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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2-18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西环罚告字〔2020〕21号
西双版纳玖和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20 年11月 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擅自开工建设期间致使南朗河水体浑浊,多次引起当地政府及群众的投诉,危害期间较长,对环境影响较大。我局拟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 停止建设、使用擅自建设的位于厂区东北方靠近南朗河处的沉淀池和砂石分离设备。
2.对你公司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1513600×5%=75680元)的罚款,即柒万伍仟陆佰捌拾(¥7568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刀云伟 电 话: 5124680
地 址:勐海县茶乡路6号 邮政编码: 666200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