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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再提高

作者 :州民政局 来源 :州民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8-23

西双版纳州2023年城乡低保标准再提高

 

71日起西双版纳州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提高4%

农村低保标准提高12.96%

近日,西双版纳州民政局、西双版纳州财政局联合印发通知,决定提高全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我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28元,由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28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我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700元,由每人每年54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100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37元,由每人每月9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47元。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115元,由每人每月83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50元;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57元,由每人每月41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75元;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提高34元,由每人每月25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85元。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20元,由每人每月15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71元;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12元,由每人每月8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提高7元,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7元。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集中养育儿童生活保障标准提高10元,由每人每月19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0元;

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生活保障标准提高50元,由每人每月12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40元。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202371日起执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从2023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