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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不罚〔2024〕2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1-19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不罚〔2024〕2号
西双版纳茗城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822MA6Q8LTG81
住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海镇景龙路58号勐海茗城14号楼129号
法定代表人:周培春
西双版纳茗城温泉酒店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2023年9月25日对西双版纳茗城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开展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建设茗城温泉酒店洗涤车间项目。
以上事实,有2023年9月25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9月25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9月28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现场视频及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证。
你公司的以上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4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五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问题整改,于2023年9月27日与勐海志胜机械厂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于2023年9月28 日主动拆除生物质锅炉,并于2023年10月1日更换为电锅炉。及时消除环境影响,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建设茗城温泉酒店洗涤车间项目。”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你公司进行批评教育,引以为戒。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