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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环罚字〔2017〕02号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0-16
勐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环罚字〔2017〕02号
勐海县鑫汇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天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772662725F
地址:勐海县鑫海花园17栋1单元10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5月16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及废机油容器,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处置。具体表现为:一是废机油容器随意放置于选厂四周,同时放置废机油容器周边有机油泼洒现象;二是无固定的废机油收集,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三是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未向县环境保护局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以上事实有《勐海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勐海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处置废机油及废机油容器。一是立即清理废机油容器,同时消除泼洒机油;二设置标准化的废机油及容器收集,贮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并在15天内(2017年6月1日前)完成现有废机油及废机油容器的规范处置;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向县环境保护局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处罚人民币伍万元(¥5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起六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勐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勐海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6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