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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环罚〔 2018 〕07号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12-06
勐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环罚〔 2018 〕07号
云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西双版纳景阳橡胶有限公司黎明第一制胶厂:
法定代表人:赵彬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5718638972
地址:勐海县打洛镇曼轰村委会黎明五分场
云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西双版纳景阳橡胶有限公司黎明第一制胶厂(以下简称“你厂”)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即使用临时管道向外环境排放未经完全处理的生产废水。
以上事实,有2018年11月5日-20日期间的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23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亦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1月23日《勐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海环罚告字〔2018 〕 07号)、我局2018年11月23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入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我局对你厂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 立即停厂整治,规范处置生产废水。整治结束报请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2.对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拾贰万元整(¥12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厂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起六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勐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勐海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