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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民政局关于提高2016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1-18
海民发﹝2016﹞56号
勐海县民政局关于提高2016年农村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通知
各乡镇民政办:
2016年是勐海县脱贫摘帽攻坚之年,为按期完成扶贫攻坚社会保障兜底,实现“两线合一”工作目标。根据《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初步确定全国农村贫困标准的通知》(云贫开发〔2016〕38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16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社救〔2016〕14号)和西双版纳州民政局、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双版纳州财政局、西双版纳州统计局、西双版纳州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提高2016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西民政发〔2016〕17号)要求,经勐海县人民政府同意,2016年勐海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全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887元/人·年的基础上再次调整提高为3100元/人·年。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应确定为重点保障户(A类),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生活困难的贫困家庭应确定为基本保障户(B类),对家庭收入低于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贫困家庭应确定为一般保障户(C类)。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由全州的A类补助230元/人·月,B类补助170元/人·月,C类补助130元/人·月的基础上,再次调整提高为A类补助250元/人·月,B类补助190元/人·月,C类补助150元/人·月。调整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时间从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勐海县民政局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