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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4〕13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2-08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4〕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797223841U
住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彭家胜
勐海县华冠酒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0月8日对你公司开展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即你公司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在总排口生产废水外排期间:一是2023年7月至9月份在线监测采样单元在总排口生产废水外排期间多次未采到水样,导致数据恒定。二是水质在线监测数值恒定。2023年7月8日至9日、11日、15日、20日,8月6日、7日至8日,9月18日至19日,在不同时段出现COD、氨氮、总氮监测仪器显示D(故障),导致监测数值恒定。三是在线监测数据标液核查未通过。2023年7月16日、7月20日、21日至22日、23日,在不同时段出现COD在线监测设备标液核查超6小未通过,即COD在线监测设备仪器长时间显示为C的情况。2023年9月12日和13日在有流量产生的前提下存在氨氮在线监测设备仪器24小时显示为C,氨氮在线监测设备校准超过6小时未开展人工监测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8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0月8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10月8日现场照片(1页4张),勐海县华冠酒精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总排口水质连续在现场监测系统小时平均值日报表10页数据、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环保验收意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主管过错程度;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和《西双版纳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玖佰元整(¥53,900.00)。根据裁量处罚金额规定“处罚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故作处罚金额: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53,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没款采用直缴方式,你公司收到处罚通知书后,与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张虎联系(电话0691-2125322),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交款,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和本决定书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罚没收据,并将收据交至勐海分局作为结案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