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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海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环罚〔 2018 〕01号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6-20
勐海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环罚〔 2018 〕01号
西双版纳大象林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永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5226885979459
地址:勐海县勐混镇粮管所
西双版纳大象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在生产过程中擅自停用生产废水治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2017年10月13日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5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亦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5月24日《勐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海环罚告字[2018 ] 01号)、我局2018年5月24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处罚人民币贰仟玖佰陆拾壹元(¥2961)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银行。
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起六十日内向西双版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勐海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勐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勐海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