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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环罚〔 2018 〕03号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9-18
勐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环罚〔 2018 〕03号
勐海县浩淞水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联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822683699964J
地址:勐海县勐阿镇南朗河村委会
勐海县浩淞水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17年12月6日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亦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7月19日《勐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海环罚告字[2018 ] 03号)、我局2018年7月19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 立即停止建设,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 ;
(二)处罚人民币拾壹万伍仟元(¥115000)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起六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勐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勐海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