效机制,确保资金发放及时、精准、高效,有效保障高龄老年人基本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发放范围和补贴标准

高龄津贴是指政府给予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保健补助和长寿补助。凡具有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户籍,年龄在80-99周岁老年人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保健补助,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长寿补助。各州(市)、县(市、区)不得低于省级补助标准、不得少于省级年龄补助层次。

二、严格申请审核程序

高龄津贴申请以户籍信息为基础,实行属地管理,由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申请可由本人或者亲属代为提出,本人及亲属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养老机构或老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代为申请,并按民政部《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进行发放信息公示。

三、定期开展信息核查

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信息至少三个月进行一次核查,自死亡或户籍迁出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对将要停发的对象,要及时通过手机短信进行提醒(短信模板为“XXX长者及亲属:经XX民政部门核实,将从下月起停发XXX长者的高龄津贴,理由是:······;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反馈,联系电话:XXXXXXXX”)。涉及户籍迁移的迁出地民政部门要及时与迁入地民政部门对接,做好发放情况的信息比对,避免漏发或重发;对信息核查中一时无法取得联系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待信息核实当月起继续发放,停放期间的高龄津贴从停止发放的当月起予以补发。高龄津贴补助不实行跨年补发,存在跨年的,自重新完成信息核查认证当年的1月起补发。

四、规范发放方式

高龄津贴原则上实行按月发放,不得无故拖延或推迟。高龄津贴应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方式发放,代发银行机构在发放资金时同步为发放对象免费发送资金兑付短信(短信模板为:您好!您的尾号XXXX的个人账户银行卡,于XXXX日收到老年人保健补助/长寿补助XX元,这是党和政府的惠民惠农政策)。对行动不便的高龄老年人,当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联系银行上门集中办理,确保津贴及时、高效发放到享受补助的高龄老年人本人账户。

五、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应加强涉老数据管理,加强对信息的收集、整理和运用,冒领、错发、漏发、重发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问题发生。州县两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联动配合,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抽查比例要按照每半年不低于发放人数的10%进行。

六、加强宣传与监督

各地要积极通过公共媒体、社会组织、网络平台、公告栏等方式,广泛宣传高龄津贴政策,提高群众知晓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使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及时申报,按期足额领取高龄津贴。对因审核审批不严、动态管理混乱造成虚报、重报等多发问题,因政策宣传不到位造成漏发问题,因未落实按月发放造成资金错发问题,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把各地高龄津贴管理、发放等情况纳入重点民生工作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州、市人民政府。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2414


           (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