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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不罚〔2024〕2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1-19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42

 

西双版纳茗城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822MA6Q8LTG81

住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海镇景龙路58号勐海茗城14号楼129 

法定代表人周培春

西双版纳茗城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2023925西双版纳茗城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开展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建设茗城温泉酒店洗涤车间项目。

以上事实,有2023925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925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928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现场视频及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证。

你公司的以上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14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五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问题整改,于2023927日与勐海志胜机械厂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于2023928 日主动拆生物质锅炉,并于2023101日更换为电锅炉。及时消除环境影响,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建设茗城温泉酒店洗涤车间项目。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你公司进行批评教育,引以为戒。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