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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实施方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6-17

                                         勐海县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实施方案

                                                     

                                                                  海环发〔201531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22 号)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发〔201522 号),以及《西双版纳傣族自州治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创新环保监管方式和手段,提升环境监管水平,进一步强化我县环境监察工作的科学性、高效性、全面性,及时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实现各个区域责任单位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相互联动、综合监管的监督管理模式,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四个统一。

(二)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环境监管全覆盖,为推进污染减排、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坚实的支撑。

(三)确保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工作到位,污染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降低环境信访、重复访总量,优化投资环境,增强群众环境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政府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从源头减少环境隐患,促进区域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网格划分及职责分工

(一)网格划分

网格化监管工作按照方便管理、界定清晰、责任明确的原则,设置县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三级网格。网格间有机衔接、不留空白,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环境监管网络。

1.一级网格:勐海县人民政府

分管副县长为一级网格化管理第一责任人,政府办为联系单位,负责统筹协调全县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

2.二级网格:县级有关部门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二级网格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各单位办公室为联系股室,并指定1名具体联系人。

3.三级网格: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长(黎明农场管委会主任)为三级网格化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干部为主要责任人。乡镇每个企业均由一名乡镇干部联系,联系的乡镇干部为具体责任人。乡镇环保办为具体执法机构,并有一名领导干部分管,根据乡镇实际情况,配备2-5名执法人员。

(二)职责分工

按照巩固一级网格、优化二级网格、完善三级网格的工作思路,健全环保网格化监管体制。下级网格接受上级网格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各级网格统筹协调,共同完成所担负的环保网格监管工作。

1.县人民政府

县政府对全县的环境质量和河流出境断面负总责,负责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工作职责。配备人员,投入资金,确保网格监管正常运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必要时随时召开,研究、分析全县重点环境问题,分解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则,负责对下级网格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停、限产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

2.县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1)县环保局。配合县政府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受县政府委托对二级、三级网格的建立及日常工作进行督导;指导和组织排污企业进行排污申报,建立污染源台账;依法对辖区内的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环境治理;强化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信访问题的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明确本级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建立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

2)县发改委。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产能过剩行业违规项目的核查和清理整顿等工作;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保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权限,核准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做好落后产能的淘汰;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3)县公安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社会生活噪声,以及移动污染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反“两高”司法解释环境违法案件、环境污染事故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严把违法运输车辆上路关,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初检、年检,并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抽检工作;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采取严格措施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鼓励绿色出行,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和淘汰计划,逐步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型。

4)县国土局。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监测、监督防止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对矿山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落实矿产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负责查处无证开采及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提请县政府组织关闭;负责开山采石粉尘污染管理工作;严把建设项目征、用地审批关,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征、用地手续。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工业企业原有场地重新供地的,应当在供地前完成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5)县财政局。将网格运行年度各项费用、数字网格化建立、聘请社会监督员、环保信息员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6)县交通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噪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防治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一般公路两侧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秸秆、树叶和垃圾的禁烧工作;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加强对城区外主要道路交通运输扬尘的污染防治和监管,在交通主要干线设置固定和流动检查站,对车辆超限超载、无苫盖运输行为,实行监督检查;按要求对主干线公路路面实施清扫,加强道路两侧植树绿化工作,及时清除道路两侧积土。

7)县水务局。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涵养水源。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防治水土流失;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内的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负责湖库型、河流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网箱养鱼等影响饮用水源水质项目的监督管理,以及湖库型、河流型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污染隐患的预警预测,严防饮用水源地发生污染事件;协助环保部门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分工作,负责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违规排污的监督管理;严禁对违规企业擅自供水。

8)县农业局。依法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施化肥和提高化肥施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减排设施建设,督促畜禽养殖厂按照要求建设环保和治污设施,规范畜禽养殖企业环境管理。

9)县工商局。严把工商登记许可关,在受理申请登记、变更工商执照时,对未依法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受理;在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工作中,严格审查企业的经营范围,对擅自增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的,要求其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予受理;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依法注销登记手续,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证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处理。

10)县安监局。在审批新建具有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对违法生产的企业,向相关部门移交移送,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负责石料开采及加工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和粉尘污染防治;负责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对矿产品经营物流货场实施监督管理,防治散装物料货场扬尘污染;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集中清理、整顿和取缔不达标散煤供应渠道。加大对煤炭使用单位的查处力度。

