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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4〕2号

来源 :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1-05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42

 

西双版纳新安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勐海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2MACL5WLB61                             

地址:勐海县打洛镇曼轰村委会曼轰村东南500                

负责人张育峰

西双版纳新安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勐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821日接到云南省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举报问题西双版纳新安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勐海分公司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我局202382510311117派出执法人员对你西双版纳新安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勐海分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28月擅自开工建成三条塑料制品生产线;二是20228月建成三条塑料筐加工生产线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三是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2023825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有2023825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2023825日现场照片(49张)、电费单(20229月至20237月共1页)、西双版纳新安盛进料单(1页)、框子使用明细表(1页)、租赁合同(1页)、西双版纳新安盛分公司固定资产明细(1页)、2023111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95日与1031日现场对比照片(37张)、20231117日现场照片(310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12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20231220日提交了陈述申辩书你公司陈述申辩:请求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我局认为:你公司在陈述申辩中辩称825日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告知后及时改正停产整改,经公司商议决定对设备进行拆除拉走”后称“因此在其后数天内先对生产设备上可拆除配件及注塑模块进行拆除作业,存放于生产车间之外”。经核实,我局执法人员202395日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三台注塑机料斗已拆除放置于厂区办公楼旁。20231031日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又将原已拆除的注塑机料斗安装复位,20231117日在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正在运行使用注塑机。鉴于以上情形,我局认为你公司2023922日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等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你公司因怠于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造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处罚。另20231220日我局告知你公司正向激励机制,你公司提供了相关正向激励材料,经核查,不符合正向激励措施要求,不予采纳。

综上,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企业自觉守法,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考量因素,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进行处罚。

以上事实,有 20231214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367号)、20231117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95日与1031日现场对比照片(37张)、20231117日现场照片(310张)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对环境影响程度、整改情况、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社会影响程度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伍仟肆佰元整(¥415,400.00)。

(未批先建处罚实际投资额42.42万元×1.98%=0.84万元,未验先投处罚40.7万元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没款采用直缴方式,你公司收到处罚通知书后,与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张虎联系(电话 0691-2125322),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交款,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和本决定书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罚没收据,并将收据交至勐海分局作为结案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14