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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1〕2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1-18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1〕2号
勐海县冠华纸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822061592716E
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翔
我局于2020年5月22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即锅炉使用过程中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水膜除尘喷淋系统未正常开启。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09月16日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0〕11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2020年9月20日,你厂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于2020年12月30日集体讨论,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主观上有无过错,只是处罚轻重的考虑因素,而不是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你厂的上述行为已形成环境违法事实,事后我局对你厂整改情况开展复查,你厂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仍存在整改不到位的问题,与你厂所申辩的及时整改的情形不符。综上,结合你厂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程度、配合调查取证及整改情况、社会影响程度等裁量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厂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1.停产整治,整改完成方可恢复生产。
2.处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缴分离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景洪民航路支行
户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53001698636051001171(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收入”)
地 址:景洪市民航路36号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2021 年1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