11)县住建局。负责对房屋建设、拆迁、水利、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将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负责做好餐饮、娱乐业油烟和噪声污染、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社会生活噪音、施工工地噪声及扬尘污染等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有效防治城区道路扬尘污染;负责渣土运输扬尘污染防治,严厉打击违规倾倒渣土行为,严厉查处遗漏抛撒的渣土运输车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混凝土搅拌站的规范管理,防治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污染。

12)县旅游局。负责牵头组织旅游景区及旅游相关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规划环评等,加强旅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范旅游建设项目环境污染行为。

13)县质监局。负责对已决定取缔关闭的企业依法撤销生产许可,对已转产、停产的企业依法注销生产许可,对停产整治或限期治理的企业暂停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和企业实地核查工作,依法严肃查处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违法行为。

14)县林业局。推进城市周边绿化、农村绿化、房前屋后绿化建设。实施绿色通道建设、保土蓄水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工程,广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土地整治绿化,加强沙荒地和荒山整治,加强生态示范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的建设和保护,逐步提高森林覆盖率。

15)县商务局。负责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负责督促全县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16)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和处置。开展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17)县卫生局。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监管,会同环保部门开展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周边人群的健康风险监测。

18)县供电公司。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禁止对这类企业违规供电,对取缔和关停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使其丧失生产能力;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人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县级各主管部门要切实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3. 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

乡镇人民政府、黎明农场管委会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和出界河流断面负总责。受县政府委托在本辖区内开展相应的环境监管和环境执法工作。组织制定网格环境监管工作落实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带领所属网格环境执法人员落实环境监察制度和要求,做好网格内环境监管工作,具体组织实施网格内各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参与重大环境专项检查行动,协助二级网格对网格内重点环境监管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或督查,做好有关环境污染和纠纷的调解工作。汇报、上报本网格单位网格化管理工作进度情况。统筹各部门力量,牵头解决辖区内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调查和自查发现的各类环境保护信访。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和媒体曝光事件。建立环境突发事件、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落实人员、装备、物资器材,同时加强平时演练,及时处置事故。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日常巡查。各级网格机构人员,对于网格内的国控企业、环境安全重点监管企业,原则上应做到每月巡查1次以上;对于网格内其他排污企业,原则上应做到每季巡查1次以上;对于有违法排污情况或信访投诉的企业,应该视情况加大检查频次。

(二)及时响应举报和应急处置。各级网格机构人员,接到管辖网格内的环境违法排污行为举报,工作日原则上应在半小时内到达现场调查,非工作日或夜间原则上应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调查;管辖网格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执法人员应按照指令要求,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环保机构汇报事故情况。

(三)掌握辖区污染底数。各级网格机构人员,应加强对辖区内的巡查,排查摸清各类排污企业的总数和分布情况,包括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排污费征收情况,清楚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数量和去向。熟悉主要环境敏感区域、主要环境风险隐患点及群众关注的重点环境问题等。

(四)加强协同合作。下级网格在实际监管中,对涉及到的监察、项目审批、监测、排污许可、环保法律法规等一系列问题的,均可向上级网格或县环保局要求给予指导。同级网格间应加强联系与和协助,共同探讨网格管理遇到的问题,加强学习交流经验,相互间取长补短,提升网格管理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级网格主要责任人要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网格实际,做好检查和监管,切实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要经常检查责任网格内重点单位的环保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环境问题,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监管机制。一是强化奖惩机制。对未完成年度总量减排任务、河流断面水质考核不合格和环境任务年度环保目标考核达不到要求的乡镇实行一票否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先评优、授予荣誉称号。对年度环保目标考核或日常工作完成好,环保工作机制理顺、网格化监管体制落到实处的乡镇给予奖励。二是强化联合执法机制。工商、安监、质监、供电、公安、国土等部门要履行部门职责,其派出机构要服从所辖乡镇统一调度指挥。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级网格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及日常监管。通过新闻媒体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和各级网格责任单位工作不积极、不作为、监管不力等情况进行公开曝光并通报批评;对工作人员没有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导致污染事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勐海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30

 

                                                                         

勐海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30印发                    

(共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