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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作者 :社会事务股 来源 :勐海县民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12-12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适用于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文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51号令,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全文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全文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1999年12月28日起施行)全文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1999年12月28日发布实施)全文

(六)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152号)全文

(七)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号)全文

(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35号全文

(九)《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云南省民政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民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昆银发〔2016〕132号)全文

(十)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文件的通知(云组发〔2014〕11号)全文

(十一)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问题工作的通知(云组通〔2017〕9号)全文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市、县级民政部门

四、办件类型

    本行政许可事项为承诺件

、许可条件

(一)予以登记的审批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对包括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等登记事项的变更,履行内部如理事会决议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不予登记的情形:

未提交合法有效的材料

六、申请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介质要求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申请书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说明申请变更的理由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表》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注: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当关注变更前后的延续性,并与民办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对应。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后,其业务范围和章程与名称变更前基本不存在联系,则不能视为变更登记,应当注销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另行申请设立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原件

2

申请人自备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盖民办非企业单位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4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盖民办非企业单位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5

章程草案及电子版

原件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教育类的须提交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盖章核准骑缝章的章程复印件备案。

6

前置许可证书(可选项)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前置许可的,须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后的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有批复的还须提交批复原件或复印件

7

会议纪要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须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会议通过的决议,并经全体参会人员签字。

8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2.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介质要求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原件

2份

申请人自备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盖民办非企业单位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盖民办非企业单位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3

章程草案及电子版

原件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教育类的须提交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盖章核准骑缝章的章程复印件备案。

4

前置许可证书(可选项)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前置许可的,须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后的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有批复的还须提交批复原件或复印件

5

会议纪要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须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会议通过的决议,并经全体参会人员签字。

6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3.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介质要求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原件

2份

申请人自备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盖民办非企业单位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不动产证(房产证)、租房合同

原件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基本证照凭证清单请参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发〔2018〕23号)。租赁的还需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使用的,还需提交无偿提供使用说明。租赁或无偿提供使用的使用有效期必须在一年以上。不得与其它机构合暑办公,不得设置在私人寓所内。租赁合同可以以发起人名义签订,在用途中注明提供给社会团体成立后办公使用。

3

前置许可证书(可选项)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前置许可的,须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后的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有批复的还须提交批复原件或复印件

4

会议纪要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须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会议通过的决议,并经全体参会人员签字。

5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介质要求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它要求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原件

2份

申请人自备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须由原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盖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民办非企业单位须签署意见并盖章,背面粘贴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原件

1

登记管理机关自行获取

登记机关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部分地区未能申请到财政资金,需社会组织自备审计报告

4

前置许可证书(可选项)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前置许可的,须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后的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有批复的还须提交批复原件或复印件

5

会议纪要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须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会议通过的决议,并经全体参会人员签字。

6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5.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介质要求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原件

2份

申请人自备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盖民办非企业单位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前置许可证书(可选项)

复印件

1

申请人自备

前置许可的,须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后的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有批复的还须提交批复原件或复印件

3

验资报告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不得以个人存款账户验资或以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作为验资报告。

4

减资公告(减少开办资金的须提交)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按减资公告(样本)制定,公告期不少于30日。

5

会议纪要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须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会议通过的决议,并经全体参会人员签字。

6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6.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介质材料

数量要求

材料来源

其他要求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原件

2份

申请人自备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盖民办非企业单位章;业务主管单位意见栏须由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

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批文的内容主要包括:(1)同意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2)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批文的形式必须是正式编号文件,函件、便签不予受理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盖公章;业务主管单位意见栏须由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4

章程草案及电子版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教育类的须提交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盖核准骑缝章的章程复印件备案。

5

会议纪要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须载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会议通过的决议,并经全体参会人员签字。

6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原件

1

申请人自备

 

七、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60日。

承诺办理时限:省级13个工作日各州(市)、县(市、区)要求不同,请具体联系办理部门。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核查办公地点、征求意见或召开专家评估论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附件一:许可流程图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流程图

 

 

 

 

 

 

 

 

 

 

 

 

 

 

附件二:相关文书表单

 

附件2-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民非名称

 

统一代码  

 

原登记证号

 

变更事项

 

变更

 

变更

 

变更理由

 

内    部

履行程序

年   月   日经第        次(届)                      会表决通过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受理意见

审    核

批    准

  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民非名称

 

姓    名

 

出生日期

 

性    别

 

民    族

 

国  籍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政治面貌

 

民非职务

 

兼职

专职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手机号码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及职务

 

其他社会职

 

本人主要简历

自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职  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意见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2-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民非名称

 

统一代码

 

原登记证号

 

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

会议名称

 

表决形式

 

时    间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赞同人数

 

反对人数

 

弃权人数

 

修改说明(可另附页)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社团盖章:

                    

年   月   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

 

(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审    核

批    准

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4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根据中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本单位的住所地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第十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十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三十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第三十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附件2-5出资承诺书(示范)

 

 

 

                  愿意捐赠         元人民币,作为拟成立的                             的注册(开办)资金,并承诺上述捐赠资金为本单位(个人)的合法财产,且捐赠后不抽回,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

 

                                     

 

   

 

                                                出资方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