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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1〕1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1-18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1〕1号
西双版纳玖和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MA6NMGEG2W
地址:勐海县勐阿镇南朗河村委会四组
法定代表人:艾湘湘
我局于2020年11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一套拦渣池及砂石分离设备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17日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0〕2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2020年12月18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于2020年12月30日经集体讨论,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只要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就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不需考虑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的原因,鉴于你公司擅自开工建设期间致使南朗河水体浑浊,多次引起当地政府及群众的投诉,危害期间较长,对环境影响较大。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第(十三)条第1.项第(5)目之规定“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可以从重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第(十三)条,现决定对你公司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建设。
2.处罚款:人民币75680元(大写:柒万伍仟陆佰捌拾)
(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缴分离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景洪民航路支行
户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53001698636051001171(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收入”)
地 址:景洪市民航路36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2021 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