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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0-12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西环罚告字〔202011

 

海县冠华纸厂(普通合伙):

我局于2020522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即锅炉使用过程中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水膜除尘喷淋系统未正常开启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我局拟对你厂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停产整治,对锅炉大气污染治理系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各项设施设备运行满足长期稳定达标排放要求,完成整改报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2.厂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即锅炉使用过程中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水膜除尘喷淋系统未正常开启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壹拾伍万(¥150000.00)元整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厂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厂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厂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厂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刀云伟           

   话: 0691-5124680          

   址:勐海县茶乡路6号  

邮政编码: 6662000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2020 9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