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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1〕18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4-27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1〕18号
西双版纳玖和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MA6NMGEG2WXN
地址:勐海县勐阿镇南朗和村委会四组
法定代表人:艾湘湘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43****************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8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普洱市勐海县执法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危废管理不规范,尤其是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将废矿物油露天堆存于机械仓库旁;2. 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8日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认为:新固废法于2020年9月实施以来,由于管理问题,在西双版纳普遍存在危废产生企业没有按规定设置危废标识、设立存储间等问题,企业的违法行为是显而易见的,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企业自觉守法,对一般问题以责令改正为主,对突出问题依法处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依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壹拾柒万(¥170000.00)元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处150000.00元;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处20000.00合并执行17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民航路支行
地 址:景洪市民航路36号
户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 53001698636051001171
(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