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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2-18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0〕21号
勐海县华冠酒精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822797223841U
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者发清
我局于2020年7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即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生产用水流沙河取水管道上安装了连接酒精废醪液输送管道的阀门;二是排放的生产废水超过排污许可证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浓度要求的环境违法行为,即取水管内水质显示氨氮浓度1021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67.07倍,化学需氧量浓度12320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1231倍,ph值4.52超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西环监字(2020)第ZL004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09月18日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0〕1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2020年9月1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0年11月12日举行听证会,听证过程中你公司主张一是无主观故意违规设置排污口,设置的球阀仅是为帮助农户灌溉而设置的冲洗泥沙的反冲洗装置;二是因未及时拆除反冲洗装置管道,装置损坏导致泄漏,不存在主观故意将超过排污许可证明确规定的排放污染物浓度的生产废水排放至流沙河;三是本次泄露事件发生后,已经积极主动进行全面彻底的管网隐患排查。综上,你公司认为此次泄漏事件无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且事后态度诚恳、积极配合整改,恳请我局对此进行教育为主并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我局认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是处罚轻重的考虑因素,而不是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形成违法事实。鉴于你公司事后积极配合整改,及时消除环境影响,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采纳你公司提出的从轻处罚的主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不按规定设置排污口一事责令限期拆除,立即(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拆除取水管道上安装连接酒精废醪液输送管道的阀门,并处人民币伍万(¥50000.00)元整的罚款。
2.对取水管内水质和取水口周边水质大范围超标一事责令改正,并处人民币壹拾伍万(¥150000.00)元整的罚款。
3.以上两项并处,处罚人民币共计贰拾万(¥200000.00)元整的罚款。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立即开展自检自查,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及自检自查情况形成整改报告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景洪民航路支行
户 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53001698636051001171(入账时请在备注栏注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罚没收入”)
地 址:景洪市民航路36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2020 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