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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 事先(听证)告知书 海环听告字〔2017〕03号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0-25
勐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海环听告字〔2017〕03号
勐海云璞大河矿业有限公司东河锰铁矿:
法定代表人:胡庆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67874234X2
地址: 勐海县林业局新区宿舍3-1号
勐海云璞大河矿业有限公司东河锰铁矿(以下简称“矿山”),本机关依法查处的你矿山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选厂建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矿山由勐海县发改局 (海发改 【2009】39号) 立项,西双版纳州发改委(西发改工贸【2009】695号)】核准,核准建设内容:勐海县西定乡东河锰铁矿采选项目。2008年12月30日取得《西双版纳州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勐海东河锰铁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西环发[2008]230号),同意该项目采场建设。勐海云璞大河矿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11月进行重组,现建设有采场一座,选厂一座,尾矿库一座。属于铁矿开采、洗选类矿山,物理选矿不添加任何药剂。工艺为:机械开采原矿-破碎-球磨-磁选,产品为铁精粉。主要设备有:采矿机械、运输车辆,选矿用球磨机、破碎机、磁悬机、脱水系统等设备。截至目前选厂建设项目完成投资额560万元,2017年4月以来因选厂项目的建设进行了不定期的生产设备调试,其中最近一次的生产是在2017年9月24日进行了短暂的设备试运行。经核实你矿山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选厂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以上事实有《勐海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勐海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证。你矿山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六款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选厂的建设、使用,妥善处置生产原料,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2、拟处罚人民币拾壹万贰仟元(¥112000)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应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联 系 人: 张永强 电话:0691-5124680
勐海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6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