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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0-12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西环罚告字〔2020〕10号
勐海县华冠酒精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0年7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即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生产用水流沙河取水管道上安装了连接酒精废醪液输送管道的阀门;二是排放的生产废水超过排污许可证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浓度要求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对不按规定设置排污口一事责令限期拆除,即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拆除取水管道上安装连接酒精废醪液输送管道的阀门,并处人民币玖万(¥90000.00)元整的罚款。
2.对取水管内水质和取水口周边水质大范围超标一事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贰拾万(¥200000.00)元整的罚款。
3.以上两项并处,处罚人民币共计贰拾玖万(¥290000.00)元整的罚款。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立即开展自检自查,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及自检自查情况形成整改报告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刀云伟
电 话: 0691-5124680
地 址:勐海县茶乡路6号
邮政编码: 666200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2020 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