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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环罚字〔2017〕01号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0-16
勐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环罚字〔2017〕01号
勐海县鑫汇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天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772662725F
地址:勐海县鑫海花园17栋1单元102号
勐海县鑫汇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公司2017年5月13日19:00排洪暗函(排水斜槽)损坏,尾矿泄漏。发生尾矿泄漏事故后,一是你公司没有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溃口封堵作业,至事故发生的第三天(5月15日)采取溃口封堵措施时,据当事人陈述已经有约3万立方米的尾矿(含生产废水)泄漏;二是你公司一直到2017年5月14日没有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事故泄漏情况,也没有启动应急预案;三2017年5月14日尾矿泄漏口监测结果显示:悬浮物监测浓度为1475mg/l,超GB28661 -2012《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限值100 mg/l的14.75倍;锰监测浓度为39.8 mg/l,超过GB28661-2012《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限值3.0 mg/l的13.27倍。
以上事实有《勐海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勐海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西双版纳州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二项,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五款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产,采取措施立即封堵排洪暗函(排水斜槽)泄漏排污口,积极消除对外环境造成的影响和损害,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停产整治结束后,报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方能恢复生产立。
2、处罚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起六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勐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勐海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6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