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勐海县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

作者 :社会事务股 来源 :勐海县民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2-26

    

 

联发20241

 

勐海县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勐海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

 

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现将《勐海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对照各自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勐海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

 

 

 

勐海县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

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勐海县民政局代章)

2024119

 

此件公开公布

 

 

 

 

勐海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

一、强制报告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学校、幼儿园、医院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遭受虐待、欺骗、剥削、失踪、被拐卖、性侵害、残害等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各乡镇要用好12345”政府热线整合充实留守儿童求助、投诉举报受理、诉求转介等服务职能强化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和强制报告主体的报告责任,妥善化解不利因素。

二、应急处置机制

乡镇应制定完善留守儿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形成统一指挥、信息畅通、流程清晰、职责明确、转接有序、快速响应处置有效的反应和处置机制,强化信息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调度,对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害儿童行为第一时间发现、快速处置、实时公布信息、不留盲区。涉及留守儿童的案(事)件,公安机关应第一时间处置应对,报警求助应第一时间接警受理,风险隐患应第一时间通报有关部门,强制报告责任人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公安机关应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公安机关应联系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留守儿童父母的,公安机关应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公安机关应启动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迅速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公安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网信部门加强舆情监测,建立应对处置机制指导涉事地方、涉事部门开展留守儿童舆情对应工作,及时处置侵权侵害留守儿童事(案)件等引发的网络舆情,回应引导网络舆论。协调网络媒体开展正面宣传,引导社会公众理性看待留守儿童现象,客观审慎报道留守儿童事件。

三、评估帮扶机制

为精准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抚养状况,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健全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实现对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心健康、居住环境、监护抚养、亲情联络等情况综合平告分析,科学评定监护状况,落实儿童关爱求,分类落实帮扶责任及时提供关爱服务。一是围绕儿童自身情况、生活水平、居住环境、监护抚养等情况,采取严密措施综合于预留守儿童意外伤害,加强监护人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的安全宣传,增强留守儿童自我防范意识。有关部门应特别加强重点时段、重点环节、重点隐患点的排查建立安全责任制和隐患报告制度,有效防控、消除留守儿童溺水、跌伤、交通事故、烫伤、坠落、中毒等伤害因素,督促用工单位准确掌握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的随迁或留守情况。二是(镇)人民政府应在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定期对行政区域内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分类动态管理,特殊对象跟踪监管,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健康检查、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做到特殊留守儿童发现、报告、转接、救助保护工作无缝对接。理化教育关爱帮扶。扎实推进留守儿童精准关爱计划,严格落实“控辍保学"制度机制,加大留守儿童教育资助力度,绝农村留守儿童失学辍学,深入推进“四在学校.幸福校园”活动,丰富儿童课外生活,学校要健全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工作台账档案,及时更新学籍系统内标识信息。民政、教育部门和乡镇、督促指导校、村完善在校农村留守儿童寒暑假交接续,优先安排农村留守儿童入住宿制学校,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安全、生活、学业、情感、行为养成”等关爱施。定期开展校园法治安全宣传教育,每月至少开设一堂学生心理辅导课,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学生加强与家长情感交流,每月通过入户走访、电话、微信等方式向留守儿童父母或监护人通报儿童在校表现和学校情况,教育引导家长增强与儿童亲情联络,发现儿童无故课和人身受伤害的,第一时间跟踪了解和向学校报告发现儿童情绪异常的,及时了解清楚情况,落实相应的情感抚慰和心理疏导措施,发现儿童家庭生活困难的的,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民政报告。各乡镇有关部门应保障留守儿童的基本生活,完善城乡低保、慈善关爱儿童福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健全留守儿童各项分类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制度,不断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四、监护干预机制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委托其他监护人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处理,签订委托监护协议等法律手续。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由留守儿童的其他监护人或亲属、朋友、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未成年人监护侵害行为的依法处置、受害未成年人临时安置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案件审理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履职尽责,实现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加强预防留守儿童违法犯罪工作。

五、教育部门及学校关爱保护机制

教育部门应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加强民办学校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和教育工作。加强对留守儿童相对集中的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加大校园安全管理,完善学校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积极开展农村校园安全专项整治和法治宣传,认真做好留守儿童自我保护、防范不法侵害、预防意外伤害的辅导教育,严厉打击涉校涉生违法犯罪活动,营造安定的教书育人环境。

中小学校应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了解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建立和完善学校与家长、委托监护人定期沟通制度,多关注留守儿童学生,帮助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帮助监护人掌握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切实让学生走进学校、学校走近家庭。及时了解无故旷课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全面建立留守儿童在校期间教师定人联系帮辅制度,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充分发挥寄宿制学校、儿童之家、学校和少年宫等场所,共青团、少先队、邻里、同学等组织和人员的作用,加强留守儿童学生课外管理。

六、信息沟通机制

级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定期组织成员单位相互通报、研判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研究讨论需提交联席会议全体会议议定的事项。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乡镇相关工作信息每月5日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度次月10日前汇总上报委、政府。

七、督查通报机制

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督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围绕各自工作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同时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于每季度次月10日前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信息,同时抄送乡镇联席会议办公室。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相关部门至乡镇开展2次工作实地督查,并向乡镇通报督查情况,适时跟进督导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