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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勐海县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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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勐海县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
工作开展方案
海环发〔2015〕41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的通报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4]218号)、《关于西双版纳州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西政办函[2015]11号)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县环境保护工作,切实防范环境风险,有效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确保环境保护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划落实到实处,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整治”的方针,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总要求,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各类环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从源头上减少预防和减少环境安全事故的发生,全力以赴做好环境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全县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排查整治目的
通过开展全县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促全县各工业园区和重点工矿企业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日常环境监管,提升监管水平,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排查出的各类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整改计划,依法处理并限期督促整改落实,切实防范环境风险。
三、排查工作重点及内容
(一)全县各级各类工业园区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排查全县行政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开展情况;布局项目与工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是否相符;工业园区废水集中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及废气、危险废物的处理情况;入驻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及未批先建情况;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是否一致;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试生产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情况。
(二)金矿、铅锌矿等涉重金属企业废水、危废处理处置情况。
排查上述涉重金属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废水排放情况,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报登记、贮存处置、转移联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备案等规范化管理情况,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遵守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情况);重金属污染防治情况(包括重金属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废水中重金属污染指标排放达标情况,尾矿库、危险废物库等重金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场所环境管理情况)。
(三)受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或发生过污染事件的企业整改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及媒体高度关注、污染严重企业的处理及整改情况。
排查近一年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企业的整改情况;近一年来发生过污染事件的企业消除污染、整改环境隐患的情况;因环境问题受到群众多次投诉,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及媒体高度关注、污染严重企业的企业的调查处理及整改情况。
(四)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情况。
排查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水源保护区划定和标识、界桩、界碑、隔离栏等保护设施落实情况;水源保护区内工业污染源整治情况,坚决打击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排污和违规建设行为。
(五)全县机制砖厂环境管理落实情况。
排查全县范围内机制砖厂环境影响评价开展情况;建设内容、规模、工艺等与环评批复文件要求是否一致;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试生产及环保竣工验收情况;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对不按规定履行环评制度、环保竣工验收制度、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六)制胶、水泥、制糖、木材、规模养殖等行业落实环境管理要求情况。
在以往各项检查基础上继续开展对我县制胶、水泥、制糖、木材、规模养殖等行业的专项检查,排查上述行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废水、废气排放情况,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七)开展核与辐射安全、“十二五”环境保护重点规划和生态安全情况排查。
排查全县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源转让审批及备案的落实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及维护、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情况,废旧或闲置放射源送贮及备案情况;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监测设备配备及监测制度落实情况;排查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重点项目完成情况;排查国家级、州级、县级自然保护区内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等落实情况。
四、排查方法
认真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各企业要对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次排查整治工作的要求,积极开展自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配合做好检查以及信息填报等工作。各股室、大队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在近几年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各类专项排查及日常监管的基础上,查缺补漏,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全面、深入、细致地对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和重点行业等进行排查,对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加大查处整治力度。县环保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股室、大队排查整治情况,有重点地进行抽查,并督促限期整改。
五、处理及整治意见
根据省、州政府要求,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统一标准、分类处理:
(一)关于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问题。
对工业园区未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律责令限期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报审;对工业园区入驻企业与工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不相符的,未入驻企业不得入园,对已入驻企业要采取相应措施,逐步退出园区;对工业园区废水、废气、固体废物集中治理设施不运行或运行不正常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入驻企业不按照要求处理及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整改,涉及环境违法的,要依法处理。
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便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给予处罚,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对没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试生产超期一年以上、未办理验收手续的项目,一律停止生产(运行),给予处罚,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筹制定整改计划,依法妥善处理。对2015年之后的建设项目,严格纳入日常监管,新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严肃查处。
(二)关于重点行业工业污染源方面的问题。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由各股室、大队政府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处理;对没有污染处理设施、处理设施与生产设施不配套或者因管理问题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达标;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进行限期整治;对无证排污、非法设置排污口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现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产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予以关闭。
(三)关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环境污染事故等方面的问题。
对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环境污染事故等涉及的环境问题拒不进行整改或者对环境治理任务拒不落实的,一律停产整改,到期扔未整改的,予以关闭;对整改不到位或者要求开展的环境治理任务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限期整治,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关于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有关问题。
城镇集中式水源地标识等保护隔离措施没有落实的,由所属股室、大队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污染源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改;水源地水质不达标的,所在地政府要提出具体解决办法,限期完成整改。
(五)关于重点信访案件的有关问题。
对重点案件查处不力、拖延不办的,一律限期查办;对案件办理中发生严重失职、渎职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六)关于核与辐射安全、“十二五“环境保护重点规划和生态安全的有关问题。
对不符合辐射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的行为,由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各级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重点项目进展滞后的,项目所在地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实施。国家级、州级、县级自然保护区内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未落实的,要督促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尽快落实。
六、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次排查整治工作分排查整治、督查评估、总结3个阶段:
(一)排查整治阶段(2015年1月——5月31日)
各股室、大队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按照环境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迅速动员、严密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各企业必须全面排查环境管理情况,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倒排工期、限期整改,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各项台账,按照“一厂一档“的要求建立企业档案信息表(参照附件中的各类排查整治情况一览表自行制定,企业法人签字确认后由企业和环境保护部门各自存档)。各股室、大队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督查、核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各股室、大队排查整治情况及有关信息(详见附件)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逐级上报。
(二)督查评估阶段(2015年6月1日-30日)
各股室、大队对排查情况进行评估,并将排查工作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上报州环保局。
(三)总结阶段(2015年7月1日—8月31日)
各股室、大队对重点排查企业开展事故隐患和风险排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复查,推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将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和相关信息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股室、大队、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部署,研究制定本级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全面排查,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到位的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二)建立环境安全长效机制。本次排查整治工作,要结合以前开展的各类环境保护综合排查、专项排查,查缺补漏,查清问题,登记造册,实行“一厂一档“。通过自查和重点抽查,列出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清单,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期限和整改要求,督促落实。要强化日常监管制度落实,严把环境安全“准入关”,切实加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审核、审批。对非法违规行为造成环境事故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要逐步配足配齐环境应急救援装备,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建立环境安全长效机制。
(三)明确责任,协调联动。各股室、大队要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的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检查机制、案件移送机制和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监督检查不力、不履职尽责的,特别是在排查整治期间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
(四)做好信息报送、宣传报道和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在2015年6月20日前向州环保局报送排查工作总结,并在各阶段工作完成向州环保局及时报送有关附件。加强针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宣传报道,督促企业公开整改信息,发动公众广泛参与、监督,把工作开展情况和发现的重点问题、典型案例结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实施进行宣传报道,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
勐海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